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5桶废机油处置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5桶废机油处置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全文 1.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转让标的,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承诺按照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5桶废机油处置 | ||
|---|---|---|---|
| 项目编号 | NB2026ZC000100 | 监测编号 | GR2026NB1000430 |
| 转让底价 | 2.177 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4-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07 |
| 是否国资 | 是 | 资产来源 | 企业国有资产 |
| 资产概述 | |||
资产信息
| 废旧物资(其他) | |||
|---|---|---|---|
| 资产名称 |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5桶废机油处置 | ||
| 资产详情 |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144055000M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 注册地(地址) |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56号9层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3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水平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受让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二、【风险承担】意向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对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三、【交易税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所有国家规定的税收、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四、【交易服务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按照 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默认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交易服务费,未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补足交易服务费。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一个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公开协议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竞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
至本公告挂牌期满,1、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和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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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 | 否 | 意向方数量要求 | 挂牌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方数量需达到1人及以上,否则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收取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0.7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开始时间 | 报名即缴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截止日 15:00:00 前交纳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保函出函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视同意向方自动放弃本标的报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方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2.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3.意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4.意向方一经提交报名,不得撤回;意向方被确认报名(申购)成功后,须按公告要求参加后续交易活动; 5.仅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确定为受让方; 6.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以不低于挂牌价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则以意向方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首位到账意向方应以挂牌价受让; 7.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实物交易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8.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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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中心和转让方所有,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其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中心于确定受让方之日(不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如有)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转为成交价款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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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交易合同 | 有 | |||
| 合同签署期限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付款要求: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 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 |
0.7万元
| 履约保证金(押金)支付期限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具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HW08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为900-214-08)处置资质。资格终审以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若未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有关信息,则无报名资格。 2、拥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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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审核级别 | 转让方终审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保证金处置方式 成交后,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冲抵成交款,不足部分在交纳成交价款时补足,在转让方收到成交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退还给受让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成交保证金的退还按原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在成交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退还给受让方。 二、看样规定 1、本次转让标的 放置于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 558号)、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172号)、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852号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电镀工业区文水路175号)、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服务分公司( 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538号 ),标的物集中展示时间:挂牌截止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上午10点( 看样人须配合看样场地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秩序工作,遵守标的资产存放地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 2、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照片仅供参考。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或因标的物存在缺陷等引发的一切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标的交割 1、受让方需自备回收油桶与废机油抽取设备。 2、交割方提前5天向受让方发出处置通知。交割时间在交割方工作时间内,交割地点为标的放置地点。标的的废机油抽取、装车、搬运等均由受让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受让方承担,参与装运的人员不得有违法记录。交割过程中,受让方应服从交割方的管理,自交割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搬运完毕 。废机油抽取、装车、 搬运、运输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负责。否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2、标的交割完成后,受让方需与标的交割单位签署交割单。 交割单中双方签署的日期即为交割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 3、 受让方需在交割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在 “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工作。 4、 受让方在搬运标的资产期间,遗留下来的物品需自行负责清理干净,不得有遗留及夹带行为,亦不得对其他非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拆解,如有破坏、遗留、夹带或对其他非标的资产破坏性拆解行为,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四、价款票据 本次交易转让方 按成交价格 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因税法规定受让方无法接受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其他 1、申请方:是指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即挂牌委托单位。 2、转让方:是指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交割方:是指 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至第四分公司、宁波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服务分公司,即标的交割单位。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信息披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牌 个周期,已延长 个工作日 | ||
| 不踏勘是否允许报名 | 是 | 踏勘时间安排 | 信息披露公告期的第8个工作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史老师 | 标的踏勘联系电话 | 13505746596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包老师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3355900030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45室 | |
补充披露信息
| 披露调整日期 | 补充披露标题 | 补充披露内容 | Vr地址 | 视频 | 附件 |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报名时是否上传电子版 | 模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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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踏勘承诺书 | 否 | 否 | 是 | |||
| 以下附件仅适用于 法人 | ||||||
| 营业执照 | 否 | 否 | 是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否 | 否 | 是 |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HW08废物类别(废物代码为900-214-08)处置资质 | 否 | 否 | 是 | |||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具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 否 | 否 | 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