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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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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的澄清文件

业主单位: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2026-04-08 02:01:43截止:2026-04-20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的澄清文件

详见答疑文件

附件: 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附件: [SPP20260327TL0002001001]01(BTS等).SCCF 附件: 评标办法.xml 附件: 答疑文件正文.doc 附件: 答疑文件正文.pdf

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

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答疑文件

招标编号:2026TW23C1包件号:01
各投标人:

现将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

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答疑如下:

包件1:

问题1:招标文件第91页对BSC的设备技术要求,原文如下:(6)主处理器、存储单元、

交换、接口单元、操作维护单元、电源等设备的公共部件和关键部件应冗余热备,冗余单元应自

动替换故障单元;根据TB/T3324-2021规定:“单套BSC的主处理器、存储单元、交换、接口

单元、电源等设备的公共部件和关键部件应冗余热备,冗余单元应自动替换故障单元,接口单元

倒换时间不大于60s。”请问是否按TB/T3324-2021执行?

答:按TB/T3324-2021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91页,2.2.3.4设备技术要求,●BSC

“(6)主处理器、存储单元、交换、接口单元、操作维护单元、电源等设备的公共部件和

关键部件应冗余热备,冗余单元应自动替换故障单元;”

请问:是否按《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总体技术要求》(TB/T3224-2021)中相

关功能及性能的规定执行?

在《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总体技术要求》(TB/T3324-2021)原文如下

6.5.2.2性能

BSC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支持话务量不少于3000Erl:

30

TB/T3324-2021

b)支持载频数量不少于900个;

c)支持BTS不少于200个;

d)BSC与BTS之间采用2M数字链路组网时,BSC支持至BTS的2Mbit/s电路不少于120个;

支持以上容量要求的至MSC的链路;

f)单套BSC的主处理器、存储单元、交换、接口单元、电源等设备的公共部件和关键部件应冗余

热备,冗余单元应自动替换故障单元;

g)接口单元倒换时间不大于60s;

h)在不中断业务的情况下扩容;

i)MTBF不小于2×10h,MTTR不大于2h;

j)电电磁兼容符合GB/T24338.5中的相关规定;

k)设备应在大气压强70.1kPa~106.2kPa范围内可靠工作;

1)操作维护要求、机械和环境要求、电源和接地、同步等其他主要技术指标符合YD/T883中的

相关规定。

规定中并未对BSC的”操作维护单元”冗余有要求,存在主观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招标行为。

答:按TB/T3324-2021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第86页,注5:天馈系统室内部分(包含馈线、馈线爬架、功分器、

避雷器、接头、跳线,馈线卡具、馈线接地套件、防水套件等)

请问:天馈系统室内部分能否外购?如果可以外购是否需要提供外供方资质证明文件。

答:可以外购。但需提供外供方资质证明文件。

问题4:关于接入既有BSC的BTS设备资质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规格书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1.2.1.1货物需

求及配置清单“注1:投标方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完成与既有系统互联互通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

相关工程(如由互联互通引起相关设备的扩容及配线,技术配合、数据制作等)。其中:成灌线

CD-AJ01(O2基站)、AnJing(O3基站)、XiPuDong(O3基站)三个基站须接入既有的成渝中

线枢纽BSC。”

提问理由:

BTS与BSC之间采用私有通信协议,上述三个基站须与既有成渝中线枢纽BSC设备厂家保持

一致。

请问招标人:上述3个基站接入既有厂家BSC,其他设备厂商均不满足,是否可将此3台基站单

独分包采购或由中标厂商在中标后自行向既有BSC厂家采购即可?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5:关于基站板卡“分板设置”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规格书二、质量标准2.2.3.4设备技术要求●

BTS“(9)基站的核心处理器或主控板和载波单元应分板设置,实现冗余热备功能,任一单板

故障时基站仍能提供服务,投标人须提供投标设备面板图及应用实例等材料;”

提问理由:

根据《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总体技术要求》(TB/T3324-2021)标准第6.5.5.2

条(详见附件2)规定:“b)宏基站的核心处理器或主控板和载波单元应冗余热备,任一单板故

障时基站仍能提供服务。”该标准仅明确功能与性能要求(冗余热备),并未强制规定核心处理

器或主控板必须采用“分板设置”的物理结构。各设备制造商的产品设计存在差异,冗余备份可

通过板件级冗余、设备级冗余或系统级冗余等多种技术路径实现。此条款属于对技术实现方式的

限定,超出了铁标要求,构成排他性条款。

请问招标人:此条款是否可按照《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总体技术要求》(TB/T

3324-2021)“b)宏基站的核心处理器或主控板和载波单元应冗余热备,任一单板故障时基站仍

能提供服务”执行?

答: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问题6:招标文件“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中“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

印件。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请问招标人,“授权经

销商”是否理解为非设备制造商投标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授权?请招标

人予以明确。

答:授权经销商是非设备制造商投标的投标人,须获得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授权,

并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材料。

问题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即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

招标公告和附件中未提及财务报表的年份。

请问招标人: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财务报告,具体提供近几年的财务报

告?

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按公告要求提供近三年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

2026年4月7日

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2026TW23C1

包件号:01(BTS等)

招标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1.招标条件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

3.投标人资格要求1

4.诚信要求1

5.招标文件的获取1

6.投标文件的递交2

7.发布公告的媒介2

8.联系方式2

附件1:招标公告附表3

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13

1.1招标项目概况13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4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14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

1.5费用承担15

1.6保密15

1.7语言文字15

1.8计量单位15

1.9投标预备会15

1.10分包16

1.11响应和偏差16

2.招标文件16

2.1招标文件的组成16

2.2招标文件的澄清17

2.3招标文件的修改17

2.4招标文件的异议17

3.投标文件17

3.1投标文件的组成17

3.2投标报价18

3.3投标有效期18

3.4投标保证金18

3.5资格审查资料19

3.6备选投标方案19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0

4.投标20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

4.2投标文件的递交20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

5.开标21

5.1开标时间和地点21

5.2开标程序21

5.3开标异议21

6.评标21

6.1评标委员会21

6.2评标原则22

6.3评标22

7.合同授予22

7.1中标候选人公示22

7.2评标结果异议22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2

7.4定标22

7.5中标通知22

7.6履约保证金22

7.7签订合同22

8.纪律和监督23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3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3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3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3

8.5投诉23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5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6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7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28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9

附件六:确认通知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5

2.评审标准35

3.评标程序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8

1.一般约定38

2.合同范围40

3.合同价格与支付41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2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3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44

7.技术服务46

8.质量保证期47

9.质保期服务47

10.履约保证金48

11.保证48

12.知识产权49

13.保密49

14.违约责任49

15.合同的解除50

16.不可抗力50

17.争议的解决5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2

1.一般约定52

3.合同价格与支付54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54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5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55

7.技术服务58

8.质量保证期61

9.质保期服务61

10.履约保证金62

11.保证63

13.保密63

14.违约责任64

15.合同的解除64

16.不可抗力65

17.争议的解决65

18.标准和适用性65

19.计划和报告65

20.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66

21.技术资料66

22.其他6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70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71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77

附件三:廉政协议书78

第五章供货要求82

第一节设备需求一览表83

第二节技术规格书84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85

二、质量标准87

三、备品备件101

四、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103

五、包装、运输及限界、储存10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06

目录110

一、投标函111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13

二、授权委托书114

三、联合体协议书115

四、投标保证金116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7

六、分项报价表118

6.1投标物资报价表119

6.2物资描述表121

6.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122

七、资格审查资料123

(一)基本情况表12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2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25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26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27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128

(七)制造商授权书129

(八)其他材料130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31

九、技术支持资料132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33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134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135

十三、其他资料136

13.1GSM-R系统互通承诺136

第一章招标公告

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6TW23C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以《关于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的批复》(成物建技改复〔2026〕3号)批准采购。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集团公司技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配套的相关通信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工程。

2.2招标内容:本次招标采购物资是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两个项目工程物资,以上物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概算及包件划分等情况详见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3月28日00时00分至开始2026年04月02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一"登录”一“CA登录”一“其它类别项目系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电子版,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同步注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技术支持电话:028-86744466。

5.2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将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4月20日10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6.2本次招标采用在线开标,投标人须提前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中“其他类别项目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国铁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95306.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铁路综合办公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28-86451154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

联系人:伏工

电话:17341335201

电子邮件:2641543826@qq.com

2026年03月27日

附件1:招标公告附表

招标公告附表

包件号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使用单位到货日期到货地点交货条件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
011BTSO3型10.0重庆工电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36
2OMC-R网管服务器1.0重庆工电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3BTSO2型34.0重庆工电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4BSC/PCU/TRAU1.0重庆工电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5OMC-R网管服务器1.0成都电务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6BSC/PCU/TRAU1.0成都电务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7BTSO3型20.0成都电务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8BTSO2型4.0成都电务段2026-05-20工程现场地面交货

注:

1.本项目为更新改造项目,投标人须自行前往项目现场对既有设备情况进行勘察,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确保投标产品能满足接入既有设备,且不影响既有设备功能;

2.投标人须根据自身产品情况理性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因中标产品不能接入既有设备或影响既有设备功能,造成延误工程工期,招标人将按规定对中标人进行信用评价,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追偿

3.中标人分别与使用单位重庆工电段、成都电务段签订合同。

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

2.财务要求:投标单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绩要求:投标产品需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1个本次投标物资或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信誉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参与(须提供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查询结果截图);不接受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投标物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不得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

(3)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行贿”(个人)、“单位行贿”(单位)的查询结果截图)。

(5)不接受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C、D级的供应商及其授权经销商(公开招标除外),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查询网址:https://cg.95306.cn。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含产品制造商),如无查询结果,请说明情况。

5.其它要求:

(1)投标人所投物资不得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争议。

(2)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设备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或认证证书以证明投标设备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所有证书、报告、许可均须在有效期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 标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务段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铁路综合办公楼联 系 人:李工电 话:028-86451154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成铁汇智中心联系人:伏工电 话:17341335201
1.1.4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招标编号:2026TW23C1
1.1.5建设项目名称成灌线、郫彭支线、离堆支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渝利线GSM-R无线通信设备改造工程甲供物资招标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技改资金资金比例: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交货期见招标公告
1.3.3交货地点见招标公告
1.3.4技术性能指标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营业范围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2)许可和认证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3)生产能力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4)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6)供货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7)履约信用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8)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
1.4.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允许外购情况:☑不允许□允许,允许外购情况:应提供的外供方资质证明文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4)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履约保证金;(5)/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4)在最近三年内(2023年04月至2026年04月)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04月至2026年04月)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
(18)其他情形:① 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的;② 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③ /
1.5费用承担除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外,投标人应当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缴纳交易服务等相关费用。
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9.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9.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1.10.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书、拟签订合同模板中相关内容为准
1.11.3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1.11.4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最高项数: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2日10时00分
形式:请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http://ggzyjy.sc.gov.cn/)“网上提问”中提出问题。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形式:/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
形式:/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13)其他资料:① 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满足资格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② /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税务机关最新规定执行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到站价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① 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② 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提倡投标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③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出厂单价、运杂费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在开标日起至合同签订日止,如果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规定出现变更,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就合同总价进行协商,以不含税总金额∑[单项不含税价=单项合同价/(1+单项原税率)]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单项不含税价×(1+单项新税率)],并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价格计算过程。
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120日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公告附表;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1)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或银行保函。(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获取。(4)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其他类别项目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生成保证金虚拟子账号,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投标人需将保证金缴纳凭证附入投标文件中。 注意:1、不同标段不同单位,单独获取保证金子账户,子账户信息不一致,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只有通过系统领取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须将开户许可证和转账从凭证附入投标文件中。☑银行保函: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现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招标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招标人不接受增加招标人义务、责任的有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应从开标日期起算。如果投标保函由多页组成需加盖银行骑缝章。投标保函须与投标文件一起在开标前递交。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保留核实投标保函真伪的权利,投标人及投标保函开具银行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保函的核查,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是虚假、伪造的,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建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投标人实施处罚。通过线下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缴纳。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或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需将保函或保险合同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将原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开标大厅本项目开标室。☑电子保函:通过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提交。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其他类别项目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需将加密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开标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解密后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现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其他形式:/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R有,具体要求:除本章第3.5款资格审查材料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提供:①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正文1.4.3项规定内容的证明资料;② 新型物资设备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法定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经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③ 接受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制造商、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④ 其他特殊要求: /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以各包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供货业绩要求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诉讼、仲裁: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行贿犯罪: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7.3(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3.7.3(3)纸质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如招标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不得拒绝。
3.7.4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电子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需要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电子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个人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除此之外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
4.1.1投标文件的加密要求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后缀名为“SCTF”),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0日10时30分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时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4.4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投标人应在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指定开标室内等候开标,携带好加密投标文件使用的CA锁,在规定解密时间内,依次完成解密。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采用在线开标,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中“其它类别项目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
5.2(4)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在线在指定开标室内等候开标。(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3)投标文件依次完成解密。(4)将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6)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系统或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项目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技术、经济等专家比例:招标人代表1人且不高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如有)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时间应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3年至招标人查询拟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信息之日止。中标候选人有被审判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如有)书面通知该中标候选人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如果增值税税率变更后,中标人不接受合同总价的调整,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4)其他情形:/
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应从中标人账户转出,并在以前到达下列账户: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银行保函。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原件。招标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招标人不接受增加招标人义务、责任的有条件保函。招标人保留核实履约保函真伪的权利,中标人及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对履约保函的核查,如果发现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是虚假、伪造的,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实施处罚,并保留追究合同损失的权力。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生成投标文件的格式为SCTF。电子投标文件仅一份,无需副本。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2澄清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为准。
2.3.1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补遗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补遗为准。
3.7.3(1)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其他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4)符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可以重新招标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承担方式:□招标人承担☑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费方式代理服务费的核算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依照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方式缴纳。如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但无需单独开列。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0.4投标人参与铁路物资采购活动,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10.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技术规格书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商务部分以投标人资格要求或投标人须知为准,技术部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10.6投标人应确保投标物资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招标物资投入正式使用时间为该项目开通运营时间,具体时间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开通文件为准。
10.7对于资格条件中 “投标物资”、“同类物资”等词汇,按如下意思理解:(1)投标物资:如资格条件中的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未指定具体规格型号或技术特征,则供应商仅需提供包件中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物资的质量检测报告、业绩即视为响应资格条件要求;如资格条件中的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明确了物资的具体规格型号或技术特征,则供应商须提供满足资格条件规定规格型号、技术特征的物资质量检测报告、业绩。(2)同类物资:如以 “同类” 等词汇在资格条件中对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进行描述,“同类”是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
10.8本次招标一包一投,本招标文件标注有XX包件适用的仅适用于所列包件,其余条款适用于所有包件(多包件适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或协助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建设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含税/不含税……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发送至(电子邮箱)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建设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设备采购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投标报价相同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优先推荐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物资供应商中标;信用评价等级也相同的,按照投标人对投标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序。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如有)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授权书(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交货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交货地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支持资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规定
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规定
生产和检验设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供货业绩及证明(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条款号详细评审内容价格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价的评定投标价的评定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的修正:(1)投标价以每包件投标设备的到站价总价予以评定;(2)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投标文件的否决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10)投标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11)投标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设备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12)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低于成本价,或投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15)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16)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实质性偏差的;(17)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不接受其参与投标的;投标设备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18)其他实质性要求:未按照招标公告第5.1款要求分所投包件(标段)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获取招标文件的(以所投包件(标段)回避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否决(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2)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承诺“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的;(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4.1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排序☑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推荐中标候选人中A级物资供应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标价格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中标价按照第2.2款“投标价的评定”标准执行。(1)包件采购规模1亿元以内,按其报价给予 (1‰
最大中标能力评定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2个及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2)投标人经最大中标能力评定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被推荐为其他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本包件无其他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可供推荐的;(3)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1.1.1.1.一般约定

1.1.1.1.1.1词语定义

1.1.1.9“分项报价表”指合同总价项下的分项报价表,即合同需求明细表。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建设项目:

1.1.2.5“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6补充:

1.1.17物资代理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协助买方和国铁集团进行物资采购、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服务工作的公司。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18第三方单位,指的是受买方委托的其他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代理公司等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1.2.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4.2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设备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4.2.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4.2.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合同设备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3)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4.2.4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4.2.5买方要求调整合同设备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1.1.3.1.5联络

1.5.1.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设备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1.5.4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1.1.2.3.合同价格与支付

1.1.2.1.3.2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合同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买方收到第3.2.1项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合同设备价值5%的结清款后,在到货检查合格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设备60%的价款。

3.2.2验收款

买方在项目开通运营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5%。

1.1.3.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1.3.1.4.1监造

4.1.1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设备为:/。

4.1.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4.1.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合同设备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协)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最终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6监造设备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1.3.2.4.2交货前检验

4.2.1.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1.4.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1.1.4.1.5.1包装

5.1.4合同设备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供货要求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5.1.5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1.1.4.2.5.3运输

5.3.3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24小时前,将合同设备名称、装运设备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设备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5.3.5合同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5.3.6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1.1.4.3.5.4交付

5.4.2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设备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合同设备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合同设备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5.4.4卖方应调查合同设备的现场使用环境条件,使其满足合同设备使用要求;并说明、标识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

1.1.5.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1.5.1.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程序如下:

(1)到货检查;

(2)开箱检验。

6.1.2到货检查

6.1.2.1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运抵买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如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

(1)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技术资料”中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满足通用合同条款及供货要求中对“包装、标记”的要求;

(3)外观良好;

(4)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6.1.2.2到货检查后,买卖双方应做好到货检查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6.1.2.3当第6.1.2.1目所规定的要求未满足时,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6.1.2.2目中到货检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进行。

6.1.3开箱检验

6.1.3.1到货检查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设备到货检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买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6.1.1项要求通知卖方。

6.1.3.2若因卖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而导致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1.3.3开箱检验内容包括:

(1)检查密封包装物的完好性;

(2)检查、核对装箱货物数量、型号与发货清单是否一致;

(3)检查装箱货物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是否一致;

(4)检验序列号是否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9.1.7、9.1.8项要求;

(5)现场人员根据供货要求能检验的其他内容。

1.1.5.2.6.2安装、调试

6.2.1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由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各项指标、功能进行检查、试验等,并协助买方完成项目开通运营前的调试和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无线子系统调测

(1)加电前检查

基站加电前,对基站设备的电源配线、射频电缆、机柜配线及相关的重点部分进行检查确认。基站设备加电,依次加电并检查设备各电源和单板供电情况,确保供电回路的工作电压和电流正常。

(2)基站子系统参数配置

接口数据配置;小区数据配置;系统消息数据配置;切换数据配置。

(3)基站子系统调试

链路指示调试:通过本地维护终端对Abis接口、上下行链路等进行检查,确保链路正常。

基本性能铡试:查看单板运行状态、查询信道状态、查询基站对象的属性、查看CPU占有率、设置时钟时延、复位、告警等。

设备控制调试:进行单板自检、链路环回测试、主备倒换试验等。

发射指标调试:最大发射功率、发射载频频率误差、相位误差、射频裁波发射功率电平容差、射频载波发射功率时间包络、发射机调制频谱、杂散辐射功率电平。

接收指标调试:接收灵敏度、同频干扰保护比、邻频干扰保护比、杂散辐射功率电平。

6.2.2.2场强及干扰调测

系统应进行全线场强及网内越区干扰检测,对于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场强覆盖及网内越区干扰,针对具体原因进行下列调整:天线方位角、俯仰角;基站设备发射功率;中继设备发射功率;设备参数调整;天馈线驻波比。

系统调整后重新进行场强及网内越区干扰复测,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6.2.2.3系统业务及功能试输

(1)语音功能试验

语音功能试验包括:点对点语音呼叫;发起方以GSM-R组ID发起的语音广播(VBS);语音组呼(VGCS);移动发起方以紧急呼叫组ID发起紧急呼叫。

(2)数据功能试验

数据功能试验:电路域数据传输;分组域数据传输功能。

6.2.3卖方在调试、试验、测试等期间应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合格的仪器仪表。

6.2.4现场调试前,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买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6.2.5在调试期间,卖方应向买方递交报告,该报告须包含如进度、事故、存在的不利因素、可能的延误及补救方法的建议等内容,对紧急情况,卖方须随时向买方通报。

6.2.6卖方应针对调试的各个阶段提供建议方案、试验内容、方法、标准,以及试验所需时间。

6.2.7因卖方调试小组错误的行为而使调试工作计划受到不利影响或质量控制方案、安全规则和现场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买方有权干预或命令暂停调试,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6.2.8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性能指标、功能未能达到供货要求规定的,卖方应承担责任。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2.9安装、调试合格后,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1.1.5.3.6.4验收

6.4.1合同设备具备验收条件后,卖方应书面提请买方组织验收。买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3日前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验收结论双方共同签认。

6.4.2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4.3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6.4.4若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中存在被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各级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含各类产品质量抽查通报),买方按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处理规定执行。

6.4.5买方在合同设备到达最终使用地点后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合同设备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合同设备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6.7.技术服务

1.1.6.1.7.1基本要求

7.1.1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联络、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试验、试运行、维修维护。

7.1.2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整个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

7.1.3技术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期间应对买方技术、管理人员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随时解答买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7.1.4质量保证期满后15年内,卖方应有能力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服务,卖方应按不高于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服务单价向买方提供设备正常运用所需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1.1.6.2.7.2设计联络

7.2.1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要求召开工程设计联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确定每次工程设计联络会议的相关事宜。

1.1.6.3.7.3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7.3.1卖方应对买方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并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7.3.2买方在工程设计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接口提出建议或方案。

7.3.3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7.3.4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1.1.6.4.7.4安装技术督导

7.4.1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以及硬软件设备调试的技术,负责安装技术的督导工作并进行现场培训。

7.4.2卖方应进行首件设备的示范安装,指导安装人员规范操作。并对由买方负责安装的设备进行全程督导,对安装质量进行确认。

1.1.6.5.7.5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服务

7.5.1远程支持服务

7.5.1.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远程支持服务,服务热线提供7×24小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系统咨询、产品咨询、硬件咨询、软件咨询、数据咨询、获取资料等。

7.5.2现场支持服务

7.5.2.1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发生故障,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供货要求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到场处理故障。若合同设备的故障属卖方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7.5.3维护、维修服务

7.5.3.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买方或设备维护单位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7.5.3.2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设备原因导致的问题,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及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维护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援。

7.5.3.3卖方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维护及维修专用设备、工具、仪表。

7.5.4设备硬件及软件局部修改

7.5.4.1在工程实施及质量保证期内,任何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设备修改和软件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7.5.4.2因过渡工程、临时工程需要,在供货设备中进行过渡工程及临时工程时,卖方应积极配合,负责相关设备的修改以及过渡、临时软件的编制等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7.5.4.3与合同设备联网的其它系统与合同设备不同步开通时,每次开通卖方均应派技术人员配合。

7.5.5软件版本升级

7.5.5.1卖方提供的软件应为最新成熟版本。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如推出新的商用版本,应给予免费升级。

7.5.5.2在软件升级时,设备软件和网管软件应在线平滑升级,在升级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卖方应免费恢复升级前软件版本和相应的数据库。

1.1.6.6.7.6培训

7.6.1培训对象

7.6.1.1卖方应对买方及最终用户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安装人员、维护管理人员及操作运用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其能胜任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软硬件故障处理以及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

7.6.2培训方式

7.6.2.1培训方式分为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

7.6.2.2工厂培训应在卖方设备供货方总部所在地和/或其设备制造工厂所在地进行。

7.6.2.3操作和维修人员的现场培训应在系统调试之前进行,培训应在诸如调度所、通信站对运营人员的操作进行培训,应包括正常操作程序和怎样处理紧急情况。

7.6.3培训内容

7.6.3.1系统

(1)根据培训手册建立对有关设备的总体概念;

(2)了解、掌握系统的基本概念、组成、原理、特性、功能;

(3)了解、掌握系统工作电源的配置、防雷、接地;

(4)了解、掌握与其它相关系统的接口;

(5)了解、掌握系统网络管理措施。

7.6.3.2硬件

(1)系统硬件框架、组成、名称;

(2)各硬件单元的面板显示说明及意义;

(3)各硬件单元的连接配线;

(4)系统及各硬件单元的供电;

(5)系统各硬件单元的功能原理图、输入输出信号及相关技术参数;

(6)与其它相关系统的物理和逻辑接口连接;硬件(通用设备)更新时,软件的设置和重装。

7.6.3.3软件

(1)功能描述;

(2)软件各功能模块之间的联系;

(3)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框图(包含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信息的采集、传递);

(4)系统及各硬件单元的自检周期、自检时间及自检内容、自检过程;

(5)故障报警信息的详细说明,包括具体的含义,可能的故障源以及相应的修复措施;

(6)软件备份、升级;

(7)详细描述操作工作站内的软件模块及文件结构;

(8)按照功能,详细描述各硬件单元在该项功能实现中所起的作用。

7.6.3.4维护

(1)各部件维护标准、技术参数;

(2)维护基本操作及相关注意事项;

(3)提供标准的系统维护工具;

(4)提供可供参考的维护模式及维护周期;

(5)各单元模块的更换;

(6)在正常及紧急供电条件下对维护和运行程序的安全要求;

(7)在维护期间采用的专用装置,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7.6.3.5网络管理

(1)各类故障识别、分析及排除;

(2)网络管理的使用及维护。

7.6.3.6操作使用

(1)各类操作维护终端的原理及操作使用方法;

(2)各类监控终端的原理及操作使用方法。

7.6.4培训、教材及器材

7.6.4.1卖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培训计划包括以下部分:

(1)卖方应具备培训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2)课程的细节,包括持续时间,受训人员最多人数,受训人与培训人员的比率,要求的或可利用的设施以及参加课程培训的前提条件;

(3)建议的额外培训或选择性方案措施,以便可以达到买方的培训目标。

7.6.4.2技术培训每日完成的主要工作、工作进度、发生的问题或事故以及解决方法应以工作日志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由买卖双方签字,工作日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6.4.3卖方应将培训计划交给买方确认,培训计划的实施时间框架应能保证买方、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合同设备的送电运行日期之前能受到完整而全面的培训。

7.6.4.4卖方应提供给每个学员一套相关资料。

1.1.7.8.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年,从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计算。

1.1.8.9.质保期服务

1.1.8.1.9.1质量保证服务

9.1.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技术服务及供货要求的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并详细列出质量保证服务项目、频次和单价,买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1.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除在供货要求中另行约定外,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

9.1.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如卖方不能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解决,或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解决,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卖方认可。

9.1.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卖方修复质量问题设备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更换,修复和更换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9.1.5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修复、更换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问题合同设备,买方予以退货,卖方应将货款退还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