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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2

鹿华热电5月第11次市场煤竞价(3500大卡公路,硫1.8)

业主单位: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河北 · 石家庄
发布:2026-05-24 22:26:08截止:2026-05-25
产品/服务:汽车煤公路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竞价编号:MTJJ844202605248786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鹿华电厂3500大卡汽车烟煤

开始报价时间:2026-05-24 15:14:52

报价截至时间:2026-05-25 15:30:00

采购数量 (吨):5000

发布人:张耀琮

发布单位: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收货单位: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6-05-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烟煤

报价单位:元/卡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石家庄鹿华热电

标段信息附件

5.11.1河北分公司--2026年5月市场汽车煤竞价采购文件3500,1.8

备注

1、按照河北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准入通过后方可参与竞价。 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14.636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15%~40%;干燥基全硫St,d(%):1.8%;全水分(Mar,%):≤12%;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350℃。运输方式:汽车。 3、电厂5月26日-5月31日采购量5000吨;供量下限不低于1000吨,上限不高于5000吨,若超出此限额部分,视为无效。 4、本次报价截止后,报价最低且不高于预采购价格的供应商中标。 5、竞价截止日期:2026年5月25日15:30。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026年5月市场煤竞价采购文件

一、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竞价需求计划表

标段运输方式到站当期竞价量(吨)煤炭质量指标煤种供货时间
Qnet,ar(MJ/kg)St,d(%)Vdaf(%)ST(℃)Mar(%)
标段22汽车鹿华电厂500014.636≤1.815-40≥1350℃≤12烟煤2026.05.26-05.31

竞价发布时间:2026年5月24日

竞价截止时间:2026年5月25日15时30分

1.收货单位: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请参与竞价的供煤单位认真核实相关煤炭指标数据标准,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网上报价,逾期无效,报价单位为元/大卡,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竞价成功后我们将及

时通知相关供煤单位签订合同。

本次报价截止后,报价最低且不高于预采购价格的供应商中标;供量下限不低于1000

吨,上限不高于5000吨,若超出此限额,视为无效。

3.报价为到厂含税价格(一票结算),交货地点为电厂。各单位参与竞价后如出现违约,

将按照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违约考核,考核价款在煤款结算时给予扣除。

二、合同条款

(一)共同执行条款

1.执行含税到厂价,一票结算;

2.质量以收货单位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收货单位计量数据为结算

依据,不承担路耗;

3.入选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因未按调运计划发运造成的外卸、延时等一切费

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4.履约保证金及履约考核。乙方签订合同前应按合同量向甲方缴纳10元/吨的履约保证

金,不足1万吨按照1万吨进行缴纳。中标后未履约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进行拉黑处理。

合同期内履约数量低于合同量80%或高于合同量120%均视为违约:(1)合同约定数量50%

(包含)-80%(不包含)的:违约金额=(合同约定数量×80%一到厂验收数量)×20元/

吨;(2)合同约定数量20%(包含)-50%(不包含)的:违约金额=(合同约定数量×80%

一到厂验收数量)×30元/吨;(3)对于乙方发运完成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20%的情形,违

约金额=该合同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4)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的:违约金额=(到

厂验收数量﹣合同约定数量×120%)×20元/吨。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时,当乙方发运完成量

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未超出整列煤数量时,免于考核履约保证金。

(二)相关发电单位合同条款

1.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标段22:汽车煤

说明:

(a)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的供应能力如实填报竞价报价函。

(b)竞价供应商竞价成功后,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必须按照竞价中标数量签订合同。

(c)因煤质问题导致堵仓、堵斗、冻煤压车或影响供应和接卸,电厂有权立即停止发

运,清理煤斗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供煤商承担。

(d)煤灰熔融性: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1350℃。

(e)煤炭颗粒度≤50mm。

(f)禁止掺配石粉、石灰石粉、胶末、兰炭末、粉煤灰、炉底灰、增卡剂(硝酸盐/

油类)等对电力生产产生影响的各种非煤炭类物质。

合同基本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基准热值为低位发热量14.636兆焦/千克,实行全额以质计价,

到厂化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4.636兆焦/千克,实行双扣。

(2)干燥基全硫:硫份(St.d)在合同规定区间时不考核,1.8%-1.9%(含)区间时,单价

扣减5元/吨;1.9%-2.0%(含)区间时,单价扣减10元/吨;2.0%-2.1%(含)区间时,单价扣减15

元/吨;2.1%-2.2%(含)区间时,单价扣减20元/吨;硫分(St.d)>2.2%时,按上述扣罚标准分区

间递增单价扣减金额,并有权拒收。

(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挥发份超出合同规定区间时:当Vdaf>40%时,每升高1个

百分点,煤价下调5元/吨,当Vdaf<15%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价下调5元/吨。

(4)全水分:全水分(Mar)>12%时,由甲方按验收量*[1-(1-验收水分)/(1-合同

水分)]的标准进行扣吨处理,如出现堵煤影响厂内接卸的现象,视情况额外进行扣罚。

(5)当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当单批次(化验批次)Qnet,ar<12.963MJ/kg时;当单

批次(化验批次)Vdaf>43%或<12%时;当单批次(化验批次)St.d>2.2%时;出卖人掺杂、

掺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不服从收货人调运要求,擅自发运时,甲方有权拒收。拒收

不成,单批次(化验批次)煤价在按合同规定标准考核基础上增加扣罚30元/吨,对甲方安

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则对乙方进行加倍考核。

(6)乙方供应煤炭的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单批次(化验批次)小于1350℃时,对

单批次(化验批次)煤价扣减50元/吨,如对甲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则对乙方进行加

倍考核。

(7)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厂煤炭调运需求计划严格控制发运时间节奏,避免集中到达。

(8)运煤车辆必须满足环保要求(100%电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并提交电子版车辆合格

证,入选单位到电厂签订合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事项责任书,培训

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