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加油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一、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60128001
二、合同名称: 关于车辆加油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601280
四、项目名称: 昌宁公路分局2026年公务用车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昌宁公路分局
地 址: 云南省昌宁县田园镇环城北路与昌漭公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8757131926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549号
联系方式:219789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0#柴油、92#汽油、95#汽油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0000
合同金额: 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昌宁县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5-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正本)中国石化加油卡购销合同-昌宁公路分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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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33450834-26-MY0699-0011
中国石化加油卡购销合同-昌宁公路分局
甲方(供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
乙方(需方):昌宁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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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就中国石化
加油卡销售业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销售方式
乙方在甲方售卡充值网点办理中国石化加油卡,在充值、圈存后,
购买使用中国石化汽油、柴油。加油卡的使用、挂失、补办等事宜根
据《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2024年版)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合同期限
自2026年03月09日至2027年03月08日止。
第三条结算规则
1.乙方充值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预付油款,将需要充值的款项汇入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以乙方付款实际到账金额为乙方加油卡充值,
充值后乙方可持卡到甲方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哀牢支行
账号:24129801040012194
2.结算
合同总金额270000元,据实结算。乙方充值后持卡到甲方加油
卡联网加油站加油时,按实际加油时加油站挂牌价结算、扣划加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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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中国石化加油卡,同时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油品
和服务。甲方加油卡可以实行主副卡管理,主卡既是管理卡,同时也
可加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2)乙方持卡加油时,只有加油机上显示相应信息与实际信息相
符时,甲方员工才能提供加油服务,否则不予提供加油服务。
(3)甲方不予提供超出合同约定油品以外的其它物品、不予提取
现金。
(4)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油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油品
质量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加油等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2024年版),保证不得影
响中国石化加油站正常经营和安全管理。
(2)乙方应当对加油卡主卡、副卡设置密码。乙方不设置密码或
将密码外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选择中国石化加油卡方式进行加油管理,根据需要可选
择限车号、限油品、限地区、限油站、限次数等限制信息对车辆进行
管理。
(4)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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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5)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相
关开票信息、材料等,甲方根据国家关于成品油零售增值税相关规定
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开具超出加油金额的发票
的要求,加油返利部分不予开具发票。
(6)乙方在消费的过程中,不得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
取现金、套取甲方优惠等;乙方不得利用加油卡开展洗钱、逃税、虚
开发票、诈骗、集资、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发现乙方有利用甲方加油卡套取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套
取甲方优惠等行为的,甲方可以立即采取暂停相关加油卡使用、暂停
加油卡优惠返利等措施,并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给予乙方
加油优惠额,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归还。
2.乙方对甲方加油卡进行转售或开展代充值业务的;在线上或线
下开展团购、倒卖加油卡的;利用加油卡进行涉嫌洗钱、逃税、虚开
发票、诈骗、集资、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的,一旦出现上述行为,甲
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投诉、纠纷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且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一切优惠,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乙方应遵守《中国石化IC卡章程》(2024年版),乙方行
为不符合该章程规定的,甲方可单方冻结乙方加油卡账户并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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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
4.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
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
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严重影响甲方、甲方加油站正常经营或严重危害甲方人员、专月
财产、资金等安全的,一旦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
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
责任。
5.甲方因加油站改造、扩建等原因无法继续为乙方提供加油服务,
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合同即行终止,互不
负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单位统一安排,致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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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终止后,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加油卡内预充值剩余
金额,可按甲方统一规定程序办理清户退款手续。
第七条商业操守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商业操守,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合理的谨
慎义务,努力防止任何会造成与甲、乙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行动或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双方的雇员提供或给予实质性的礼物、娱乐、款
项、贷款以及其他报酬使雇员做出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等。
第八条合规责任
1.合同各方保证其依法成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
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
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
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
各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
2.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
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对该违约
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
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
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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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
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
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
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
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以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
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
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
件终止或消除后15日内以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
文件,以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
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处理。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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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指定地址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
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
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
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如应接收通知一方拒收,也
视为已送达。
甲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斯
联系电话:115987516695
电子邮箱:
指定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新城路九号中石化昌宁城北
站
乙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董奇
联系电话:18214611833
电子邮箱:
指定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昌济公路交叉口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签订变更
合同,变更合同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3.本合同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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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
4.若《中国石化IC卡章程》(2024年版)与本合同约定不符,
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5.其它:乙方明确购油款用途明细:其中50000.00元用于公务
用车加油、100000.00元用于生产用车加油、120000.00元用于机械
设备加油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
已知悉、核实了相对方签约代表的授权权限,签约代表有权代表公司
签订本合同。双方应按本合同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
合同。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需方声明: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供方已
提请需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供方责任、供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
增加需方责任或限制需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供方已应需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
的理解完全一致。在签订本合同之前需方已被告知各方均可对合同的
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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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26.35
乙方(盖章)昌宁公路分局
单位地址:量宇县因国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0875-7131688
签订日期: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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