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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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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船舶与环保品类部—物流货代公司惠州地区交通艇人员接送服务专有协议--20260403

业主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2026-04-04 08:14:45截止:2026-04-14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采购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购信息,现将海油发展-船舶与环保品类部—物流货代公司惠州地区交通艇人员接送服务专有协议--20260403的采购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1

物流货代公司惠州地区交通艇人员接送服务专有协议

1. 采购内容简介:招标人拟开展惠州地区人员上下轮船的交通艇接送服务采购。

2. 本项目服务地点:广东惠州地区。

202604

1. 业绩要求: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船舶服务或船舶租赁业绩(船舶租赁合同须体现船舶作业服务内容),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2. 其他要求:投标人成立满3年,员工缴纳社保人数不为0,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不在自有社保人数内,大学、事业单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

本次公开的采购计划是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购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6年04月03日)至(2026年04月09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购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购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联系人:刘琨

联系电话:022-25802251

联系邮箱:liukun12@cnooc.com.cn

如对上述公开内容真实、有效性存疑,请拨打社会监督电话:022-25802262,其他事项不受理。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共享中心

2026年04月03日

附件: 技术要求(公告版).docx

附件: 商务要求(公告版).docx

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项目为外籍轮船船员上下船以及口岸联检单位登轮检验人员上下船提供海上小型交通艇接送服务,海油货代拟开展惠州地区人员上下轮船的交通艇接送服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2服务内容和范围

(1)服务内容:

1)按要求提供交通艇并完成人员接送服务,包括不限于白天和晚上。

2)交通艇,是指仅限于交通艇所有人或租赁方用于陆地码头至海上外轮停泊地点人员上下船接送服务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3)需配备两种规格交通艇:交通艇1(乘坐6人)1艘和交通艇2(乘坐10-12人)1艘。

(2)工作量清单:

序号服务名称型号/服务要求计量单位预估数量
1澳头—马鞭洲码头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270
2交通艇2(乘坐10-12人)白天航次1296
3交通艇2(乘坐10-12人)晚上航次144
4澳头—惠州港码头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9
5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14
6澳头—惠州港沿海主要公共锚地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45
7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14
8澳头—南湾岛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9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0澳头—东升岛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1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2澳头—大甲岛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3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4澳头—三门岛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5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6东联—8#锚地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7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8东联码头—马鞭洲交通艇1(乘坐6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19交通艇2(乘坐10-12人)不分白天晚上航次3
20等待费(交通艇1)小时30
21等待费(交通艇2)小时300

注:

1)航次的计算方式为:往返登艇的陆地码头计为1个航次。

2)上述费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艇的人工、燃料、油料、淡水费用、保险、税金、管理费用等。

3)白天接送时间段:夏天(3-11月)6:30~19:00;冬天(12-2月)7:30~18:00

4)接送服务作业等待时间计费参照上述等待费标准,等待时间计费方式如下:

每航次等待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免收等待费;

每航次等待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内的,按小时收取等待费;

每航次等待超过4小时的交通艇应先行返航,第二次接送服务采购方另行通知。

5)惠州港锚地水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0年发布《关于沿海主要公共锚地的公告》(粤海事[2001]791号附件2“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沿海蛀牙公共锚地一览表”中惠州港锚地信息为准(详见附件一)。

(3)服务地点:广东惠州地区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采用1+1+1模式)

2.2工作要求

2.2.1服务方应提供合格的人员、设备和船舶。

2.2.2服务方应安排专人负责保持与采购方的联系,完成船舶租赁的各项需要沟通、协调的工作。

2.2.3服务方船舶和人员具备随时在航条件。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服务方立即组织满足本次作业要求的船舶、人员、其它设备等,准时赶到采购方指定的作业区域,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开展工作。

2.2.4服务方在船舶服务期间,靠离码头要通报采购方,服从采购方现场负责人的管理与指挥。

2.2.5服务方船舶到达目的地和值班期间要保持与现场密切联系,保证24小时畅通,服从采购方负责人的指挥,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2.6由于气候、设备、人员等因素船舶需要离开现场,经过采购方现场负责人同意方能离开。

2.2.7如果服务方船舶在租用期间发生故障,预计24小时不能排除时应及时通知采购方负责人,服务方接到采购方换船通知后立即派船替换该船工作,更换船只发生的费用由服务方负责。

2.2.8遇有大风警报、船舶必须事先取得现场采购方负责人的允许后,方能离开现场避风,避风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风减弱后应立即返回现场。

2.2.9船舶在作业期间,服务方人员及服务方雇用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对环境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接受采购方健康安全环保培训并取证后方能出海作业。

2.2.10由于服务方原因造成海上的、陆上的任何污染的责任由服务方承担,所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罚款,均由服务方负责,不牵连采购方。

2.3健康安全环保要求

2.3.1服务方应对全部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环保负责。服务方应遵守、并确保其员工遵守本项目对健康、安全、环保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方随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示(包括有关对工作服、面罩、护目器具及工作鞋等安全防护要求)。

2.3.2服务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理审慎供应商的标准,建立并维系自身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体系。

2.3.3服务方作业时,应避免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健康预防措施,不定时对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检查。服务方应提供工作所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指南,保存并提供法律法规及采购方要求的所有事故、伤亡和相关事项的记录、报告。

2.3.4服务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工作造成工程现场及周边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该等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措施、消除聚集的粉尘及烟雾、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

2.3.5服务方应全面负责进入服务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如服务现场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无论是否与工作相关,服务方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最近的急救中心或医院进行救助。服务方应及时向采购方汇报任何人身伤害,并对该等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2.4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要求

针对船舶租赁服务,安排满足采购方要求的船舶及合格的船员,组织技术良好、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成立项目管理班子,负责船舶租赁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船舶作业的技术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保证船舶作业的顺利进行。

2.5风险分析与应对:

服务方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风险分析和识别(如海上碰撞、溢油、火灾、人员落水、大风浪等),并针对风险级别制定应对预案。

2.6★服务船舶替换要求:

原则上服务方应使用投标文件中的船舶为采购方提供服务,如遇特殊情况,相关船舶不能提供服务,服务方可以安排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船舶替代服务,替代船舶必须经过采购方同意并通过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7★船舶所有权要求:

2.7.1若服务方是投标船舶的所有权人,服务方应提供所投船舶的:1)船舶所有权证书以证明为自有船舶,当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公司共有性质,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船舶共有情况”所列内容为准,如船舶存在共有情况,服务方公司持有股份应不低于51%;2)SM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3)DO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DOC证书公司的名称需与船舶SMC证书中管理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2.7.2若服务方为投标船舶的光船租赁人,服务方应提供所投船舶的:1)与船舶所有权人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光船租赁期限”的有效期应覆盖与采购方后续签订租船协议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从投标截止日开始算起);2)SM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3)DO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DOC证书公司的名称需与船舶SMC证书中管理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2.7.3若服务方为投标船舶的租赁人,服务方应提供:1)与船舶所有权人签署的有效期内船舶租赁合同(备注:如为非船舶运营公司的自有船舶,还需要提供船东给船舶运营公司的授权),“船舶租赁合同期限”的有效期应覆盖与采购方后续签订租船协议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从投标截止日开始算起);2)所投船舶的SM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3)DO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不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的船舶除外),DOC证书公司的名称需与船舶SMC证书中管理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2.7.4如投标船舶不涉及SMC证书,投标人可不提供SMC及DOC证书。

2.8服务其他要求

2.8.1作业时间:采购方作业通知要求的任何时间。

2.8.2工作要求:服务方在接到采购方作业指令后,须按照采购方要求的作业时间,安排交通艇及驾驶员至少提前10分钟抵达指定作业地点待命。

2.8.3服务方保证所提供的交通艇上的驾驶员、船员以及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应根据采购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履行其职责。

2.8.4气象条件及措施:在惠州地区交通艇人员接送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恶劣气象或灾难性天气,在征得采购方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员有权决定交通艇停航或开往避风港锚地避风。

2.8.5服务方应执行良好的行业惯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服务方应维护采购方利益,不得实施任何违背采购方利益的行为。

2.8.6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方关于健康、安全及环保的规定:

2.8.7服务方中标后需按要求购买船舶旅客保险,旅客保险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2.8.8采购方有权根据需要修订其健康、安全及环保政策并将最新文件发给服务方以便遵照执行。

2.8.9服务方应保证其完成工作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要求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标准。

2.8.10服务方的燃油和水均由服务方自行提供。

3资源配置要求

3.1船舶要求(交通艇1)

3.1.1乘客额定人数:不少于6人。

3.1.3船舶主机功率:主机功率不小于80KW。

3.2船舶要求(交通艇2)

3.1.1乘客额定人数:不少于10人。

3.1.3船舶主机功率:主机功率不小于220KW。

3.3船舶其他要求

3.3.1船龄要求:船舶建造完成时间不早于2008年01月01日。

3.3.2消防、救生设备配置:按证书上要求配备。

3.3.3安全设施配置:必须配备乘客上下交通艇的安全设施:如护拦、扶手等。

3.3.4应急装置及部署:必须在交通艇醒目位置贴示应急逃生标识,标明应急须知: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重要行动;保证应急报警系统的完好可用。

3.3.5提供船舶相关资料至甲方备案:有效期内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证书应包括船舶建造时间、检验有效期、功率、乘员定额、无线电设备等相关参数。

3.3.6乙方应确保提供的交通艇适航,并使船壳、机器和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各项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合同生效后提交所提供的交通艇相关资质证书到甲方处备案。

3.3.7严禁使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超龄船舶。

3.4人员要求:

3.4.1交通艇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政府、海事局或交管所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工作资质及经验技能。

3.4.2交通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包括并不限于《船员适认证》、《培训合格证》、《船员健康证明》。

3.4.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交通艇上的驾驶员、船员以及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履行其职责。

3.4.4交通艇操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交通艇安全作业和对交通艇、船员、乘客的安全负责。正常天气白天视线良好,海面风浪平稳的情况下,按最低配员配置;如遇晚上或恶劣天气下(暴雨、大雾、海面4级风以上等情况下)行驶,应增配一名安全员协助航行,确保航行安全;

3.4.5交通艇操作人员应听从甲方的指示及时做好作业准备,交通艇操作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无权拒绝作业。如出现特殊用艇情况时(外轮船上人员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情形),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好相关人员,配备救护装备,确保甲方的用艇需求,不能拒绝出艇。但在危及交通艇、船员、乘艇人员人身安全时,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作业指令,但事后交通艇操作人员应向甲方详细解释拒绝执行作业的理由。

3.4.6交通艇驾驶和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4验收标准

4.1服务方船舶进场服务开始前,采购方需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服务船舶技术指标,如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主机功率、船龄等,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船舶开展入场前安全验收工作,并出具安全验收报告。经采购方验收合格的服务船舶方可参与现场服务工作

4.2服务方于工作期限结束前应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对工作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验收过程发现工作存在任何缺陷、瑕疵、疏漏或不符合本项目的规定,服务方应根据采购方的要求,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排除该等缺陷、瑕疵和疏漏。服务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3交通艇操作人员接/送甲方乘艇人员时须主动确认身份信息(公司名称、姓名、职务、健康状况),协助随船物资安置。

4.4交通艇操作人员掌握交通艇每次出航、返航及成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4.5交通艇操作人员须具备有效沟通能力,突发情况立即上报乙方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海事部门。

4.6交通艇操作人员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实时观察周围海面环境,确保乘艇人员精神状态稳定。

4.7交通艇操作人员在服务完成后及时填写服务完工记录,确保信息闭环。

5服务进度和现场验收

5.1交通艇操作人员接/送甲方乘艇人员时须主动确认身份信息(公司名称、姓名、职务、健康状况),协助随船物资安置。

5.2交通艇操作人员掌握交通艇每次出航、返航及成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5.3交通艇操作人员须具备有效沟通能力,突发情况立即上报乙方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海事部门。

5.4交通艇操作人员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实时观察周围海面环境,确保乘艇人员精神状态稳定。

5.5交通艇操作人员在服务完成后及时填写服务完工记录,确保信息闭环。。

6质量保证

6.1交通艇作业前,必须通过甲方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间更换时,必须经过甲方人员的书面同意。

6.2甲方一般提前30分钟下达用艇指令,乙方在接到甲方用艇指令后,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登船地点。

6.3乙方需服从甲方对交通艇及驾驶员的作业安排,以保证能及时开展作业。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交通艇无法准时到达登船地点而影响甲方业务办理而造成的业务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4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作业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一律不允许船舶作业,出现的船舶停滞等风险自行承担,对于作业条件的判断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指令。

6.5乙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要求,配备适宜的、充足的操作人员,且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分工必须明确。

6.6乙方必须对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验证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并且切实贯彻落实,以确保服务质量满足要求。

6.7如遇晚上用艇和天气不良情况下,乙方应加派船员协助航行,以保证航行安全。

6.8乙方承诺,其任何工作和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和良好的行业惯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缺陷。

7其他

71.1标准应用情况概述:本需求有补充引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标准文件

采购标准

船舶租赁服务(CGBZ-ⅡHF0932-2025),理由:补充优化相关内容。

附件一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锚地、进出锚地和港口(码头)的航路水域内构筑设施、设置碍航物和进行水产

养殖、捕捞、设置渔网、渔栅等。从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需事先得到海事机关的批准;

(四)本公告发布之前非法设置水域范围内的各种水上碍航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在2002年1月15日前全部清除完毕: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的,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最迟至使用有效期届满前清除完毕:逾期未清除的,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经营

人负责。

*****

1珠江口水域锚地一览表.pdf

2.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沿海主要公共锚地一览表.pdf

关于沿海主要公共锚地的公告

效力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效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10-09-0701:17【字体:小中大】

关于沿海主要公共锚地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2001]797号2001年1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锚地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促进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

定,现将广东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沿海和珠江口主要锚地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锚地

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沿海和珠江口主要公共锚地的名称、位置和范围,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海洋自然条件、助航设备、历史航海实践与促

进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保障船舶航行及锚泊安全的需要确定。具体见公告附录1(珠江口水域锚地一览表)、附录2(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

沿海主要公共锚地一览表)。

二、相关事项

(一)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开发和军事需要或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本局有可能公布其它公共锚地,也可能对上述锚地视情作出调

整;

(二)船舶驾引人员应根据本船特点,参照新版海图和相关航海资料,科学合理的选择锚地、保障船舶航行和锚泊安全。船舶锚泊应遵守

航行规定和海事机关公布的有关特别规定;

附录2

惠来至电白及三百门沿海主要公共锚地一览表

序号锚地所在港口锚地名称锚地水域范围半径用途海图
1三百门过驳锚地117°02’42”E、23°3426”N1170231E、233456”N117°0245”E、23°3502”N117°0258”E、23°3432”N过驳、候泊、防台14481
2海鲜运输锚地117°0128”E、233531”N1170148”E、233531”N117°0148”E、23°3522”N117°0128”E、23°3522N海鲜船候泊、防台14481
3装运危险品货物锚地117°0301”E、233506”N117°0251”E、233503”N1170302E、233434”N117°0312”E、23°3437”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候泊、防台14481
4引航锚地117°0730”E、23°3130”N0.5海里引航、防台14479
5华丰5万吨级液化气码头专用泊区117°0806”E、23°3357”N117°0815”E、233426”N117°0741”E、23°3423”N117°0754E、233458”N14479
61号避风浮筒(1.6万级)117°0244”E、23°3450”N防台、避风14479
72号避风浮筒(1.6万级)117°0248”E、23°3436”N防台、避风14479
8神泉港港口锚地1161820”E、22°5730”N100米过驳、候泊、防台15151
9港外综合锚地1161800”E、22°5500”N100米过驳、候泊、防台15151
10惠州港1号锚地114°3300”E、22°4030”N0.4海里吃水5米以下国内船舶使用15369
112号锚地114°3654”E、22°3912”N0.4海里供5千吨以下货船停泊15369
123号锚地114°35’48”E、22°3630”N0.5海里1万吨以下货船停泊15369
134号锚地114°3730”E、22°3600”N0.5海里1万吨以下油船、液化气船停泊15369
14惠州港5号锚地114°3948E、22°3536N0.5海里1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船停泊15369
156号锚地114°4030”E、223418”N0.5海里1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油船停泊15369
167号锚地114°4112”E、22°3230”N0.5海里3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油轮停泊15369
178号锚地114°4230”E、22°2930”N0.5海里10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油轮停泊15369
189号锚地114°4630”E、22°27’48”N0.6海里15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油轮停泊15369
1910号锚地114°4807”E、22°25’41”N0.6海里30万吨以上油轮停泊15369
20汕尾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115°1300”E、223700N2海里避风、防台15310
21过驳锚地115°1730”E、22°4000N2海里候泊、过驳、防台15310
22引航锚地115°1300”E、22°4430”N1海里引航、防台15310
23检疫锚地115°1630”E、224530”N0.5海里检疫、防台15310
24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115°1736”E、224618”N0.5海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候泊15310
25后门港检疫锚地115°0900”E、22°4600N0.5海里检疫、防台15310
26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115°0748E、224600”N0.5海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候泊15310
27遮浪港引航检疫锚地115°3200”E、22°3800”N1海里引航、检疫、防台15310
28碣石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115°4100”E、224000”N2海里辟风、防台15310
29过驳锚地1154100”E、224500”N2海里过驳、候泊、防台15310
30引航检疫锚地115°45’00”E、22°4700”N0.5海里引航、检疫、防台15310

商务建议书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3.投标人为分公司的,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授权该分公司投标),认可该分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的资质、资格和业绩,不认可同一上级法人单位的其它分公司的资质、资格和业绩,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2、业绩要求

1.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船舶服务或船舶租赁业绩(船舶租赁合同须体现船舶作业服务内容),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1)合同和2)服务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发票、合同签署时间、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具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名称、服务内容、服务验收证明材料。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除提供年度协议外,还应提供相应的已完工的订单,订单内容或编号应与年度协议相关联。同一个年度协议下提供1个或以上的订单及与订单对应的服务验收证明材料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4.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通过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5.业绩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3、履约保证金要求

服务方承诺提供中标合同金额10%计算(向下取整数到万元)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二选一):

1.履约保函要求

1)合同双方完成合同签署40个工作日内,服务方应向采购方提交经采购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2)履约保函应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届满1年后加30天。

3)履约保函的开立方式为:信开方式

2.履约保证金要求

1)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采购方不接受服务方以个人名义电汇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双方完成合同签署40个工作日内。

3)履约保证金期限: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1年后40天。

4)履约保证金退回: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1年后三十日内,服务方向采购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方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服务方履约保证金。

4、其他

1.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2.付款周期要求:

3.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委托书》的具体工作、提交工作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执行方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甲方在收到有效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5】日,甲方按结算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务费用。

4.结算方式:订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