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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2

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交通工程分包采购

业主单位: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陕西 · 西安
发布:2026-04-05 12:45:04截止:2026-04-11
产品/服务:改扩建工程铁丝剪公路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项目编号:GX2026031600146433(试)

发布单位: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公告概览: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交通工程分包采购 采购编号:XYGKLJ-1-SGZB-2026-01 本采购项目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

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交通工程分包采购.pdf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交通工程分包采购

采购编号:XYGKLJ-1-SGZB-2026-01

本采购项目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分包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交

通工程分包进行公开询比。

1.采购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1.1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1.2建设规模:福银高速西安至永寿段改扩建工程起点位于六村堡枢纽立交,经渭城、周陵、机场、咸阳北、礼

泉、乾县、阳峪、永寿,终点位于既有福银高速永寿南立交北侧,路线长度79.099km。既有道路K1683+800-

K1697+400为双向6车道,K1697+400-K1762+900为非标准双向6车道。改扩建后K1683+800-K1703+990为双向

10车道,K1703+990-K1762+900为双向8车道。项目起讫桩号为K1683+800.000~K1686+591.100,路线全长

2.791km,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八兴滩村,包含主线、六村堡枢纽互通立交1处。原有道路为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

120km/h,路基宽度35m,改扩建后为双向10车道,设计时速120km/h,路基宽度54m。六村堡枢纽立交共计布设

匝道8条,各匝道改扩建方案如下:A、B匝道桥梁段沿用既有工程,维持单向双车道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保持10.00m

不变,仅对路基部分实施改建;E、H匝道原路基宽度8.50m,本次改扩建采用完全利用方案;C、F原有路基宽度均为

8.50m,采用移位新建,D、G匝道路基宽度均为8.50m,采用拆除原位新建方式进行升级改造。

1.3其他:无。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K1683+800.000~K1686+591.100范围内交通工程。

2.2包件划分:1个包件。

2.3计划工期:260日。(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20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2.4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5安全目标: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平安

工地”,建设过程中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6其他:无。

3.分包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分包商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采购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设施或机具、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能力。

3.2分包商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分包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1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

3.6其他要求:无。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分包商,应当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

享平台”,下同)(网址:https://scp.iccec.cn/)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4月5日8时至2026年4月8日8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

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

人拒收其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

5.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4月11日12时00分,分包商应在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响应文件。

5.2分包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

未完成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5.3开启方式:

根据开启条件,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按电子平台程序开启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

启时间。

6.相关事宜

采购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年月日时分,地点:。

询比采购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年月日时分,地点:。

7.评审办法

本包件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采购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采购人(异议受理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永寿段

改扩建工程LJ-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北双凤村西三环北段79号

联系人:韩莹

电话:14770782333

传真:/

电子邮件:490195134@qq.com

网址:/

附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分包商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2.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分包商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分包商财务要求
投标人的财务实力与条件,应该能够完全满足此次招标工程的要求;近三年内(2023年、2024年、2025年)至少一年盈利,应提供近三年内财务净利润报表

注:_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财务净利润报表。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分包商业绩要求
近5年(2021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完成1项交通工程施工业绩

注:分包商业绩证明需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有获工程奖项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分包商信誉要求
1.分包商未曾被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黑名单,年度信用评价C级以上(含C级)且在中交分包管理系统分包商库内的合格分包商。2.新入库的分包商按照C级处理;3.无不良信用记录;

注:/。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1至少担任过1个交通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1至少担任过1个交通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1至少担任过1个交通工程的安全负责人,持有效安全员C证。

注: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扫描件。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刺铁丝放线架/2
刺铁丝拉紧器/4
铁丝剪/2

注: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提供以上但不局限于以上设备,应根据各阶段施工需要,及时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

补充和调整;2.所有机械、设备出厂年限不得超过3年。

备注:“在所参加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是指分包商拟参加某包件采购活动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采购文件。分包

商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分包商是否下载该包件采购文件的依据。

附件: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

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

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

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

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

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

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

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

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环保问题,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

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

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

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

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局或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

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

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

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

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

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

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

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

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

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

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

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

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

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

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集团及局

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法务纪检部

联系电话:029-8836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