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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2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2026-05-01 13:12:31截止:2026-05-11
产品/服务:施工监理交通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JG2026-11492

项目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东省各服务区/停车区、管理中心等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包含充换电设施新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迁改、改造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设备、高低压线路、充电设备、雨棚、监控照明等内容的施工、安装以及原有设施的形象改造、维修更换等的全过程监理以及竣工资料的审核移交等。

公告名称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媒体

公告开始时间

2026-05-01 00:00:00

公告结束时间

2026-05-11 23:59:59

公告附件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正文)-章.pdf
附件1、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示版)-章.pdf
附件2、3: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docx

详见招标人盖章版招标公告。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投资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标段(包)名称/公告性质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广东省内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构成100%
招标范围及规模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包含充换电设施新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迁改、改造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设备、高低压线路、充电设备、雨棚、监控照明等内容的施工、安装以及原有设施的形象改造、维修更换等。招标范围: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程,从开工准备到建安工程施工准备、设备监造、建筑结构施工、设备安装、接入工程、设备/材料检验或验收、试验及检查测试、调试、项目试运行、初步验收、设备最终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以及竣工资料的审核移交等。此外还包括协助招标人并指导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所需全部报建手续,协助招标人催交设备,组织到货验收及交接,负责工作计划编写、审查及落实、考核等工作内容,以及配合做好竣(交)工验收、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共分1个标类1个标段。具体见附件1。
工期(交货期)监理对象:暂定在2026年4月1日(以实际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招标人发出的相关文件(或委托函)中列明的项目为准。监理人在2026至2028年三个年度履约情况评价符合招标人相关规定可续签2年(至2030年)。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收到招标人相关文件(或委托函)之日起算,至每个委托项目办妥竣(交)工手续且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包括新能源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营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的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详见“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对应招标项目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填写资料①至④,并将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邮箱gdtlxny@163.com。网上投标登记及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邮件需及时联系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招标文件电子版(以此为准)发出(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予办理确认发放)。资料①至④:①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②《投标登记申请表》(《投标登记申请表》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ywtb.gzggzy.cn)的“服务指南”一“资料下载”中下载);③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④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6年5月1日9时30分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16时30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于2026年5月25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相应的开标室。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开标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招标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
招标人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20-39035713(邮箱:gdtlxny@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地址/
招标代理联系人1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20-29005929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1.本招标项目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已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3.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4.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要求:投标人须在登记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并下载填写《投标登记申请表》,未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申请将不予受理。投标人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5.招标人将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6.在规定的投标登记期间,如某个标段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延长上述投标人家数不足的标段投标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在延期投标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已投标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投标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2)对上述投标人家数不足的标段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开展后续工作。7.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方式:020-29005929

附件1: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

附件2: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附件3: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介上下载。

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3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广东交通集团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投资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标段(包)名称/公告性质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广东省内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构成100%
招标范围及规模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包含充换电设施新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迁改、改造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设备、高低压线路、充电设备、雨棚、监控照明等内容的施工、安装以及原有设施的形象改造、维修更换等。招标范围: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程,从开工准备到建安工程施工准备、设备监造、建筑结构施工、设备安装、接入工程、设备/材料检验或验收、试验及检查测试、调试、项目试运行、初步验收、设备最终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以及竣工资料的审核移交等。此外还包括协助招标人并指导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所需全部报建手续,协助招标人催交设备,组织到货验收及交接,负责工作计划编写、审查及落实、考核等工作内容,以及配合做好竣(交)工验收、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共分1个标类1个标段。具体见附件1。
工期(交货期)监理对象:暂定在2026年4月1日(以实际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招标人发出的相关文件(或委托函)中列明的项目为准。监理人在2026至2028年三个年度履约情况评价符合招标人相关规定可续签2年(至2030年)。监理服务期:从监理人收到招标人相关文件(或委托函)之日起算,至每个委托项目办妥竣(交)工手续且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包括新能源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
工期(交货期)段、试运营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质: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的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详见“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对应招标项目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填写资料①至④,并将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邮箱gdtlxny@163.com。网上投标登记及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邮件需及时联系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招标文件电子版(以此为准)发出(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予办理确认发放)。资料①至④:①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②《投标登记申请表》(《投标登记申请表》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ywtb.gzggzy.cn)的“服务指南”—“资料下载”中下载);③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④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6年5月1日9时30分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16时30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于2026年5月25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相应的开标室。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开标时间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招标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
招标人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20-39035713(邮箱:gdtlxny@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地址/
招标代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20-29005929

5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1.本招标项目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已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3.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4.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要求:投标人须在登记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并下载填写《投标登记申请表》,未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申请将不予受理。投标人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5.招标人将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6.在规定的投标登记期间,如某个标段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延长上述投标人家数不足的标段投标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在延期投标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已投标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投标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2)对上述投标人家数不足的标段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开展后续工作。7.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方式:020-29005929

附件1: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

附件2: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附件3: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介上下载。

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

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③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邮政编码:511400联系人:何工电话:020-39035713邮箱:gdtlxny@163.com
1.1.3招标代理机构/
1.1.4招标项目名称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1.1.5标段建设地点广东省内
1.1.6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1.1.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招标公告。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和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1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配备总监1名,负责统筹、协调本项目施工监理的总体工作。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监理规范开展工作。
1.3.4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附录4其他要求:见附录5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形式:通过投标人投标登记时预留的邮箱发送至招标人邮箱gdtlxny@163.com。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形式:由招标人通过邮箱gdtlxny@163.com发送至投标人投标登记时预留的邮箱。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电子邮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招标人邮箱。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由招标人通过邮箱gdtlxny@163.com发送至投标人投标登记时预留的邮箱。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电子邮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招标人邮箱。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投标监理费率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金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报价方式□总价☑费率
3.2.4最高投标监理费率□无☑有,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为1.94%。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汇票、信用证、保证保险(含电子保证保险)、电子保函、银行本票或其他合法形式。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如下:账户名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太阳广场支行账号:3602085719205864674咨询电话:020-28866000(1)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投标人应将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完成缴交。投标人须按照《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作指引的说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咨询电话:020-28866000)完成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只能通过最新登记备案的基本户向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结算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在交易系统中将汇入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被认定为完成缴交投标保证金义务,绑定完成后即可打印保证金回执)。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有①交易中心出具的缴款证明文件(回执)的复印件(建议为彩色,需清晰可辨),以及②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建议为彩色,需清晰可辨),未按规定提交交易中心缴款证明文件(回执)和银行汇款凭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当日0时0分0秒之前到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如采用现金、支票、汇票,应备注:2026-2028施工监理投标保证金。(2)采用银行保函时: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且银行保函原件或电子保函打印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或打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3)采用保险时:保险纸质保单原件或电子保单打印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或打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不要求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4.3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计算原则本项目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原则、退还方式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办理。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4)串通投标;或(5)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前等环节因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6)因投诉属实取消投标资格的;或(7)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近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7.4投标文件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1份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以Word电子文档形式、报价文件以word或excel文档形式、投标文件正本以盖章版PDF形式拷贝到投标人自备的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其他要求:副本可以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复印件均指扫描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
3.7.5装订的其他要求1、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且应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投标文件必须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且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3、商务及技术文件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在2026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凭证)封套(如有):招标人名称: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湾晟南一街12号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原件/打印件)投标人名称: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但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对不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退回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是,退还时间:/。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投标人保持手机联系畅通。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需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签名确认。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默认开标结果。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2.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5.2.3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或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原则上2名(评标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期限: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公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公示期限应当延长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公示的其他内容:评标报告、最新一年度AA、A级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及所有承诺使用最新一年度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7.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通知书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出;中标结果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公告期限:3日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7.7.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或其他合法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采用现金(或支票)时,须由中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如下:账户名称: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账号:3602004429200758812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或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要求
8.5.1监督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电话:020-29005929传真:020-29006035邮编:510623项目管理单位监督部门: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电话:020-29004400传真:020-29004300邮编:510623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4第1.4.4项中(1)目中的“招标项目所在地”指“广东省”。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2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2.1-3.2.4项内容修改如下: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监理费率的其他要素,投标监理费率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3)运行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监理服务。(4)施工过程安全监理、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等。以及提交监理总结工作报告、并配合招标人进行项目评估、报奖等工作,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应计入投标监理费率中。(5)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同比例的挂图、挂表。(6)包括监理单位的管理费、劳务费、自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险、成本、利润、税金、规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交工、竣工验收及按本工程实际需要的加班等一切费用。(7)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伙食费、办公费、差旅费(包括进、退场和探亲交通费)、税金、因公受伤医疗费、监理服务费,以及监理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或承担的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福利待遇等为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包含的所有费用。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监理费率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监理费率的,投标人的投标监理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监理费率,最高投标监理费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5.1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1项内容修改如下:“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系统制式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的基本账户信息截图”)的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扫描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上述所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5.2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2项内容修改如下:“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如上述资料均不能反映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要求的各项指标要求的,还应补充提供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上述所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5.4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4项内容修改如下:“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如职称证书不能体现专业类型的,还应提供最高学历证书)、注册(或从业登记)截图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时段为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是合同协议书或交工验收证书或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或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按投标函的格式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5.5删除原3.5.5条款内容。
4.1.1投标人须知正文第4.1.1项修改如下: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2.4投标人须知正文第4.2.4项内容修改如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同时招标人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5.2.3投标人须知正文第5.2.3项第(6)目内容修改如下:摇取下浮率,下浮率在开标现场采取逐标段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详见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正文第5.2.3项第(7)目修改如下: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个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7.5投标人须知正文第7.5项补充细化如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或有投诉但投诉无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招标人有权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本合同工程授予按评标办法确定的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须知正文第7.5项的内容增加项号7.5.1,另增加7.5.2项内容:7.5.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0.2在10.1条款后增加如下条款:10.2-10.8款如下:10.2信用等级的确定原则:10.2.1招标文件中的信用等级指的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监理单位)。如无广东省最新年度信用等级而有上一年度广东省信用等级的,则其原信用等级可延续一年,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上一年度的使用次数。具体使用次数有关规定如下:1.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1)仅最新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时,可申请使用AA级分值8次,用完8次后信用等级分值将按A级分值取定;(2)连续最近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单位在参加广东省公路工程投标活动(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时,可申请使用AA级分值12次,用完12次后信用等级分值将按A级取定;2.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当年度信用等级A级单位在参加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时,可申请使用A级分值12次,用完12次后信用等级分值将按B级分值取定。3.当年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从业单位未承诺使用的信用等级分值的,A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A级对待、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B级对待。4.若从业企业在信用评价年度信用等级由AA降级为A级时,AA级信用等级已使用次数纳入A级信用等级使用次数合并累计。10.2.2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初次进入广东省确定,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原则上按B级对待,但下列情况除外:最新年度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或D级的,则按最新年度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对待;或最新年度的全国公路从业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未被评为C级或D级的,但在广东省最近年度原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按C级对待。10.2.3AA、A级单位是指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申请承诺书的单位。提交申请承诺书未使用AA、A时,在评标过程中,A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A级对待、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B级对待。10.2.4在招标评标中,信用评价等级采用按次、按标段或标类申请使用的原则,即在同一次招标中的多个标段的投标,可自愿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标段申请使用AA或A信用等级,无论中标与否,均应根据申请递交投标(或申请)文件情况按标段计算使用次数(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除外)。10.2.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用等级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中存在不属于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参评范围的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视为B级。10.3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取消中标资格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以此类推。10.4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发生投标人须知1.4.4(1)至(7)的情形及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为D级的情形,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否决其投标处理;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10.5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10.6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期间,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过激行为,或出现在开标会现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此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0.7制作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无信息内容填写的,可打“/”。10.8补遗书及相关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附件1: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

(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1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至少签订过下列其中一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施工监理合同:1.新能源工程项目(充电设施或光伏或储能等)施工监理合同;2.高速公路机电三大系统(须含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注:1.近五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投标人上级单位(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的监理业绩和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

构的监理业绩均不予认定。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联合体业绩,则需附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证明等体现其完成的

相关工程的工程量认定,无法界定其完成的相关工程的工程量,此业绩不予认定。

4.本附录所要求的业绩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业绩。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

(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最新年度(含无广东省最新年度信用等级而上一年度有广东省信用等级的)在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理单位)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初次进入广东省的投标人,在最新全国公路从业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注:1.信用等级的确定原则遵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的规定。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和电力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路桥或机电或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至少担任过1项新能源工程项目(充电设施或光伏或储能等)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负责人,持有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或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注册(或从业登记)。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1.“监理负责人”可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2.在《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继

续有效。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1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1-2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担任过1项及以上类似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工程师,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或路桥或机电相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电力专业监理工程师1-2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担任过1项及以上类似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工程师,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安全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或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4合同管理1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类别为公路)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造价人员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5年工作经验。
5档案及竣工资料负责人1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具有一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全过程编制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
6监理员2-3具有监理人员培训证书,路桥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

注:1.附录5所要求人员须按投标文件投标函的格式承诺,中标人在进场前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

的人员。

2.本表要求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最低要求,实际配置应满足本工程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根

据标段的施工特点、工程量以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人员,投标人应无条件响应,相

关费用已纳入报价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影响。

3.类似工程指新能源工程项目(充电设施或光伏或储能等)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监理费率低的投标人优先;(2)按招标文件规定被认定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监理单位)较高的投标人优先(采用如下的优先顺序:承诺使用的AA级投标人、不承诺使用的AA级投标人、承诺使用的A级投标人、不承诺使用的A级投标人、B级投标人、未参评且被确定为B级投标人);(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情况综合比较,投票确定其名次。
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使用个人签名章进行签名或亲笔签名。(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①“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使用个人签名章进行签名或亲笔签名。(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投标监理费率;b.报价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监理费率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监理费率(如有)。(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监理费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系统制式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的基本账户信息截图”)。(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按规定在投标文件中(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30分主要人员:25分业绩:25分履约信誉:10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监理费率:10分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2评标基准监理费率计算方法评标基准监理费率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监理费率。(1)评标监理费率的确定:评标监理费率=投标函所列明的监理费率(2)最高评标监理费率的计算:①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的确定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如下:在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摇珠范围内,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31个球,每个标段各依次摇出3个球(摇出的珠不放回),摇出3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摇出3个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0.001%)。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摇珠浮动区间为0%~3%(含界值)。②最高评标监理费率=最高投标监理费率×(1-最高投标监理费率下浮率)有效评标监理费率范围:不大于最高评标监理费率的评标监理费率为有效评标监理费率。若大于最高评标监理费率的评标监理费率,其评标监理费率得分为0分。(3)评标基准监理费率的确定:评标基准监理费率=最高评标监理费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监理费率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监理费率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注:最高评标监理费率、评标基准监理费率均保留百分比后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例如0.0001%。
2.2.3评标监理费率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监理费率-评标基准监理费率)/评标基准监理费率注:偏差率保留百分比后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例如1.2345%。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
2.2.4(1)技术建议书30分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15分质量和安全监理(5分)质量和安全监理目标明确得3.0分;监理措施具体且有效,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及预防方案合理可行的,酌情加0-2.0分。
进度监理(5分)进度监理目标明确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3.0分;监理措施具体且有效,对保证工期所采取的对策及预控方法合理可行的,酌情加0-2.0分。
费用和合同监理(3分)有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人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具体且有效,有明确的变更管理、预防索赔、减少合同纠纷和管理和控制措施得1.8分;有合理可行的控制超计量支付及提前计量支付的预控方法的,酌情加0-1.2分。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2分)有环保监理措施得1.2分;环保监理措施和方法具体且有效的,酌情加0-0.8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10分有对工程重点、难点的分析得6.0分;分析准确,且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的,酌情加0-4.0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5分有对本工程的建议的3.0分;对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均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的,酌情加0-2.0分。
2.2.4(2)主要人员25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25分监理人员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得满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
2.2.4(3)评标监理费率10分评标监理费率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监理费率﹥评标基准监理费率,则评标监理费率得分=F-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监理费率≤评标基准监理费率,则评标监理费率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10,E1=1.5,E2=0.5。评标监理费率得分精确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2.2.4(4)其他因素业绩25分业绩25分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5分。在此基础上:近5年内成功签订高速公路(含管理中心、匝道等附属设施)新能源工程项目(充电设施或光伏或储能等)或机电三大系统(须含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每增加一份合同加5分,最多加10分。
履约信誉10分履约信誉10分1.信用等级分值(5分)AA、A、B、C级单位的信用等级分得分分别为5.00、4.75、4.45、3.65分。2.履约情况(5分)若没出现下述情形得满分;投标人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事故被:(1)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且在处罚信息公示期内的,扣2分/次。(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且在处罚信息公示期内的,扣1分/次。注:1.处罚信息公示期,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开的期限;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0时是否位于处罚信息公示期,来判定是否影响相关投标人的履约情况得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0时在处罚信息公示期内应予以扣分、否则不予扣分。2.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行政处罚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1次。3.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各联合体成员任何一方或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累计扣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3.2.33.2.3款明确取消其中1名评委所有评分得方法明确为:办法二(按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取消1名评委评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

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

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

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

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

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

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

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

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

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

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

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

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

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

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

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

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

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

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

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

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

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

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

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

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

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

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

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

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

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

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包括:

A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A.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报价说明、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

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1.1.5目不适用。

第1.1.1.8目修改为:

1.1.1.8报价说明: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说明。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

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

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共他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第1.1.3.1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施工准备、

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第1.4款细化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报价说明;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第1.6.1项和第1.6.2项细化为: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

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

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第1.8款细化为:

1.8转让和分包

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知识产权

新增第1.10.4项:

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

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新增第1.13款:

1.13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

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新增第2.7款至第2.9款:

2.7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8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9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

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

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

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第4.2款细化为:

4.2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

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

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

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

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

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4.3.4项:

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

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4.5.2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

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

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

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5.2款细化为:

5.2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第5.3款细化为:

5.3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

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

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附件2:

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招标项目名称:2026—2028年新能源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交易中心编号):

招标项目网上投标登记时间: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1日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人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投标人经办人电子邮箱
是否提交书面文件扫描件到招标人指定邮箱
传真
投标人投标登记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的经办人签名
投标人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备注

附件3:

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投标人单位名称)郑重承诺,在获取招标文件阶段以及递交投标文件阶段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