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中标结果公告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310000000251224162291-00329164
二、项目名称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 包1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 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19号利星行大厦12、15楼 | 3383483元 |
| 包2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市恒通路222号15楼 | 2567122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包1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 主要工作内容为大柏树立交至临平路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水、防汛墙等主体工程(不含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以及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以及全线前期费用(管线、绿化搬迁等)的财务监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及财务监理工作的总体协调 |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 包2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 主要工作内容为临平路井(不含井)至陆家嘴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水、防汛墙等主体工程,以及全线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的财务监理工作 |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
五、评审专家名单:
何露、钮建强、钱洪波、汪良、叶耀东、张文伟、周海蓉、李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服务费由各包件中标单位分别支付。招标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方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标准下浮10%计算。包1为:30661.08元;包2为:24783.28元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55444.36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包1中标单位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4.29分。
包2中标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1.29分。
中标理由:2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较于其他单位的投标文件,财务监理工作方案对项目情况和需求了解透彻 ,重难点分析全面和准确,针对性强,应对措施有效,总体策划和安排管理思路清晰,工作流程合理,方法准确,综合得分较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永嘉路18号、上海市哈密路99号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021-23115286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联系人:樊宏亮、沈斌
联系方式: 021-32173675、32173669
- 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宏亮、沈斌
联系方式: 021-32173675、32173669
十、附件
附件信息: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发售稿.pdf (1.0 M)
- 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476.9 KB)
-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319.2 KB)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 行政区域 | 上海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5月14日 10:05 |
| 评审专家名单 | 何露、钮建强、钱洪波、汪良、叶耀东、张文伟、周海蓉、李晨 | ||
| 总中标金额 |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沈斌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41760780 | ||
| 采购单位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2311529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641760780 | ||
采购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24162291-00329164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
财务监理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四章服务合同
第五章投标格式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七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www.shabidding.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24162291-00329164
2.内部编号:[招标代理]2601024001
3.项目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
4.预算编号:0026-J00028641
5.预算金额(元):12779600.00元
6.最高限价(元):12779600.00元,其中包1-7198900.00元、包2-5580700.00元
7.采购需求:
本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投标人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高低依次承担包1至包2从可行性研究报告获
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中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相关服务。
包1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1989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主要工作内容为大柏树立交至临平路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水、防
汛墙等主体工程(不含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以及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以及
全线前期费用(管线、绿化搬迁等)的财务监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及财务监理工
作的总体协调。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
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
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包2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5807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主要工作内容为临平路井(不含井)至陆家嘴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
道路及排水、防汛墙等主体工程,以及全线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主线和进出口匝
道沥青等附属工程的财务监理工作。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
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8.工期:96个月。
9.开工时间:2026年1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项目组须配备至少1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允许供应商外聘注册会计师或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两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证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凡是此前已接受采购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委托或聘请,参与过本次招标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
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供应商,
不允许参与本次投标。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4日,上午0:00~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www.shabidding.com)
方式:登录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www.shabidding.com)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须报名参与本项目所有包件的投标并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
行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20楼2001会议室
开标时间:2026年4月30日09:30
开标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20楼2001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永嘉路18号、上海市哈密路99号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021-23115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
联系人:樊宏亮、沈斌
联系方式:021-32173675、3217366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 |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 |
| 采购编号 | 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24162291-00329164内部编号:[招标代理]2601024001预算编号:0026-J00028641 | |
| 招标人 | 采购人 | 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永嘉路18号、上海市哈密路99号联系人:周老师联系方式:021-23115286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联系人:樊宏亮、沈斌联系方式:021-32173675、32173669Email:fanhongliang@shabidding.com | |
| 合格投标人 | 资质条件 | 见《投标邀请》 |
| 特定条件 | 见《投标邀请》 | |
| 是否接受联合投标 | 见《投标邀请》 | |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提问截止时间:2026年4月15日10:00时形式:以盖章PDF版本及可编辑word版本形式Email形式提交至:shenbin@shabidding.com。 | |
| 招标答疑会 | 不召开。澄清文件(如有)领取另行通知。 | |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前往。 | |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 质量保证期 | 无 | |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投标书份数:1套正本、6套副本、一份(U盘)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含全套正本盖章PDF扫描投标文件及word)。 | |
| 投标 | 纸质投标文件接受截止时间: | 2026年4月30日09:30(北京时间) |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投标方式: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20楼2001会议室 | |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4月30日09:30(北京时间) | |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20楼2001会议室。 | |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
| 评标方法 | 见《评标办法》 | |
| 招标服务费 | 招标服务费由各包件中标单位分别支付。招标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方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标准下浮10%计算。中标单位在获取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或网银等方式支付。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在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电子版的投标文件1份(含全套正本盖章PDF扫描投标文件及word或excel版投标人、项目总监业绩汇总表)(U盘,密封包装,并标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2、投标人在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时,应将每份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证明文件部分装订成一册提交。3、若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依据。 | |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 |
|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1)若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此项目不适用)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此项目不适用) | |
| 符合此类情形的,可视为中小企业参 |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 |
| 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与磋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 |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
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
商。
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
件。
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
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3.3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4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
4.3《服务要求》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产品的来源地,并按照《服务要求》的
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
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
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
//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
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
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
应当保密的内容。
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
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
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
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
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5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
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6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
7.7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
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
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
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
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
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
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招标人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对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
信用记录。
9.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
的,以《投标邀请》、《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构成
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服务要求
(4)服务合同格式
(5)投标格式
(6)评标办法
(7)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
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
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
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
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
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
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
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
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
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
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投标文件由投标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两部份构成。
13.2投标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14.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
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
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
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
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报价及下浮率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服务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投
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税金、费用和利润。
16.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和报价构成表
等,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6.3除《服务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4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5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6.6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7.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18.商务响应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交付时间与地点、质量标准和要求、付款条件等内容做出实
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提交商务响应表。
19.技术响应文件
19.1投标人应按照《服务要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
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质量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9.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
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施工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0.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人应提交一笔金额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
蒙受损失时,可根据本须知第20.6条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0.3对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在评标时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否决。
20.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20.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
还。
20.6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中声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本须知第37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
(b)根据本须知第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20.7提交方式为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支票、电汇、网上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必须为独立法
人,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
20.8投标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和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
20.9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
20.10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交方式为电汇、网上支付的须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代
理单位的指定账户。
20.11银行保函户名须为采购人全称。
20.12对于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1.投标文件的编制
21.1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份数、签署和装订
21.1.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封
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1.1.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
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以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也可以采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21.1.3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
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21.1.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1.1.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凡
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投标文件内容
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别、格式不符合、编排混乱、不标注页码或未装订成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
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
无效标的风险。
21.1.6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
容重复、装订豪华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
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
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纸张、封面和装订应力求简洁,不宜追求豪华装订。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1投标人应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装入封套中进行牢固的密封封装,封套上应标明:
(1)采购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如果采购项目分标段或分包件招标的,还应注明所投标的标段或包
件编号;
(2)注明“在开标时间(要写出具体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注明投标人名称和联系地址;
(4)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2.1.2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未密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22.1.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地点和时间当面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23.投标截止时间
23.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纸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送达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3.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受。
23.3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
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纸质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24.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4.1.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其代表参加。
25.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
社保卡、或驾驶证、或护照)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
份证、或社保卡、或驾驶证、或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未通过验证的,
将被拒绝参加开标会。
25.3投标人未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25.4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拆封
唱标。
25.5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拆封、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
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人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6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7若工作人员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当场核查确认
之后,可重新宣读相关内容。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开标结果。采
购人可派纪检、监察人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5.8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5.9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
26.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组成,
其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为2人,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5人。
26.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7.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资
格条件响应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
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对于出现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实质性要求响应评审。
27.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实
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
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投标文件不符
合《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27.3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详细打分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4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
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人之间的相对排序。
28.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28.1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的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
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报价评分将按零分处理: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投标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
修正。
28.2如果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
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这些修正投标人应予以接受,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人,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综合单价分析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该投标标书作出
最不利的量化(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甚至将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9.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
加盖投标人公章。
29.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5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投标文件中最不利于该
投标人的投标予以理解。
30.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0.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0.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
标候选人。
31.评标的有关要求
31.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
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1.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
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
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七、定标
32.确认中标人
32.1除了《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
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3.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3.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
工作日。
33.2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招标人将及时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3.3中标结果公示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
即可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文件的处理
纸质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5.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通过资格条件响应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时,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确
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6.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所确定的
中标人。
37.签订合同
37.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2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
37.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
况下,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37.4本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合同按2个包件分别签订。
38、中标服务费
详见前附表。
39、开标、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过程将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监控资料按相关规定存档备查。
附件1: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1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2)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账号:215080920510001
2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和时间
(1)地点: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1401室
(2)时间: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北京时间9:00时~11:30时和13:00时~16:30
时)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3.1投标人可以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现金或其他非现金
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为提高效率,鼓励投标人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2当投标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时(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声明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应由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施工招标项目应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或联合体
的各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即只要有任一联
合体成员在投标有效期内申明退出联合体,或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
均有权不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上述条件,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或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中明确申明,否则视为接受。当由联合体的牵头人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保
证金时,本须知中提及的投标人均指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境内投标人用现金(含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
票)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均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招标项目是否有此要求详见具体
项目的招标文件。
3.4投标人不得以现钞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也不得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
提交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手续:
(1)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将相应款项直接付至本须知第1条指定的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宜适当提前办理);在
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示例:“投标保证金:12300001”)。
(2)当采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委派代表携带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到本须知第2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
过程中,投标人代表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申明项目编号等信息。
(3)当采用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5个工日之前,
委派代表携带支票,到本须知第2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在办理过程
中,投标人代表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申明项目编号等信息;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支票不是空
头支票和不被银行退票,否则,在评标时将被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且合并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投标文件
中用表格或其他方式清晰注明每个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投
各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标委员会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
段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3.6“投标保证金收据”(原则上采用电子收据,如投标人有特殊需求,请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
负责人联系,下同)将发给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各投标人(电子收据发至各投标人领购招标文件的联
系人邮箱),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打印件或复印件封装在装有“投标一览表”(或“开标一
览表”或“投标信息汇总表”)的小信封中,或者装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
如果投标人在封装投标文件时尚未收到“投标保证金收据”,也可直接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单据的打印件或
复印件封装在装有“投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或“投标信息汇总表”)的小信封中,或者装订在
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但应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并确认采
购代理机构是否已经收到投标保证金。
3.7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投标
人收取了纸质版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时,投标人应妥善保存该收据的原件,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
续时,该收据的原件将作为退还凭证。
3.8当采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对于线下纸质投标,投标人应将保函(保
险)正本,封装在装有“投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或“投标信息汇总表”)的小信封中,或者装
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对于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将纸质保函(保险)正
本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寄达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电子保函通过系统提交无需寄送)。保函(保险)
不再单独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4.1在具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之后,招标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除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之外,在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的5日内(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或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
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按原路退还,请注意查收退款邮件(邮箱为中标人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的
项目联系人邮箱)和退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退款,请及时与我司项目负责人联系。
4.2在具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之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
结果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书”,下同),除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之外,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的5日内(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或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按原路退还,
请注意查收退款邮件(邮箱为未中标人在我司登记的项目联系人邮箱)和退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
到退款,请及时与我司项目负责人联系。
4.3对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还将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投标人应按退款邮件注明
的利息金额提供发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发票后予以支付。
4.4对采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只根据投标人的要求退还保函(保险)正
本,不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5其他
5.1本须知如被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所引用,即成为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组成部分。
如投标人欲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也可打电话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咨询。
5.2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非招标采购项目,如果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
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比选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或者称为谈判响应保证金、磋
商保证金、报价保证金或比选保证金等),则一旦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或比选
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引用了本须知,则表示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应的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采购项目。此时,本须知中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采购文
件(也可分别理解为“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比选文件”等);“投标人”应理解
为参加谈判、磋商或报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理解为“响应文件”;“投标保证金”应理解为“保
证金”(也可理解为“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报价保证金”或“比选保证金”等);“评标委员会”
应理解为“评审委员会”(也可理解为“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比选小组”等);“评
标”应理解为“评审”;“中标”应理解为“成交”。
5.3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情况,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三章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一)工程概况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位于虹口区和浦东新区,主线北起大柏树立交南至小陆家嘴工作
井(含匝道),全长6.35千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隧道主线长5.6千米,其中盾构段4.6千米,明挖段1.0千米,车道规模为双向4车道+两侧集散
车道。
2.改造大柏树立交,新建南北向主线高架,车道规模为双向4车道,长0.5千米;局部拼宽逸仙路高架,
长0.25千米;新建西南向转向匝道,改建西北向转向匝道、内环路-中环路转向匝道、内环路-逸仙路转向
匝道,车道规模为单向1-2车道,新改建立交匝道长1.3千米。
3.设置中山北二路出入口、四平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入口、临平路出口、海拉尔路进口、浦东大道
出入口等匝道,长3.8千米,车道规模为单向1车道+停车带。
4.改建逸仙路、曲阳路、临平路、岳州路、高阳路、浦东南路等地面道路,长4.3千米。
5.同步实施排水、照明、标志标线、隧道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总投资1708428万元,其中:工程费73668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5378万元、
预备费39103万元、征地动迁费883264万元、专项费4000万元。管线搬迁、环保措施、临时借地、第三方
监测等费用,待方案深化明确后另行核定。
本项目法人为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各包件概况
本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投标人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高低依次承担包1至包2从可行性研究报告获
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中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相关服务。
包1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1989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主要工作内容为大柏树立交至临平路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水、防
汛墙等主体工程(不含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以及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以及
全线前期费用(管线、绿化搬迁等)的财务监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及财务监理工
作的总体协调。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
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
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包2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5807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主要工作内容为临平路井(不含井)至陆家嘴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
道路及排水、防汛墙等主体工程,以及全线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主线和进出口匝
道沥青等附属工程的财务监理工作。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
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三)★项目计划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为止。
二、项目工作内容
中标人承担的财务监理业务范围为:从工程项目建议书获批后至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协助委托人监督、保
证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有效使用。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2.1资金监控工作
2.1.1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
2.1.2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
挤占挪用。
2.1.3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对投资的计入及资金支付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2.1.4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并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2.1.5审核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算,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确保项目单位管理费开支在相关
开支范围及标准内。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项目单位交给的审核(含支付)任务,并及时出具审
核意见。
2.1.6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2.2财务管理工作
2.2.1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财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度,避免出现违反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正确、真实。
2.2.2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的管理:协助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
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正确区分和确定各类费用的归属、规范财务核算方法,指导编制各类财务报
表、统计报表等。
2.2.3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2.2.4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月提交动态投资分析表,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
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
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正确、合理、合法,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2.2.5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开展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2.2.6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协助通过政府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计
及审批工作,监督账面资产移交工作的完成并签章。
2.3投资控制工作
2.3.1前期及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协助项目单位对设计概算(如有必要包括估算)进行预审,提出对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
建议,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采购人或项目单位参考。
(2)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提出相应书面意见。
(3)协助设计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预审,将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落实到设计方案中,提出设计的技
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
项目单位参考。
(4)中标进场后,财务监理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调整图纸、调整概算以及调整概算分析表,出具
投资控制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内容包括:对调整概算金额正确与否的意见;财务监理的符合性概算金额;
财务监理对符合性概算与评审概算差异的投资控制建议;调整概算分析财务监理审核表。
(5)施工图设计阶段,协助项目单位督促设计单位落实设计合同中限额设计,优化设计条款的执行,
对超出设计限额的情况及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上报委托主体。
2.3.2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批复概算,提出施工图设计的投资限额目标并出具专题报告。
(2)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其他服务类、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对招标文件、
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编制除施工外的招标采购项目投标限价,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并对审核后的文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跟踪项目评标、决标工作,及时出具不平衡报价分析报告。
(3)参与合同谈判,负责起草合同,对合同中有关合同界面划分、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
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加强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的管理,协助项目单位督促设计单位落实设计合同中限额设计条款并对
设计提供成果文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合同条款对超出设计限额的情况及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5)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
意见。
(6)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2.3.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财务监理工作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对变更方案的经济测算
及对投资影响出具审核意见。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
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合格工作量报表,作为当月申报工作量的
依据;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申请及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等发生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
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费用支出。对涉及工程工期、设计、造价等重大问
题变更时,协助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
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
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并督促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
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根据要求每月编制项目动态投资情况表,对照批准概算切块分析投资,动态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做好对概算的分项控制,若分项投资超概,需提供超概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措施。
(10)财务监理应完成对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对其工作量
进行实际验算及复核,与编制方、设计单位就计算方法、图纸理解等问题进行主动沟通,依据相关规定
出具整个项目投资分析报告报项目单位审核,及时调整超出合同范围或出现变化的工程量。
(1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投资对比分析报告,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值,在批准概算范围
内对概算子项有调整的,必须协助项目单位对概算子项控制目标值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12)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3)做好工程钢材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4)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2.3.4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按照合同约定可调范围内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进行调整、估算,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
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使竣工结算真
实反映工程造价,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审计。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及时编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工程结算审价实施细则并经项目单位认可。
(2)依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全过程跟踪审价服务
工作,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含项目单位为及时订立某些特殊包干合同所需要事前参与
的审价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签证变更费用的核定)。
(3)协助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必要时发出书面联系单。及时审查施工
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发包合同中包含的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双方约定等,对工程量、定额套用、费
率计取、设备材料量价计取、设计变更手续依据的齐全性、合理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变更签证等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审查,最终出具审价咨询成果报告。
(4)建立台账,及时记录项目所有审价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收发信息,并妥善保管,待整个工程
完整后移交项目单位。
(5)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负责编制概算执行情况对比分析表、项目总
投资分析报告及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6)结算审价的核增审定和最终审定情况须经项目单位认可后方有效。
(7)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负责配合项目单位起草概算调整报告。
2.3.5收尾阶段的投资控制
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合同归档整理工作,及时出具项目总造价与概算的对比及投资分析报告。
2.4财务监理报告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定期向项目单位对财务监理工作进行包括并不限于专题汇
报、班子汇报等。
受托人应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汇报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
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月度)、超投资专题报告、竣工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
季度报告及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向委托人反映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1)对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下拨的财政资金,出具达到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书面审核报告。
(2)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
(3)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动态分析报
告、超投资专题报告、工程总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4)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并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
分析,出具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单位未办理竣工
财务决算前,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工作,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
(5)按有关政府部门的统计要求,向项目单位提供各类项目资金费用相关的报表,以便项目单位向
各相关部门提交。
(6)定期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城投集团等委托人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包
括月报、季报、年报),汇报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
三、工作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8)《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9)《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10)《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1)《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
12)《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
15)《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
16)《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7)《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12号)
18)其他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
20)项目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技术合同、与投资有关的其他合同。
四、财务监理人员要求和工作要求
中标人必须建立起覆盖被委托项目涉及的全部范围的财务监理体系,按照“服务”和“监督”原则,
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总决算控制在批准的概算
之内,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并据此配置本单位认为能够满足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的项目组人员。
4.1财务监理人员要求
4.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年龄不得超过注册规定的法定年龄;
(3)具有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验五年及以上,业绩经验中包含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
4.1.2项目组其他人员(除基建财务人员外)至少配备2人(土建、安装各1人)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具有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验五年及以上,业绩经验中包含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
4.1.3必须保证至少配备1名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基建财务人员,该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独立投标的投标人允许外聘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但应提供相应的聘用证明,
外聘的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相关风险责任由聘用单位负责承担(须提供相关风险责任承诺书、格式自
拟);
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外聘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
工作人员,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联合体各方应签署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3)从事基建财务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4.1.4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均应是本单位职工(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并
能落实到位驻守现场的人员(外聘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会计师除外,外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等证明
文件)。
4.1.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外聘的财务人员除外),均应是本单位职工(需
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并能落实到位驻守现场的人员。外聘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应提供相
应的聘用证明,外聘的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相关风险责任由聘用单位负责承担(须提供相关风险责任
承诺书、格式自拟)。
4.1.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采购人和项目单位有
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直至要求投标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4.2财务监理工作要求
4.2.1根据招标文件项目委托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依据,为委托单位(项目管理与
项目单位)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质、满意的服务。
4.2.2项目组在现场工作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提供每周至少5天,每天8小时的服务。
★(2)项目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不得超过1个,每周驻守现场的天数不少于2个工作日。
(3)施工现场至少应有2名项目组人员(不包括负责人),且每周驻守现场的天数不少于5天(8
小时/天)。
★(4)项目组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项目工作需要,项目组总人数不得高于15人。
(5)随时根据采购人要求和项目建设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常驻现场专业与人数配置。
(6)未经项目单位同意,投标人不得撤换、调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未经同意撤换调整
的,项目负责人按100000元/次,项目组其他人员按20000元/人/次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作为投标人
自报奖罚措施内容之一)。
(7)项目组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
包商和供应商。
4.2.3投标人一旦中标,应在30天内完成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招标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修
改优化。
4.2.4中标人的项目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应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最新规范、要求及标准等进行。所
提供的咨询建议、结论意见、审价报告可靠、真实、准确,所有的咨询建议、结论意见、审价报告均应
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对其负责。
五、财务监理和投资控制质量和考核和监督要求
5.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连续与符合国家标准,并对质量负全部责任。如遇特殊因素导致服务
不能正常提供,中标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发函报采购人批准。
5.2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3对于财务监理和投资控制的质量考核将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
式、考核内容和监督管理另见财务监理合同或考核细则。
★5.4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中标人有合同转让、分包情况,将按
照合同违约处理。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5.5本要求未及事宜,均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财务监理酬金支付方法
6.1项目单位根据受托人工作进度、书面报告支付相应的财务监理服务费。
6.2基本费用的支付
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进度的完成情况等内容,本项目财务监理基本服务费为财务监理费用的
80%,按如下方式支付:
(1)受托人每年度11月将财务监理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财务监理年度基本服务费按当年工作
量完成比例计算,委托人在审批完成后视年度考核结果,最高支付至财务监理费用的70%;
(2)完成结算审价后支付财务监理费用的10%;
6.3年度考核保留金为财务监理费用的10%,按合同附件1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支付。
6.4末次考核保留金为财务监理费用的10%,在通过政府审计并获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根据合同
附件1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支付。
以上资金拨付以当年相关部门有预算安排及下达投资计划,且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已安排到位为前提。
6.5支付途径:受托人按上述付款时段及节点考核情况提出财务监理酬金付款申请并递交相应的有
效增值税普通发票,经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拨付。
七、商务要求
| 类别 | 是否标“★” | 要求 |
| 服务期限 | ★ | 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
| 付款条件 | ★ | 见财务监理酬金支付办法。 |
| 项目总负责人 | ★ | 项目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不得超过1个,每周驻守现场的天数不少于2个工作日。 |
| 转让与分包 | ★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
| 投标报价 | ★ | 投标人最高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的收费基准价,否则该投标人投标将按作废标处理。 |
| 其他 | ★ | 其他★项内容均满足要求。 |
说明:不符合标“★”项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八、投标报价
8.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所示《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报价。
8.2报价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
8.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和下浮率(如已接受采购人或其他相关方
内容的委托或聘请需要回避的,并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回避情况),投标报价应为绝对值。投标人仅可填
报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适用于所有包件。投标前务必仔细研读第★8.5款有关要求。
8.4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将作为评标的依据;填写的下浮率将作为最终确定财务监理服务费用的依
据。
★8.5投标人最高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的收费基准价且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和下浮率必须相互匹
配,即投标报价=基准价*(1-下浮率),否则该投标人投标将按作否决标处理。
8.6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和下浮率,在协议谈判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8.7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和下浮率,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工程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
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工期延长、工作范围调整、项目管理模式改变等因素对服务费用的影响,
并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承诺不得因此而要求调整下浮率或向采购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索赔。
8.8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为提供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含工资、
加班工资、工作餐、社会统筹保险金、相关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材料(含辅材)、交通、管理、
保险、税金及酬金等。
8.9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和一个下浮率,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报价及下浮率。
8.10投标人按本采购文件明确的项目要求、服务内容、报价范围与要求并结合其他投标单位认为应
考虑的各项因素报出本单位能够承受的报价(不设底线),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将被判为废标。
8.11投标人所报的报价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工程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
用。投标人提供的财务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报价允许下浮,但报价过低是不利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
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低
于成本的报价将被拒绝接受。
九、最终合同费用的确定
财务监理服务报价为固定自报下浮率,财务监理服务最终费用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包含交工前调整
批复)的投资概算表(评估报告的对照表)中财务监理费,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财务监理服务酬金。
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各种成本、
税金、费用和利润。
十、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和相关证明文件内容要求
10.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有关格式请参考《第
五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10.2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明细表》;
(4)《资格条件要求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近五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中未明确总投资或面积,则须提供项
目批复证明文件或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10)会计师事务所证书(如外聘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等证明文
件)。
(1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资质证书;
(12)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福利企业证书
等;
(13)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4)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应明确职责内容);
(15)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本次投标项目拟派负责人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
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0.3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财务监理工作方案;
(2)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及主要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
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执业证书等);
(3)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十一、投标要求与说明
11.1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
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财务监理服务:
1.项目名称: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
2.项目概况:
(适用于包1: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1标)
主要工作内容为大柏树立交至临平路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水、防汛
墙等主体工程(不含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以及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以及全线
前期费用(管线、绿化搬迁等)的财务监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及财务监理工作的总
体协调。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
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适用于包2: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2标)
主要工作内容为临平路井(不含井)至陆家嘴井(含井)范围内主线及进出口匝道、地面道路及排
水、防汛墙等主体工程,以及全线机电、装饰、交安设施、声屏障、主线和进出口匝道沥青等附属工程
的财务监理工作。财务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
监控、财务监理、投资控制(包括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3.服务类别:财务监理(含审价)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释顺序为所列顺序):
1.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特别条件(见本合同书第三部分);
3.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见本合同书第三部分);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书中除非已明确表达为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或不响应,其余不一致之处均
以招标文件为准);
5.招标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工作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
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和政府审计以及保修期可能发生的财务监理服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费用列入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项目建设成本,资金由受托人提出
付款申请并递交相应的发票,经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拨付。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工作从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
和审计以及保修期可能发生的财务监理服务。
八、本合同其他部分及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16份,正本4份,副本1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各执正本1份副本3份、
受托人执正本1份副3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上海市财政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2026年月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2026年月日
第二部分财务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节合同的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并承担财务监理责任的一方。
3、“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均指项目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项目单位以外与本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特别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
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
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单位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
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特别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监理与咨询业务。受托人也应当保证其在合同期
限内其相关资质持续有效。
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特别条件中约定的财务监理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六条、第二十三
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人的所有需
要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所有内容(“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非得到委托人
的事先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以及保密信息泄露于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所有
在提供时未明示为公开信息的内容均视为保密资料。受托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也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的约
定以及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如因受托人泄露委托人的保密信息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及水平相适
应的财务监理工作,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第八条受托人应当委派熟悉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联系人,负责与委托人沟通联系,受托人更换联
系人时,应提前5日通知委托人。
第九条受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务成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节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与项目单位应负责向与本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单位正式宣布受托人的情况、工作职
责、工作范围及工作流程。受托人按合同定义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流程主动开展工作。如受
托人工作中存在合理情况需有委托人或项目单位与第三人进行协调的事务,受托人将及时告知委托人,
由委托人与项目单位尽力帮助协调。
第十一条受托人已获得委托人及项目单位的同意,委托人及项目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
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与设施。
第十二条委托人和项目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做出答复
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不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方、施工监理方、承包商、分包商
及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受托人与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方、
施工监理方、承包商、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联系应直接进行,但必须同时抄送委托人、项目单位与项目管
理方。
第十三条委托人、项目单位授权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第四节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项目单位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依据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人提供的专业人员
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专业人员
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涉及工程工期、设计、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协助项目单位按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有效期及其之后一年。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
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过失造成的经
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受托人对委托人、项目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
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受托人必须依照委托人所定义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受托人可依照其
自身的工作方法与各类文档格式进行工作,但委托人与项目单位也可对受托人的工作方法与提交文档格
式提出满足委托人与项目单位需要的要求,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满足。
第十九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
各种合理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如果单因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需受托人证明)而造成受托人实
际经济损失时,委托人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合理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完成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的所有合同内容后
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由于委托人、项目单位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
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至少提前14日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本合同特别条件第二十一条所定义的合同终止情况除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
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工作,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正常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
特别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
通知书七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支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特别条件约定。
第十节其他
第三十条因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仅限出差到上海市以外
的省市),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已在本合同工作范围内规定,但按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拥有专业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个人进行
的咨询工作,其费用将由受托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监理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约定以外
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及造价咨询合同特别条件
本合同特别条件中的条款号同第二部分财务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补充或修改的条款号,适当时增加
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当两者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本特别条件为准。未作补充或修改的标准条
件则以标准条件为准。
第二条适用的法律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4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5]12号)
其他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
项目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技术合同、与投资有关的其他合同
建设单位及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受托人的工作范围
受托人承担的财务监理业务范围为:从财务监理合同签订后至通过政府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全过
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资金监控工作
1、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出具书面意见。
2、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
挪用。
3、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对投资的计入及资金支付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4、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并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5、审核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算,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确保项目单位管理费开支在相关开支
范围及标准内。审核“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项目单位交给的审核(含支付)任务,并及时出具审核意
见。
6、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财务管理工作
1、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财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避免出现违反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正确、真实。
2、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的管理:协助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
会计科目和会计帐户,正确区分和确定各类费用的归属、规范财务核算方法,指导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统计报表等。
3、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4、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月提交动态投资分析表,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
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
算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正确、合理、合法,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5、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开展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6、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协助通过政府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政府审
计及审批工作,监督作的完成并签章。
三、投资控制工作
1、前期及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协助项目单位对设计概算(如有必要包括估算)进行预审,提出对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
建议,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采购人或项目单位参考。
(2)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3)协助设计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预审,将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落实到设计方案中,提出设计的技
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
项目单位参考。
(4)财务监理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调整图纸、调整概算以及调整概算分析表,出具投资控制审核
意见。审核意见内容包括:对调整概算金额正确与否的意见;财务监理的符合性概算金额;财务监理对
符合性概算与评审概算差异的投资控制建议;调整概算分析财务监理审核表。
(5)施工图设计阶段,协助项目单位督促设计单位落实设计合同中限额设计,优化设计条款的执行,
对超出设计限额的情况及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上报委托主体。
2、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资控制
(1)根据批复概算,提出施工图设计的投资限额目标并出具专题报告。
(2)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其他服务类、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对招标文件、
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编制除施工外的招标采购项目投标限价,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并对审核后的文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跟踪项目评标、决标工作,及时出具不平衡报价分析报告。
(3)参与合同谈判,负责起草合同,对合同中有关合同界面划分、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
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加强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的管理,协助项目单位督促设计单位落实设计合同中限额设计条款并对
设计提供成果文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合同条款对超出设计限额的情况及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5)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
意见。
(6)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3、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财务监理工作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对变更方案的经济测算
及对投资影响出具审核意见。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
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合格工作量报表,作为当月申报工作量的
依据;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申请及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等发生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
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费用支出。对涉及工程工期、设计、造价等重大问
题变更时,协助项目单位按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
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
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
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根据要求每月编制项目动态投资情况表,对照批准概算切块分析投资,动态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做好对概算的分项控制,若分项投资超概,需提供超概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措施。
(10)财务监理应完成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对其工作量进行实际验算及复核,与编
制方、设计单位就计算方法、图纸理解等问题进行主动沟通,依据相关规定出具整个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报项目单位审核,及时调整超出合同范围或出现变化的工程量。
(1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投资对比分析报告,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值,在批准概算范围
内对概算子项有调整的,必须协助项目单位对概算子项控制目标值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12)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3)做好工程钢材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4)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4、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按照合同约定可调范围内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进行调整、估算,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
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使竣工结算真
实反映工程造价,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审计。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及时编写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工程结算审价实施细则并经项目单位认可。
(2)依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全过程跟踪审价服务
工作,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含项目单位为及时订立某些特殊包干合同所需要事前参与
的审价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签证变更费用的核定)。
(3)协助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必要时发出书面联系单。及时审查施工
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发包合同中包含的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双方约定等,对工程量、定额套用、费
率计取、设备材料量价计取、设计变更手续依据的齐全性、合理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变更签证等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审查,最终出具审价咨询成果报告。
(4)建立台账,及时记录项目所有审价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收发信息,并妥善保管,待整个工程
完整后移交项目单位。
(5)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负责编制概算执行情况对比分析表、项目总
投资分析报告及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6)结算审价的核增审定和最终审定情况须经项目单位认可后方有效。
(7)项目竣工决算政府审计工作结束后,负责配合项目单位起草概算调整报告。
(五)收尾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合同归档整理工作,及时出具项目总造价与概算的对比及投资分析报告。
四、财务监理报告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定期向项目单位对财务监理工作进行包括并不限于专题汇
报、班子汇报等。
受托人应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汇报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
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月度)、超投资专题报告、竣工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
季度报告及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向委托人反映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1、对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下拨的财政资金,出具达到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书面审核报告。
2、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
3、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动态分析报告、
超投资专题报告、工程总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4、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并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
析,出具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5、按有关政府部门的统计要求,向项目单位提供各类项目资金费用相关的报表,以便项目单位向各
相关部门提交。
6、定期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城投集团等委托人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
汇报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
7、会同本工程其他财务监理单位做好工作沟通。
五、财务监理工作要求
1、受托人必须建立起覆盖本项目全部范围的财务监理体系,按照“服务”和“监理”的原则,协助
委托人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总决算控制在批准
的概算之内,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不低于2工作日/周驻
守现场(不得派遣代表),如项目临时需要,受托方应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监理人员到
现场的时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受托人不得撤换、调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未经同意撤换
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按100000元/次,项目组其他人员按20000元/人/次予以处罚,同时计入年度考核
得分及末次考核得分。
3、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并对质量负全部责任。因财务监理
单位原因造成任何成果文件出现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按1000元/次予以处罚同时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财务监理单位须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不整改的,按2000元/次予以处罚,同时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及末次考核得分。
4、特别条件明确的要求未及事宜,均以上海市建设工程、市(区)级建设财力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
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服务费用
本合同价格已包含所有“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
不做调整。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见下面第二十九条约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向受托人提供的设施
受托人自行解决相关办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设施、办公桌椅、移动通讯设备、电脑含专
用的CAD、造价预算软件、照相机、文具等),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受托人不再因此向委托人和/
或项目单位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答复问题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就受托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紧急情况应当即作出口头决定,在七天内补
充签复完整的书面手续。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书面答复,根据所提问题的性质视为肯定(或否定),由
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2、对涉及工程工期、设计、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协助项目单位按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受托人向委托人的赔偿
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应受最大赔偿额的限制。(政府主管部门对受托人的相关处罚应另外计算)
对于受托人、其雇员(兼职或全职)、伙伴、供应商、分包单位或代表受托人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
疏忽、过错或过失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全部或部分由此引致的任何和所有诉讼、法律或行
政程序、请求、要求、损害、责任、费用、支出和与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有关或附带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
损失,无论是在服务完成之前或之后发生,受托人于此免除委托人方、委托人方的关联方、项目单位、
管理人员、雇员、继承人、授权代表的责任,为该等人士辩护,并使该等人士免受任何损失。以上义务
不适用因委托人方、项目单位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而直接引起的责任。
第十八条受托人的人员
本项目的受托人的人员专业配备应合理。现场人员应依照本合同附件2的要求在现场到位,如发生
没有到位情况,委托人有权将末次考核保留金全部或部分扣除,并在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相
应款项。受托人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及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受托人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及本项目的
主要监理工程师(即与业主及各承包商直接联系的土建与安装工种的工程师)。如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
人的书面同意。新老人员之间的交接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如因交接工作未做好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
托人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的情况
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有权在提前三十天给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服务合同:
1、如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向委托人提出)认为受托人的任何人员行为不当或不具备履行合同职责的
能力,可要求受托人立即更换该等人员。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同等能力的人员代替。如同一岗位的受托人
员被委托人要求更换超过三次以上;
2、如受托人被发现故意违约或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3、如受托人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结算、费用审核等资料和情况:
4、如受托人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总包、分包单位的咨询委托业务;
委托人方将仅支付至通知中所注明的合同终止日为止的到期年度基本费用(未满一年的按时间比例
支付,且需扣除按本合同中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且受托人应当
按本合同总费用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第二十七条附加服务与额外服务酬金计算方法
在本项目建设内容未变化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工期超过预计工期,委托人将不向受托人追加酬金。
各项目预计工期以各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十九条酬金与支付方法
1、财务监理酬金
1、财务监理酬金
本项目的财务监理费用(酬金)按照中标金额计取,包括所有正常服务、额外与附加服务工作酬金及相
关费用,总额(含税)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该金额对应固定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
最终金额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包含交工前调整批复)的投资概算表(评估报告的对照表)中的财务监理费
,并结合中标下浮率及分标方案计算财务监理服务酬金,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委托人通过项目专用账户支
付至受托人(如为联合体,则为主办方)账户。
在监理过程中,受托人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受
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受托人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
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2、支付方法
(1)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进度的完成情况等内容,本项目财务监理基本服务费为财务监理费用
的80%,按如下方式支付:
1)受托人每年度11月将财务监理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财务监理年度基本服务费按当年工作量
完成比例计算,委托人在审批完成后视年度考核结果,最高支付至财务监理费用的70%;
2)完成结算审价后支付财务监理费用的10%;
(2)年度考核保留金为财务监理费用的10%,按合同附件1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支付。
(3)末次考核保留金为财务监理费用的10%,在通过政府审计并获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根据合同附
件1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支付。
以上资金拨付以当年相关部门有预算安排及下达投资计划,且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已安排到位为前提。
(4)支付途径:受托人按上述付款时段及节点考核情况提出财务监理酬金付款申请并递交相应的有效
发票,经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三十条因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仅限出差到上海市以外
的省市),其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负责且不得影响受托人财务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现场人员的保险
在本合同期间内,受托人应保证对其所有现场人员均购置了持续的人身意外险。未经提前十五(15)天
书面通知委托人及项目单位且得到项目单位同意,受托人不得取消保单或对保单作出重大变更。受托人应向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提供表明已购买此类责任保险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建立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制度(附件1),并实施考核。根据管理需要,委托人可委托项目
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
附件1:财务监理考核办法
附件2:本项目财务监理组人员具体名单
附件3:财务监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
附件4:联合体协议(如有)
附件5: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廉政责任协议
附件6:保密协议
附件7: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8:财务监理报告基本要点
附件9:中标通知书
合同附件
附件1:财务监理考核办法
财务监理考核办法
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提高财务监理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
1.工作态度
包括对工作时效性、业务态度、廉洁守法等进行考核。
2.财务管理资料管理
主要指对资料保有的完整性进行考核,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
目有关批准文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料,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文件,财务监理台账,财
务监理工作底稿等资料。
3.人员到位情况
包括对财务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财务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现场人员到位情况、例会及重要会
议到位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投资控制工作质量
1.“三算”审核
包括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等进行考核。
2.资金监控
包括对费用审核、合同管理、价格咨询、验工计价、变更签证审核、资金计划编审、工程审价等
的工作质量、过程动态控制和重大偏差控制的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
(三)资金监控和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1.财务核算管理
包括对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审、甲供料核算、竣工决算编制等方面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2.支出审核
包括对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各类支出,监督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户管理、防止流失和
占用,审查结余资金是否正确处置等方面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财务监理效果
1.财务监理报告
包括对常规监理报告、专题报告及监理建议书的效果进行考核。
2.财务监理最终效果
第十二章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
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南北通道浦
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
体情况如下:
1.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
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04人,
营业收入为30180.2652万元,资产总额为31979.788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2.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
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0
人,营业收入为6170.9564万元,资产总额为2516.617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30日
注:
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
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
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供应商填写的所属行业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否则按资格符合
性不通过处理。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4.声明函内容应填写完整,若有缺漏按资格符合性不通过处理。(第3条情况除外)
5.如为联合体响应,此附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6.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告将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114
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服务投标文件
14、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服务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服务1标,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
接企业为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8人,营业收入为26115.2030
万元,资产总额为22656.8395万元,属于虫型企业;
2.南北通道浦西段和越江段新建工程财务监理服务2标,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
接企业为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8人,营业收入为26115.2030
万元,资产总额为22656.8395万元,属于虫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6年4月30日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