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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房屋出租标段二:门牌号为淮河东路24-3号,面积约为25平方

业主单位: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江苏 · 淮安
发布:2026-05-29 01:51:49截止:2026-06-08
产品/服务:交通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房屋出租标段二:门牌号为淮河东路24-3号,面积约为25平方

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房屋出租公告

交易项目名称

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ZZCQ2026052700038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527

挂牌期满日期

20260605

批准单位

盱眙县财政局

批准文件

盱眙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审批表

出租人名称

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出租标的物概况

1、本次出租标的物位于盱眙县淮河24号一层两间门面房,

标段一:门牌号为淮河24-1面积约为83.13平方

标段二:门牌号为淮河24-3号,面积约为25平方。

2本次出租面积为出租人提供,具体以实地察勘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物无抵押,无重大经济纠纷及行政诉讼事项;

4出租人不组织意向承租人集中现场勘察,房屋相关具体资料设计方案及图纸请咨询出租人;

5、本次出租标的由盱眙县水利综合发展中心负责日常经营和房屋出租等具体事务本次出租如发生产权纠纷,由盱眙县水利综合发展中心承担。

租金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清华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清华评【2026】市字第Y04001Y04002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盱眙县财政局

评估基准日

2026422

年租金评估价

3600015000

租赁期限

5

首年租金底价

标段一:首年租金底价为人民币36000元(具体以成交价为准)

标段二:首年租金底价为人民币15000元(具体以成交价为准)

说明:具体价格以成交价为准,租金缴纳方式为一年一付,第四、五年在成交价基础上上涨200元,具体缴纳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出租标的无优先承租权

2出租标的物用途商业经营,承租人必须独立经营、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或者进行民间融资行为的本次出租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承租人参加出租。

3、本次项目出租为现状出租,不额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意向承租人如报名参加本次出租,即视为意向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现状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风险承租人所需的水、电、气、宽带、物业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缴纳,同时由承租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出租人缴纳成交价10%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若无违约行为,待出租方验收完毕后,无息退还承租人;

5、意向承租人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6、意向承租人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为由,要求解除、变更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人应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出租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还应承担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人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了解出租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租赁合同样本中相关条款要求,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实地查看、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承租人要求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承租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3、意向承租人未被列入相关组织机构或出租人的不诚信名录,不得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4、意向承租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竞价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5、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6、意向承租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7、意向承租人若为境外投资者,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8、意向承租人在确认为最终承租人后,须承诺在出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注:以上承诺书为报名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内容(格式统一见附件承诺书模板),原件须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按指印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中。

备查文件

1、批准出租文件

2、产权权属相关证明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所有资料上传至报名系统资审材料中)

(一)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须提供的材料;(原件)

3、意向承租登记表(原件)(格式请见附件);

(二)意向承租人为法人应提供:

1、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原件);

3、单位内部同意参与本次承租的决策文件(原件);

4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中所须提供的材料(原件);

5、意向承租登记表(原件)(格式请见附件);

(三)意向承租人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供:

1、非法人组织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材料复印件);

2、非法人组织基本情况介绍(原件);

3、非法人组织同意参与本次承租的决策文件(原件);

4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中所须提供的材料(原件);

5、意向承租登记表(原件)(格式请见附件);

注:上述所有材料(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须按指印)。

《意向承租登记表》、《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承诺书》请见附件。

二、申请程序:

(一)本次公开出租实行互联网交易,意向承租人在公告期内登录易交易平台(www.ejy365.com进行注册报名。

注册会员您可以参考:

项目报名您可以参考:

报名时,需要上传公告“其他说明”中第一条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报名。

具体操作详见报名如何上传附件:

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有操作问题,可咨询易交易400客服,联系电话:4008289082

(二)公告期满,交易中心将会同出租人根据意向承租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将在易交易平台上发布资格审查通知

(三)如征集到多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则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若只征集到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则采取以不低于年租金底价的价格与意向承租人协议转让。

(四)保证金及价款支付:

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按交易中心发给的“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所要求的保证金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标段以确定正式参加承租(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在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原路返还),逾期则视为放弃。

2、意向承租方在被最终确定为承租方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意向承租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出租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出租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出租公告内容及出租标的全部现状,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房屋租赁合同或放弃承租的,该行为构成违约,交易中心将根据出租方申请,将承租方缴纳的承租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划转出租方,补偿出租方损失。

(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规定向出租和承租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为确保您及时掌握产权交易全流程进展,请在公告截止日后持续关注易交易产权交易系统,以便第一时间接收后续产权交易资格审核通知、网络竞价等重要信息。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女士(交易中心)

陈女士出租人)

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

0517-89729939

13852495003

0517-80996051

附件: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承诺书.doc意向承租登记表.doc合同样本.doc

盱眙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三方:

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座落用途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

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1-5)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特别告知:

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的本县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县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盱眙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