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 标段(包)名称 |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性质 | 正常 | ||
招标公告: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406-440106-04-01-875791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名称 |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 |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资金来源构成 | 企业自筹:国有投资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3301.46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18606.60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4694.86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15512.31平方米,包括计容建筑面积78147.71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7364.6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房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 安置地块范围内布置5栋高层建筑,其中一栋建筑30层,四栋建筑32层,2层裙楼为配套设施。最大建筑高度100米,最大建筑物层数32层。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4.2,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地基基础设计最高等级为甲级,基坑安全最高等级为一级,绿色建筑星级最低标准为二星。最终以政府核发的规划条件及批复要求为准。 | ||
| 招标内容 | 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部分: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地质、测量(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不含规划测量)、钻探、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物探)、超前钻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中标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勘察资质外),中标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2)工程设计及相关工作: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编制、协助编制竣工图及施工配合、现场服务、配合竣工验收、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总协调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等工作。 (3)施工及相关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4)装配式建筑运用:本项目要求积极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的文件要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A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A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装配式基地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形成一系列的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总结资料,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5)BIM技术运用:本项目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并预留运营阶段的数据接入条件。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正向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管线优化、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造价分析等;并利用BIM建模来优化设计、保证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通过BIM审查和CIM系统管理;利用BIM模块进行施工模拟、方案优化、施工安全、进度控制、造价分析、实时反馈、工程自动化、供应链管理、场地布局规划等。 具体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 ||
| 工期(交货期) | 暂定为1187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工期)。最终的进度计划按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具体施工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发包人根据政府部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52391.612083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3.1.1、3.1.2和3.1.3资质: 3.1.1工程勘察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勘察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3.1.2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参与投标,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作为设计方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3.1.3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可作为勘察、设计方参与投标。香港企业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工程施工资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主办方提供;满足设计负责人要求的,可兼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未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其他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正文。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ywtb.gzggzy.cn/)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6-04-01 00:0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4-21 08:30:00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4-21 08:3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26-04-21 08:30:00 | 开标地点 | 第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ggzy.cn) | ||
| 招标人 | 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16号天汇创意园A栋301室 |
| 招标人联系人 | 任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87570686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万科智慧商业广场B1-2栋12楼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古爱媚、任韵怡 | 联系电话 | 020-38730932-8008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85536908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正文。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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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本项目使用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详情见操作手册,请安装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新版统一CA互认驱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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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由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406-440106-04-01-875791)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和企业自筹等,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
2.3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3301.46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18606.60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4694.86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15512.31平方米,包括计容建筑面积78147.71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7364.6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房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
安置地块范围内布置5栋高层建筑,其中一栋建筑30层,四栋建筑32层,2层裙楼为配套设施。最大建筑高度100米,最大建筑物层数32层。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4.2,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地基基础设计最高等级为甲级,基坑安全最高等级为一级,绿色建筑星级最低标准为二星。最终以政府核发的规划条件及批复要求为准。
2.4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23,916,120.83元,其中:
2.4.1工程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953,550.00元;
2.4.2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1,249,375.66元;
2.4.3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510,544,210.59元;
2.4.4BIM技术运用费最高投标限价:1,168,984.58元。
2.5计划工期:暂定为1187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工期)。最终的进度计划按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具体施工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发包人根据政府部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2.6招标范围
2.6.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2招标内容: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部分: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地质、测量(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不含规划测量)、钻探、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物探)、超前钻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中标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勘察资质外),中标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2)工程设计及相关工作: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编制、协助编制竣工图及施工配合、现场服务、配合竣工验收、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总协调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等工作。
(3)施工及相关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4)装配式建筑运用:本项目要求积极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的文件要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A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A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装配式基地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形成一系列的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总结资料,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5)BIM技术运用:本项目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并预留运营阶段的数据接入条件。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正向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管线优化、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造价分析等;并利用BIM建模来优化设计、保证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通过BIM审查和CIM系统管理;利用BIM模块进行施工模拟、方案优化、施工安全、进度控制、造价分析、实时反馈、工程自动化、供应链管理、场地布局规划等。
具体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2.7前期服务机构: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注: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3.1.1、3.1.2和3.1.3资质:
3.1.1工程勘察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勘察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3.1.2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参与投标,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作为设计方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3.1.3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可作为勘察、设计方参与投标。香港企业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工程施工资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以承担设计任务的一家单位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参考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多于一家,还须明确其中一家为施工总负责方。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除项目负责人满足设计负责人要求的,可兼设计负责人外,其余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接设计任务方为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主办方委派的为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多于1家,则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由施工总负责方委派)为准]。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拟派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主办方提供;满足设计负责人要求的,可兼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3.4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人员:
3.4.1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施工总负责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2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主办方提供)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3.4.3施工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施工总负责方提供)要求为:工程类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4.4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施工总负责方提供)要求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签名件,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②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住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签名件,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③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④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执业证书及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备案证明资料的扫描件。
⑤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登记时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行锁定。
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23〕754号),在10月底前完成换证业务,从2023年11月1日起,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其他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相关规定。
3.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②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如为香港企业,需持有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③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④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企业库内的登记信息)。
注: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10313002.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116013.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勘察企业信息录入办理指引》(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759311.html)。
⑤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本项目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均视其不符合投标人合格条件予以处理(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本条限制)。
⑥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资格审查时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依据。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月日时分至2026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ywtb.gzggzy.cn/)办理投标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
4.2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视为送达给所有投标人。
5.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
5.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5.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详见本项目公告的日程安排)。
5.3开标开始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5.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5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5.6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则投标人选择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大致相同或有细微差别的投标文件格式,不得随意增加签字、加盖实物印章等内容,避免因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或细微的格式错误引起投标文件被废标,增加投标人负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5.7有关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操作指南具体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ywtb.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5.8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ywtb.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s://zbtb.gd.gov.cn/#/index)和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网址:http://ygcg.gzggzy.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7.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自招标人发出处罚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投标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10)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重要材料、设备或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11)本项目投标时拟派的专职安全员在其他项目中有任职且在本项目开工前未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的;
(1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
8.其他
8.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2《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8.3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8.4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登记资料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8.5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7068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16号天汇创意园A栋301室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韵怡
项目负责人:古爱媚
联系电话:020-38730932-800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万科智慧商业广场B1-2栋12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553690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305室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87570686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16号天汇创意园A栋301室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附件一: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我方就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我方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我方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将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如专职安全员在其他项目中已有任职的,我方保证在开工前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我方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方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八、我方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若投标人未列全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但未列全的相关单位未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不视为投标人违反招标公告第3.5点⑤的规定或弄虚作假。)
十、我方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一、我方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二、如果我方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我方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我方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施工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时,【格式示例:(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企业公章”可由联合体主办方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参考格式)
[主办方单位名称、成员方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主办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①(勘察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勘察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设计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③(施工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由投标人根据自身联合体数量增减)
5、其他:
......(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分工约定)
6、本协议书自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投标人根据自身联合体数量增减)
年月日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本协议需填妥并由联合体各方按格式共同盖章和签字后提交。
SF-2022-0210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发包人: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承包人为联合体时):
承包人(牵头单位全称):
承包人(成员单位全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5
一、工程概况5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6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11
四、创优目标11
五、创文明工地目标12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2
七、合同工期12
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3
承包人名称14
工作范围14
各方合同金额(元)14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14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15
十一、词语含义15
十二、承诺16
十三、合同生效16
十四、合同份数1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7
一、总则18
1定义18
2合同文件及解释28
3阅读、理解与接受29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0
5发包人要求30
6项目基础资料33
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34
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37
9通讯联络41
10分包42
11现场查勘43
12招标错失的修正44
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45
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
15事故处理46
16交通运输47
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48
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48
19联合体50
20保障53
21财产53
二、合同主体54
22发包人54
23承包人56
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59
25发包人代表60
26设计顾问人60
27监理人63
28造价咨询人64
29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66
30指定分包人67
31承包人劳务67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69
32工程担保69
33发包人风险71
34承包人风险71
35不可抗力72
36保险73
四、勘察、设计与BIM技术应用75
37工程勘察75
38工程设计77
39BIM技术应用81
五、工期84
40进度计划和报告84
41开始工作或开工85
42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86
43工期和工期延误89
44加快进度92
45竣工日期93
46提前竣工94
47误期赔偿94
六、质量与安全94
★48质量与安全管理95
★49质量标准96
★50工程质量创优97
51工程的照管98
★5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99
53测量放线102
54钻孔与勘探性开挖103
55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04
56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06
57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07
5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0
★59工程质量检查110
★6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
★61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112
62工程试车113
★63工程变更114
64竣工验收条件117
65竣工验收118
6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21
七、合同价格123
67资金计划和安排123
68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123
★69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124
★70合同价格调整程序125
★71工作量或工程量126
★72计量和计价127
★73暂列金额129
★74计日工130
★75暂估价131
★7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31
★77优质优价费用132
★78后继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33
★79可调价变更定价133
★80费用索赔135
★81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136
★82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137
★83支付事项139
★84预付款140
★85安全生产措施费142
★86进度款143
★87竣工结算145
★88结算款147
★89质量保证金148
90最终清算款149
八、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50
91合同争议150
92合同解除152
93合同解除的支付154
94合同终止155
九、违约156
★95承包人违约156
★96发包人违约157
★97第三方违约与除外责任158
98缴纳税费158
十、其他158
99保密要求159
100廉政建设160
101禁止转让160
102合同份数161
103合同管理16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62
总则(补充)162
1.定义163
2.合同文件及解释167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67
5.发包人要求168
6.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168
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168
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171
9.通信联络175
10.分包176
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78
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78
16.交通运输179
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179
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179
19.联合体的责任179
22.发包人180
23.承包人182
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87
25.发包人代表189
26.设计顾问人189
27.监理人189
28.造价咨询人190
30.指定分包人191
32.工程担保191
33.发包人风险193
35.不可抗力193
36.保险193
37.工程勘察(如有)194
39.BIM技术应用及智能建造201
40.进度计划和报告203
41.开始工作或开工203
42.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204
43.工期和工期延误204
45.竣工日期206
★49.质量标准206
★50.工程质量创优208
★5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208
53.测量放线213
55.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213
56.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213
57.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217
5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7
★6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18
62.工程试车218
★63.工程变更218
64.竣工验收条件219
★65.竣工验收219
6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221
68.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222
★69.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222
★71.工作量或工程量222
★75.暂估价225
★7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225
★77.优质优价费用225
79.可调价变更定价225
★81.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227
★82.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227
★83.支付事项229
★84.预付款230
★8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231
★86.进度款232
★87.竣工结算238
★88.结算款240
★89.质量保证金240
90.最终清算款241
91.合同争议241
92.合同解除241
★95承包人违约241
★96发包人违约251
99.保密要求251
102.合同份数251
103合同管理251
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253
总说明
为了指导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又称EPC项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等合同范本,结合近年来广州市建设工程EPC项目的实施情况,特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工程总承包(EPC)与施工总承包两种模式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理清总承包范围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工程总承包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划分,以及合同价款确定和造价控制模式。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勘察或设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写,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同时具备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一个法人或由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注重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责任条款的融合统一。但两者亦有所区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其合同约定与工程地质勘察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作为施工依据的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其合同约定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和义务;而工程总承包合同着重约定与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工程整体实施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根据与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更新,但继续保持广州地区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实际施工需求等方面的特色。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明确、设计方案成熟、技术要求明确;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备案;或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装配式建筑。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四、其他重要事项
1、发包人(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
发包人(项目业主)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完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重视多方案比选与限额设计,加强合同管理,监督绿色安全施工,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2、工程总承包(EPC)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EPC)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工程全过程或多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同类型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其它合同。
3、新型建筑工业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范本将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与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高度融合,在合同各章节融入了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制定了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发包人(项目业主)应遵照建标规〔2020〕8号文件的精神,“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关于设计、采购、施工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全过程咨询、第三方咨询人
为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范本分别制定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相关条款。若发包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1家符合要求的咨询单位或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1家全过程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承担,但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不做修改。
5、专用条款注意事项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明确。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不得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6.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带★号的条文的要求
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原则上不应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完善或增加内容。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8.“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的要求
《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承包人为联合体时):
(牵头单位全称)
(成员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3、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4、合同类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合同□其它:
5、合同签订阶段:☑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者备案后£初步设计批准后
□其它阶段:
6、工程规模:(同招标公告)
7、结构形式:
□本项目不含装配式建筑
本项目含装配式建筑,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
各装配式单体工程装配率或评价等级:本项目要求积极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的文件要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A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A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装配式基地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形成一系列的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总结资料,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8、BIM技术应用:□本项目不采用BIM技术应用
本项目采用BIM技术应用:
(1)选用平台:RevitNavisworksBentleyNavigatorTeklaStructuresArchiCADOpenPlantRebro(注: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应用阶段:£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R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其它
9、资金来源:城中村专项借款及企业自筹资金。
10、其他:/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可研文件、发包人要求等资料,负责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从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开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地质、测量(不含规划测量)、钻探、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物探)、超前钻(如果有)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中标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主体勘察资质外),中标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2、设计工作: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等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负责用地内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BIM正向设计,设计深度需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报批深度的要求,包括场地的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及软基处理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含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与本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设计等工作。
(2)负责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溶洞处理(如有)、软基处理、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充电桩工程、智能化工程(含通讯网络、光纤入户、有线电视、门禁对讲系统、电梯五方对讲、车库出入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等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满足燃气公司审核要求)、消防工程、防雷工程、永久用水(满足供水部门审核要求)、永电工程(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部分)、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室外工程(包括绿化、树木迁移、室外管网、室外园建、临时道路、海绵城市等)、5G室内覆盖工程、智能停车、标识标牌(含地下室标线)、体育场地及相关设施工程、配套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泛光照明工程(如有)及零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吊装构件的预埋件和连接件、楼宇门牌标识、信报箱等附属配套工程)、树木迁移保护实施工程(含专章)及历史文化遗产修缮工程(含测绘测量、鉴定、修缮报建,如有)、等的施工图设计。
(3)负责所有专业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建筑深化图、装修深化图、幕墙深化图、暖通空调深化图、钢结构图、厨房专业图、外立面深化设计图(材质分缝分色等)、外墙砖排版分缝深化图、室内墙地砖排版图、人防工程深化设计、设备机房和配电房深化设计、机电管线综合平衡、市政配套设施管线综合平衡、BIM设计、地下室管线综合图、室外管网综合图、电井设施布置图、电梯井基坑支护、塔吊基础设计图、施工电梯基础设计图、电梯机房布置图、柴油发电机房深化图、高低压配电房土建深化图、燃气工程深化图、电梯工程深化图、风机房及水泵房深化图、停车场管理系统深化图、智能化系统深化图、精装交房深化图、门窗及栏杆深化图、雨棚深化图、园林景观深化图、永水工程深化图、永电工程(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部分)深化图、临水接入工程深化图、临电接入工程深化图、临时基坑、沟槽支护设计图、市政配套、树木迁移实施、5G室内覆盖工程等的深化设计。
(4)负责配合办理项目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负责配合消防审查、人防审查等专项报批报建。
(5)限额设计及装配式建筑运用:根据发包人、设计任务书、技术需求书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负责装配式预评价审查和装配式构件深化设计。
(6)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必须满足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要求。
(7)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服务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专业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的,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9)其他工作:配合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签审等工作。
2、施工工作:负责天河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T0206028地块(YG-13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承包人负责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迁移(包含树木保护实施方案编制(含专章)与报批工作等)和历史文化遗产修缮工作(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测绘测量、报批报建、施工(含修复、修缮)验收等。负责因提供施工条件引起的周边道路改造、交通疏解(含方案)、零星构筑物拆迁,包括但不限于涉铁、涉路、涉水树木迁改,解决因施工造成的周边村民用水、用电工作。负责涉铁(含国铁、城际铁路、地铁)、涉路、涉水、涉高压线及各类管线等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安全性分析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如有)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与权属单位及管理单位签订用地、安全等一系列协议。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2)负责本招标范围内所有施工工作(管线迁改工程、电梯工程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溶洞处理(如有)、软基处理、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充电桩工程、智能化工程(含通讯网络、光纤入户、有线电视、门禁对讲系统、车库出入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等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永久用水(含临时用水)、永电工程(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部分)、临时用电、室外工程(包括绿化、树木迁移、室外管网、室外园建、临时道路、海绵城市等)、智能停车、标识标牌(含地下室标线)、体育场地及相关设施工程、配套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配套市政绿化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如有)、白蚁防治及零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吊装构件的预埋件和连接件、楼宇门牌标识的制作安装、信报箱的申报和制作安装工作等附属配套工程)等。
(3)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造价分析、签证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
(4)负责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如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交通疏解手续(含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验收、防雷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水验收及通水、永久路口开设验收、燃气验收及通气、办理及制作公安门牌和制作安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承包人积极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开工前施工场地的地形复测工作,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5)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测、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工作;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提供至现场工作点的场地、道路、吊装设备、水、电等条件,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6)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阶段,做到工完场清,达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文明施工要求,交付时达到精保洁标准(精保洁以发包人要求次数为准);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7)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围蔽,避免非法堆填等突发情况的发生;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和照管工作(含机电设备(包括智能化设备)检测、登记、运行、维护、耗材、水电气等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8)协助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档案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办理。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9)装配式建筑运用。本项目要求积极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的文件要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A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A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装配式基地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形成一系列的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总结资料,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10)样板社区建设、开放及维护。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同意的样板社区实施方案及开放方案进行实施。负责样板社区的建设、开放活动的组织,至验收移交前的维护、保洁、接待、临时水电、绿化、安保、消防等所有管理工作。样板社区开放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如样板社区开放范围与周边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盲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要求完善其安全措施及相关管理措施。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11)承包人负责项目部建设,项目部建设方案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2)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土地房屋征收、管线及绿化迁改等工作。
(13)本工程涉及树木的迁移及保护,承包人或分包人需自有苗圃,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树木迁移保护方案及实施养护,在建设工程交付期限内进行管养,如有政策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14)现场土石方需服从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土方转堆方案处置土方堆放及外运,发包人对本工程范围内多余土石方拥有优先处置权,本工程与其它工程间的土方的调配要服从发包人安排。
(15)鼓励新能源应用的,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承包人应提供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明确节能措施,因地制宜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本项目鼓励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自卸车(渣土车)等新能源工程车和其他节能环保施工设备。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16)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劳动监察等。
(17)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移交村民)活动组织。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同意的交付实施方案组织现场交付一切工作。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18)负责项目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工作及出具相关报告(发包人另外有委托的除外),此项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检测费、专家评审费、报告编制费、配合审批费等)都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如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坏,需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9)负责5G室内覆盖工程建设(新增工程建筑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相关配套、机房空间、红线内管道、室内覆盖分布系统(注: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包括多系统接入平台(POI)、天线、馈线、光纤、功分器、耦合器、馈线接头、电源线、电表箱、地线、地排等)),包括对5G系统的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其他工作:/。
3、BIM技术应用:本项目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并预留运营阶段的数据接入条件。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正向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管线优化、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造价分析等;并利用BIM建模来优化设计、保证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通过BIM审查和CIM系统管理;利用BIM模块进行施工模拟、方案优化、施工安全、进度控制、造价分析、实时反馈、工程自动化、供应链管理、场地布局规划等。
4、根据《发包人要求》,在不降低初步设计相关标准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投资。
5、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含专业分包管理)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
6、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移交村民)活动组织。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同意的交付实施方案组织现场交付一切工作。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7、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部分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另签协议明确承包人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
1、勘察设计标准和要求: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2、BIM技术应用: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施工实施、造价管理及相关协调配合,BIM模型交付深度应满足广州市BIM、CIM相关标准要求。
3、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优良。
4、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满足《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对本项目的要求。本项目内绿色建筑不应低于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24修订版)二星级标准。
5、装配式建筑要求:满足《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对本项目的要求。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A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A级的要求。
6、其他要求:发包人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建前期〔2025〕158号)制定的相关要求。
四、创优目标
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优良等级,争创一项国家级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五、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争创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杜绝发生火灾(火情)、舆情、行政处罚、职业病等事故事件。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冲孔金属板安全网及优化施工围蔽广告设置的通知》穗建质〔2025〕1367号等,杜绝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和水体污染事故等。具体以政府最新要求为准。
七、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暂定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竣工及交付完成,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各分项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人应制定工期计划,报发包人审核批准,按发包人批准后的节点工期执行。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 序号 | Ⅰ级关键节点 | 关键节点完成时间 | 备注 |
| 1 | 初步勘察工作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 | 根据征拆进度调整 |
| 2 | 方案设计工作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 | |
| 3 | 初步设计成果(含概算批复)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 | |
| 4 | 详细勘察工作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90日历天完成 | |
| 5 | 施工图设计工作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20日历天完成 | |
| 6 | 基坑支护及桩基础 | 收到正式开工令之日起104日历天完成 | 根据施工进度调整 |
| 7 | 第一块底板浇筑 | 收到正式开工令之日起213日历天完成 | 根据施工进度调整 |
| 8 | 主楼出正负零 | 收到正式开工令之日起285日历天完成 | 根据施工进度调整 |
| 9 | 主体结构 | 收到正式开工令之日起752日历天完成 | 根据施工进度调整 |
| 10 | 竣工验收 |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187日历天完成 | 以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准 |
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
1、R工程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税率%。
其中:超前钻:¥元;规划放线测量:¥元。
2、R工程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税率%。
3、BIM技术应用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税率%。
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含有以下费用:
(1)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3)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4)R其他(含税,工程优质费(国家级)):
人民币(大写)(¥元)。
6、□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7、□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单列):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产生的费用,在本合同价中不得增加计算本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提取后,在本协议书中单列供各方监督使用情况;
(1)□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8、本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联合体各方合同金额和工作分工
| 承包人名称 | 工作范围 | 各方合同金额(元) |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管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本合同工程款实行资金专户管理。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工程专用账户,未经核准的账户,发包人不予以拨付资金。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并与发包人及指定监管银行另行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协议》。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约定一致。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内容,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承包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对本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详见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19条约定。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执份;副本份,各方执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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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 |
| 承包人(单一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全部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1.2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所订立的,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实施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1.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1.1.5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2技术文件
1.2.1标准、规范:指承包人实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应依法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与规范,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2《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就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方面,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3项目基础资料:指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实施、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所需的工程资料,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应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4技术标: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价格文件
1.3.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3.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3合同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标明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服务和(或)施工内容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数量及价格的清单项目及价格明细表,是双方进行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价格清单包括工程勘察费(如果有)、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明细。招标发包工程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经济标以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4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5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6费用或成本:指承包人履行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或其他性质的合理开支,除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格清单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利润和税金。
1.3.7工程勘察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8工程设计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9BIM技术应用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BIM技术服务内容和(或)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运营维护等向发包人收取的费用。
1.3.10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发包人组织生产、运营、办公等所需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1.3.11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施工费用。其中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税金的定义分述如下:
1.3.11.1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永久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11.2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永久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11.3税金: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1.3.12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笔金额(如果有)。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所需某一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实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调整,实际未发生不予计取。
1.3.13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视所涉及的采购金额或工程费用大小,遵守招投标政策法规组织采购或专业工程招标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1.3.14计日工: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总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
1.3.15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9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16利润: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适用的利润百分比(如未列出,则为百分之五(5%))。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权就成本加利润获得支付,则利润应以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计算。
1.3.17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18竣工结算书:指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合同价格报表。
1.4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1.4.1勘察: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2设计: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化设计、后期配合等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3BIM技术应用: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或运维等阶段开展BIM技术应用或有关服务,提供本项目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及相关协调配合。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4BIM正向设计:在三维环境下开展设计,将不同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集成统一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计方式。
1.4.5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为达到生产能力应配备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含构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机电设备以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6施工: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造、完成并保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5施工现场
1.5.1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存放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5.2现场进入权:指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为实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试验、缺陷修复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具体进入现场的时间、占用各部分内容(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等)及占用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
1.6.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6.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4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6.5分包人:指承包人对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依法招标或直接分包,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管理,依法开展施工、供货或服务的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分包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6相关方:除合同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7设计顾问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协助发包人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活动、审核设计成果、提供设计优化建议、审核设计变更、参与相关设计评审会、参与竣工验收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8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组织。
1.6.9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人或组织。
1.6.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11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代表发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5.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2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全权代表,以及负责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BIM技术、采购、施工等各专业管理的负责人。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由承包人依据第29.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其中:
1.6.12.1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2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3BIM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BIM技术应用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4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设备及工器具等采购工作的人员。
1.6.12.5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6其他工作负责人(如果有):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其他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如果有)的人员。
1.6.13设计顾问工程师:指设计顾问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设计专业技术咨询的专业人员。设计顾问工程师由设计顾问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6.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7.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5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与管理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8.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工期
1.7.1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包括勘察工期、设计工期、施工工期等。
1.7.2开始工作日期与开工日期: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工作指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的日期;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条约定,监理人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施工的日期。
1.7.3完成工作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后,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等,对其工作成果组织审查或验收并颁发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日期。
1.7.4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后,由发包人按照第65条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按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工期。
1.7.5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示的起止时间。
1.7.6相对日期:指以日历天数表示两个绝对日期之间的时长,例如:合同签订日期后28天内开工。
1.7.7基准日期:指招标发包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直接发包工程订立合同前第28天的日期。
1.7.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66.3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66.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
1.7.9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7.10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项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和完成工作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8工程、工程材料与设备、装配式构件
1.8.1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8.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8.3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8.4分包: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关键性工作。
1.8.5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8.6工程材料: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除外),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主采购供应的物品、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发包人指定物品(如果有)或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物品(如果有)。
1.8.7装配式构件:指由承包人工厂自行预制或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吊装、拼接后构成永久工程实体,且符合装配式结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的主要结构及围护构件(梁、板、柱、墙板等),包括钢结构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等。
1.8.8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能够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功能的建筑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和装置。
1.8.9设备及工器具:指独立于永久工程的实体之外、用于生产或运营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工具、仪器。
1.8.10施工设备: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临时带入工程现场的所有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业主设备(如果有)、用于生产或运营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果有)和其他不属于承包人的物品(如果有)。
1.9缺陷及修复
1.9.1勘察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或勘察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勘察成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设计成果或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2设计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或超过限额设计指标,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
1.9.3BIM技术应用缺陷:指因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信息服务平台及协调管理等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及相关工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
1.9.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购置设备及工器具,或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质量与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建设项目无法达到生产或运营能力。
1.9.5采购缺陷:指因承包人采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装配式构件等不符合产品合格标准或发包人要求,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不良效果等缺陷。
1.9.6工程质量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7其他服务缺陷:指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其他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
1.10变更、索赔、验收及其他
1.10.1变更:变更分为可调价变更和不可调价变更。其中,不可调价变更是指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项目(子项目)且不符合第69.3款约定条件的变更,此类变更应参照第79条约定或本项目的预算编制规则确定变更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但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其他可调价变更应按照第79条约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
1.10.2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43条和第80条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0.3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7.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81条约定就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1.10.4工作成果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勘察、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效和(或)成果文件进行的验收或确认。
1.10.5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1.10.6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在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0.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0.8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果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标准、规范;
(8)项目基础资料;
(9)合同价格清单;
(10)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如果有);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类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3
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作人出解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作人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分别按照第26.2款、第27.2款、第28.2款约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作出的解释,按照第91条约定处理。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对合同不公平修改,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4.2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4.3.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4.3.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4.3.3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供具体的技术标准或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4.3.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延长工期。
5发包人要求
5.1
发包人要求的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提供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书面文件,分别明确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合同约定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规范及具体要求。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该书面文件,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3款约定处理。
5.2
勘察的一般要求勘察的一般要求5.2.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勘察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勘察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勘察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2)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5.2.2因承包人勘察工作缺陷影响后续设计或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完善勘察工作及成果,因此对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
设计的一般要求设计的一般要求5.3.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限额设计指标等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设计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3.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提倡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且设计文件不得超过发包人要求中的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由于承包人违规设计或设计文件超过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BIM技术应用的一般要求BIM技术应用的一般要求5.4.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BIM技术应用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BIM技术应用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4.2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协调管理平台及应用点等相关服务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采购、施工、造价管理等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4.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4.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出图或建模和出图同步完成,并协助发包人及相关方等正确使用。由于承包人违规建模或应用造成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5.5
5.5.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购置要求及购置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5.2因承包人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6
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5.6.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基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用途对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品质、档次、生产厂家、运输方式、堆放场地、拼装工艺和相关数据等,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采购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采购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工程设备或装配式构件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6.2因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等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6项目基础资料
6.1
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6.1.1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书面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已知悉的工程现场情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如果有)、图纸(如果有)、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等相关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3款约定处理。
6.1.2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人或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人、制造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6.2
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得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数据和(或)资料;
(4)工程现场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能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5)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数据和资料。
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
勘察报告的提供及一般要求勘察报告的提供及一般要求7.1
7.1.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勘察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报告。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勘察报告并通过审查,导致后续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8款约定处理。
7.1.2工程勘察报告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勘察报告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正或补充勘察,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1.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勘察资质,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勘察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7.1.4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成果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
7.2
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7.2.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初步设计图纸与设计概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直到审查批准或备案。
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按审批或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的编制,导致后续设计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8款约定处理。
7.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发放工作,并按图施工。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43.8款约定处理。
7.2.3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2.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部分专项设计资质(如人防、幕墙、园林景观、装修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项设计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7.2.5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
7.2.6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设计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
BIM信息模型的提供及一般要求BIM信息模型的提供及一般要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本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应用节点和时间提供BIM模型及有关成果,同时协助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正确使用。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导致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44.8款约定处理。
7.3.1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建模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
7.3.3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有建立BIM协同管理平台需求时协助发包人建立BIM协同管理平台,指导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参建各方正确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实现项目建设各阶段BIM应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
8.1
合同总价的控制合同总价的控制8.1.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各项费用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8.1.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8.1.3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中没有初步勘察费、详细勘察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设计建模、施工建模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相应费用明细列项的,发包人应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等分别按其各阶段工作合理比例进行划分,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指标。
8.1.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结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合同总价及允许调整金额。
8.2
勘察费的控制勘察费的控制8.2.1对于立项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勘察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详细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工程勘察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勘察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勘察费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设计费的控制设计费的控制8.3
8.3.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施工图设计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设计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8.4
8.4.1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BIM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BIM技术应用费的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费用的金额。
8.4.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BIM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BIM技术应用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4.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BIM技术应用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5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8.5.1建筑安装工程费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如果有)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投资限额(包括总额限额及专业分解限额指标)。承包人的设计应当依据分解限额控制标准和规模,确保项目投资得到充分利用,层层控制,但不得突破。确需局部突破的,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应重新分配专业分解指标,确保总额不突破相应限额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金额,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5.2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初步设计概算。
8.5.3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施工图预算。
8.5.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5.5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暂列金额的,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及时报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进行变更、现场签证等确认,并编制变更预算、现场签证费报造价咨询人审核确认,及时对比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与暂列金额的差值。合同工程竣工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
8.5.6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专业工程或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的明确要求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也可遵守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或直接分包委托分包人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按变更事项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
8.6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8.6.1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6.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6.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9通讯联络
9.1
通讯形式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按照合同约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方能生效。
9.2
发送通讯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9.3
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形式,亦适用于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电子邮箱等信息并签名、盖章确认。
合同一方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仍为有效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按照约定地址和收件人送达文件并被签收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材料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10分包
分包的要求分包的要求10.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2
分包的批准分包的批准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作事项(含勘察、设计、采购、劳务分包)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总承包工作事项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及勘察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事项。
10.3
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作事项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利禁止分包人将分包事项再次分包。
10.4
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分包合同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合同价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分包责任和义务分包责任和义务10.5
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事项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10.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
10.7
发包人强制分包发包人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或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作事项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按合同价格清单、分包工程量及相关违约条款计算该分包工程造价,并按以下原则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价款:
(1)若计算结果等于或高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则按造价咨询人计算结果扣除。
(2)若计算结果低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按发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该分包事项合同总价扣除。
11现场查勘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11.1
发包人应按照第6条和第22.2款第(1)点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
11.2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已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对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采购和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12招标错失的修正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12.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22.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12.2
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及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资料仅供参考,投标人已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查勘进行核实修正,并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格式自主报价。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2)出现第69.3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事项的。
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3.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所填单价和合价,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总承包范围内容及处理意外事项的义务;
(2)修复工作缺陷及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3.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发包人已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少报工程量或工作量、漏报单价与合价,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发包人允许的合理化建议等合同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13.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算术修正后的实际总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立项后招标发包工程)或设计概算(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招标发包工程)中相应价格。
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4.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5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15.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15.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15.3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6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6.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场外交通场外交通16.3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6.4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6.5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16.6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17.1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6.3款、第27.3款、第28.3款专项批准事项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项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7.2款约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项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项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