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合同公开
| 交易项目编号 | cztccg202604-023 |
| 交易项目名称 |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
|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 政府采购 |
| 合同编号 | cztccg202604-023 |
| 合同名称 |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
| 标段(包)名称 |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
| 标段(包)编号 | cztccg202604-023-01 |
| 标的物标识码 | 5211962a-b4f3-42a2-9440-d1d5505ab67f |
| 合同甲方名称 | 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 合同甲方角色 | |
| 合同乙方名称 | 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311011.260000 |
| 金额单位 | 元 |
| 合同期限(天) | |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 合同完成日期 | 2026年07月17日 |
| 质量要求 | |
| 价款形式代码 | |
|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
合同文件
业主: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江苏瑞驰
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其他未列明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补充完整)。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9)图纸(如果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
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
币(大写)壹佰叁拾壹万壹仟零壹拾壹元贰角陆分(¥1311011.26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曹爱华,联系方式:18652518360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
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五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2%:(¥:26220.23元)
13.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项目正式开工后,具备预付款条件
的五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工程款(付预付款前成交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经采购人审核无误的等额保函(须为见索即付保函
(无条件保函)),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8%,竣工验收合
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同时承包人提交结算总造价的2%(作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至采购人处。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使用,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4.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1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 | 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 承包人: | 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2026年05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2026年05月15日 |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中数据(供投
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投标人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天长市天康大道135号 |
| 2 | 1.1.2.6 | 邮政编码:239300人监理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 |
| 1.5.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咨询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14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 4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签发变更令 |
| 5 | 5.2.4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 6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 7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工程开工10天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工程开工7天前 |
| 8 | 9.2 | 安全生产费按1.5%计,结算时据实计量,(控制在1.5%之内)。 |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元/天。 |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 |
| 14 | 16.1 | 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不调整。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项目正式开工后,具备预付款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工程款(付预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经采购人审核无误的等额保函(须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预付款担保形式:成交供应商应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可不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0% |
| 17 | 2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 18 | 17.3.3(1)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项目正式开工后,具备预付款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工程款(付预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经采购人审核无误的等额保函(须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8%,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同时承包人提交结算总造价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至采购人处。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结算价款的2%;(2)对公转账;(3)其他方式:/。注: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正本1份,竣工图4份,资料整理要求符合滁州市档案局和档案馆的接收要求。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 26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 |
| 27 | 20.4.2 | 保险费率:1.5‰ |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 29 | 1、一旦中标后,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确需调整的,经甲方同意调整后并处以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其他人员2万元。2、除国家政策因素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全部由其自行协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周边村民产生的影响引起的投诉举报等。 |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有关内容的补充、删改或具体
化,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
理解。如果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的规定优先。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总额均以合同
期作为基准,工程量清单数量仅为暂定工程量。实际计量工程量按照发包人现
场下发的指令和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1.1.2.2发包人: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1.1.2.6监理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1.4.5缺陷责任期: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
1.1.4.6保修期: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提供3年的售后质保服务。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
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3提供施工场地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三通一平”,发包人给予协调和配合。
4.2履约担保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发包
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后退还。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分包
原文修改为: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13.工程质量
本款增加13.7款:业主检查
发包人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
全、文明施工、环保、履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以达到
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发包人将制定检查考核
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不调整
17.2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待合同签订项目正式开工后,具备预付款条件的5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40%(付预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
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17.4质量保证金:见付款方式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
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作为第一次计量支付时的凭证。
24.2违约
24.2.1发包人违约
24.2.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24.2.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可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追加与被取消的工作造价相当的
额外工作做为补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
补足或更换材料、工程设备;对工期造成延误的可以顺延;增加承包人成本的可
予以补偿。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可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7)其他: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
款,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
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
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承包人有权在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解除本合同。
24.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3承包人违约
22.3.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补充:
(7)在合同签订后一经发现承包人有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
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7日内清除出场,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工程费用,没收
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每逾
期一天支付10000元人民币。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
7日内清除出场,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工程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
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9)如承包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税务等相关部门
缴纳涉及本工程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则所涉及金额发包人应税务部门要
求将在中期支付中直接扣留。
(10)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
的书面警告,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罚款,并处1-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11)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
上述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确需调整的,经甲方同意调整后并处以
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
(1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前,必须保证投标书中所列的主
要施工机械设备和质检仪器设备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
工。若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不能按时到场,发包人将
按2000元/台/天扣缴违约金,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承包人进场的设备仍不
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且主要设备到位率未能达到80%,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
同和进行相关处罚。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
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撤离现场,否则,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扣缴
违约金。
(13)在接到监理人关于修复、运走或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指令后7
天内仍不执行该通知或指令,除处以经监理人认可的该种合格替代材料、设备
价格的20%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3.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条款号 | 违约行为 | 违约责任 |
| 1 |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 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分别扣50000-100000元的违约金。 |
| 2 |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按相关法律处罚。 |
| 3 |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 扣除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 |
22.3.3违约金缴纳
经业主核实,承包人以上中任一违约行为时,业主除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
行为外,违约金在当月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中。
22.3.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补充:
发包人在终止承包人合同后将选用其他新的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该工
程,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原承包人承担。
25.补充条款
合同执行期内遵守天长市交通局、天长市公路中心相关制度、办法、细则。
25.4已完工程保护
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已完工程由于非抗力原因
导致的损坏,如水毁、人为损坏等,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于修复引起的经
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
| (公章) | 司(公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12341181MB1H39383B |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2MA1Q0CDD4T |
| 地址: | 天长市天康大道135号 | 地址: | 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汤汪食品科技创业园2#楼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225004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桥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210840331010000044671 |
日期:2026年05月15日,日期:2026年05月15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天长市2026年国省道平交道口路灯亮化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
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
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
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
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
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
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
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天长市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盖单承包人: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盖
位章),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6年05月15日,日期: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