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
二、供应商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艺彩天美广告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11101000028473821
五、合同编号:11N64383262R20265602
六、合同内容:
|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1 | 广告宣传品制作、图文快印资料装订、奖杯奖牌、写真喷绘、标识标牌、文化墙背景墙、展板、海报宣传彩页、手提袋、纸杯纸盒、其他印刷品制作 | 详见附件 | 批 | 1.00 | 8000 | 8000 |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
**联系人:**郭俊兵
**联系电话:**13364931549
传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2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合同
编号:11N64383262R20265602
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
服务单位(乙方):哈密市伊州区艺彩天美广告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伊州区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哈密市伊州区艺彩天美广
告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哈密市伊
州区艺彩天美广告中心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
目)-哈密市伊州区艺彩天美广告中心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 1 | 广告宣传品制作、图文快印资料装订、奖杯奖牌、写真喷绘、标识标牌、文化墙背景墙、展板、海报宣传彩页、手提袋、纸杯纸盒、其他印刷品制作 | - | - | 增值服务:运输,品牌:,制作时效:3-7天,产品材质:彩色双面 | 1 | 批 | 8000.00 | 8000.00 |
| 合同总价(元) | 8000.00 | |||||||
| 合同总价(大写) | 捌仟元整 | |||||||
二、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乙方交付全部成品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三、服务条款
(一)制作内容及金额
印制法律法规汇编100本*80元=8000元
(二)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
交付地点:如甲方无特殊要求,所有印刷品必须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才能拆封。
(三)验收
1.甲方应在印刷品全部运达交付地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印刷品依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退还乙方,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货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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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乙方交付全部成品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2.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进度完成每一阶段的印刷工作,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
完成时间。
2.乙方应保证质量及使用的材料符合本协议约定,并与甲方事前确认的样稿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保证制作的内容与甲方提供的样稿一致,不得擅自删减,否则,由于内容缺失造成的歧义或引起第三人的投
诉、质疑给甲方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其他
1.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应提前通知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哈密市伊州区艺彩天美广告中心 | |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 曹梅东 | |
| 地址: | 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174号17#底商 | |
| 电话: | 电话: | 13999446599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哈密市商业银行广场北路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908070100100068362 | |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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