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 ||
|---|---|---|---|
| 标段(包)名称 |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 ||
| 性质 | 正常 | ||
招标公告: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208-440114-04-01-354345 | ||
| 投资项目名称 | 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CA1207019 地块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名称 |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和永利路(规划)以南位置 |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资金来源构成 | 企业自筹:国有投资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4066.4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58585.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097.99平方米。建筑密度:14.97 %;绿地率:35.01%;建筑高度:99.8m;容积率:2.97 ;最大单跨跨度:10.2米。 地块内共建设4栋住宅楼,地下2层,地上32层。地下室建筑面积24421.62㎡。公建配套包含:门楼,裙楼商业1100㎡,物业管理用房214.59㎡,居民健身场所345.85㎡,垃圾收集站150.5㎡。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 招标内容 |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对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等进行施工,并完成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交接配合相关工作,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及最终正常运行要求。本次招标专业主要包括:临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配式预制构件工程、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防雷工程、空调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永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抗震支架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海绵城市工程、太阳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门窗工程、报建及验收、工程检测、泛光照明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邮政信报箱工程及配合营销售楼等内容。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 工期(交货期) | 总工期:957日历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26350.462588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审合格条件无业绩要求。 | |||
|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gzggzy.cn)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6-03-31 00:0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4-20 09:00:00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4-20 09:0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26-04-20 09:00:00 | 开标地点 | 第1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ggzy.cn) | ||
| 招标人 | 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16号馆 |
| 招标人联系人 | 戴工 | 联系电话 | 020-33970585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B1-2栋12楼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梁颙、丁秋月 | 联系电话 | 18144811438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36897092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
重要提醒:本项目使用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详情见操作手册,请安装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新版统一CA互认驱动( )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盖章).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施工合同-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docx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doc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1.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docx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垃圾收集站1各专业汇总.zip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20260320图纸成果汇总(终版).zip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代理合同(盖章).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申请函.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1、建筑、结构、人防、装配式.zip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盖章).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资金来源证明.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doc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人声明.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2、电气、弱电智能化、给排水、暖通.zip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图纸承诺说明.pdf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中心: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兹授权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梁顒同志及广州市广
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戴嘉欣同志为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
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授权代表,负责办
理该项目招标的一切事宜。授权有效期至招标结束。
特此证明。
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0日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
建筑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2026年3月
5
1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已由广东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8-440114-04-01-354345)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和永利路(规划)以南位置。
2.2项目代码:2208-440114-04-01-354345。
2.3项目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4066.4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58585.72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097.99平方米。建筑密度:14.97%;绿地率:35.01%;建筑
高度:99.8m;容积率:2.97;最大单跨跨度:10.2米。
地块内共建设4栋住宅楼,地下2层,地上32层。地下室建筑面积24421.62㎡。
公建配套包含:门楼,裙楼商业1100㎡,物业管理用房214.59㎡,居民健身场所345.85
㎡,垃圾收集站150.5㎡。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2.4本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263,504,625.88元。本项目实行双限价,
即: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综合单价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综合
单价限价(具体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总价或综合单价超过综合单价限价的投标文件将不通过有效性条款审查。
2.5计划工期:957日历天。
2.6招标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
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对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
地块等进行施工,并完成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交接配合相关工作,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
求及最终正常运行要求。本次招标专业主要包括:临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
工程、结构工程、装配式预制构件工程、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
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防雷工程、空调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
永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抗震支架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海绵城市工
程、太阳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门窗工程、报建及验收、工程检测、泛光照明工程、
白蚁防治工程、邮政信报箱工程及配合营销售楼等内容。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
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承包方式:由承包人包深化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承包
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费、包检验检测、包调试、包报建报
批、包验收、包培训、包移交、包质保、包结算等。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以
综合单价包干,部分项目综合合价包干。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措施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
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具体详见合同的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
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
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
要求。
3.1.2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3.1.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的注册建
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
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
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
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
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
格。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
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1.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3类)。
3.1.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
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1)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项目及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
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
项目,和采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项目,要求技术负责人具
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2)采用其他资质的项目,宜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或以上
职称。
3.1.6投标人已按照本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注:该项审查
资料: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近
一个月(即2026年2月)在本投标单位(含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扫描件。)
3.3.2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
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
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
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
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10313
002.html。)
3.3.3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
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4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注:该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本工
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4.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凡有意
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https://ywtb.gzggzy.cn/)交易平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所称“交易平台”均指
此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交易平台发
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4.3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
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应综合考虑节假日因素,合理确定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如遇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建议招标人结合项
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备标期。
4.4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
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站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进行解密。
5.2开标开始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5.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开始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
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
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指引。
5.5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
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
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
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
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
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
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6.异议受理部门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3397058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16号馆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
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
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ywtb.gzggzy.cn/)、广州国企阳光
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网址:http://ygcg.gzggzy.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
上述网站发布。
8.特别提示事项
8.1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
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
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8.2和本项目有关的投诉(行政)处理结果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即视为已经送达各利害关系人。
8.3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
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投标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
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10)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重要材料、设备或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
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11)本项目投标时拟派的专职安全员在其他项目中有任职且在本项目开工前未
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的;
(1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
16号馆1号B1-2栋12楼
邮编:510000,邮编:510000
联系人:戴工,项目负责人:梁颙
联系人:丁秋月
电话:020-33970585,电话:18144811438
传真:/,传真:020-38731486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gdynjlzb@126.com
招标监管部门: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0-36897092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9号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名称: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中心、广州市
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投
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
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
标,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
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
项目的投标。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
务的机构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
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
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
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
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
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
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中标,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将只在本项目上任职,
如专职安全员在其他项目中已有任职的,本公司保证在开工前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
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
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受聘于本单位,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
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委托的本项目被授权人也受聘于本单位。
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
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八、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
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
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
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
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
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
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
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
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
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若
投标人未列全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但未列全的相关单位未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不
视为投标人违反招标公告第3.3.3点的规定或弄虚作假。)
十、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
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
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一、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
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二、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
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
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
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
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合同编号:
成立日期:2026年月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建筑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和永利路(规划)以南位置。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程投资项目代码:2208-440114-04-01-35434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对广州市花都区广花公路以东、雅瑶中路以南CA1207006地块等进行施工,并完成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交接配合相关工作,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及最终正常运行要求。本次招标专业主要包括:临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配式预制构件工程、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防雷工程、空调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永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抗震支架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海绵城市工程、太阳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门窗工程、报建及验收、工程检测、泛光照明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邮政信报箱工程及配合营销售楼等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临建工程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临建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施工道路,施工现场排水排污,现场临时用房、办公用房、办公场地挖填,办公用房场地布置及其给排水,展示区排水排污,配电(发包人指定接驳点),施工期间消防水及设备,负责现场封闭管理(含岗亭、所有出入口)至最后一批楼栋交付发包人使用,全项目垃圾处理,地块内围挡的拆改,展示区与施工区布设,按要求设置洗车槽、沉淀池,负责联合验收前场地给排水(至发包人红线外接驳点),临时用水(从临时市政水表至各区域施工用水接驳点),临电(临电变压器下端出线到到各区域施工用电箱),红线范围内围挡及喷淋,红线及分期围挡交付后的修护及喷淋设置,大门岗亭安装、视频监控,扬尘噪音在线监测仪器安装,人脸识别门禁设备,八牌二图。
施工用水:市政管网预留位置计量表后的管道、阀门、土方开挖等的敷设安装,除发包人同意拆除外,必须保留至竣工验收完成,现场主供管网拆除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后,方能拆除。
施工用电:由临时施工用电变压器至楼层各级配电箱的线缆敷设、漏保安装、接地保护等,临时用电管理维护,临电箱变出线至用电末端设备的配电系统,除发包人同意拆除外,必须保留至竣工验收完成,现场主供管网(三级以上)拆除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后,方能拆除;负责各分包单位各层施工用电接驳点提供;负责基坑施工单位已于现场设置下基坑坡道(施工便道),后续坡道调整及拆除费用已含在措施费用中,不另行计算;负责项目整体临时用电管理。
(二)土石方工程
承包人从基坑底标高+300mm(具体以基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为准)开始土石方开挖、外运及基坑回填,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基坑内土石方、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包含残留桩、截桩、承台等如有)、周边环境的清理(包括菜地鱼塘、坟、电缆电线等如有)、坡道土石方、基槽、电梯井及集水井(含支护)、承台、独立基础、地梁、垫层、桩间土、灌注桩及扩大头等土方开挖及外运或内倒,桩间土压实回填、基坑止水降水和基坑侧壁土压实回填、地下室顶板面土方压实回填至园林完工面标高-300mm、对降水井进行必要的保护、原有场地标高土方接收及清运至设计标高、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缝隙、地下室顶板覆土的土方回填,房心回填土(开关房、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除外),总体室外土方回填。
(三)地基与基础工程
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筏板、防水板、基础底板、桩芯封堵、抗浮锚杆、凿桩头及清理外运、承台、桩帽、垫层、井室爬梯、塔吊及人货梯基础等工程、地基处理施工(含桩基、复合地基、墩基、溶洞处理等)、桩基础施工(含桩机进场道路铺设、桩基础施工场地处理如换填砖渣等)、灌注桩泥浆外运(灌注桩)、消除桩间挤土效应不利影响,包括恢复桩基施工面至交接原始标高、处理桩基质量问题(含标高偏差、位置偏差)、承担由于桩基超高超出设计值引起的桩间土清运费用和桩头处理(包括不限于凿除桩到设计标高和桩顶标高至大底板标高间的所有混凝土、钢筋、植筋等)、桩头和桩渣外运、配合承包范围内桩基检测相关工作,(包括不限于找桩位,开挖土方至适合的深度以暴露桩头,并预留足够的检测工作面)、桩坑抽水降水、填土、静载检测搭台所需填土及配合等工作、基础底板以下部分的管桩预制管桩桩芯桩芯钢筋和混凝土浇筑、桩头防水处理及抽芯检测后的灌注封堵、负责预制桩桩芯钢筋和混凝土浇筑、桩头防水处理及抽芯检测后的灌注封堵、负责白蚁防治及有关验收工作、桩基施工道路的铺设及清运(若后续单位借用则由后续单位负责借用部分道路清运)、负责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记录及有关验收资料整理报审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四)结构工程
1.按图纸完成全部结构工程:含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包括不限于室内外钢梯、栏杆预埋件、扶手预埋件及其他预埋件;结构水池爬梯、室外爬梯、室内外钢(不锈钢)爬梯、出入口钢构雨棚、防火防腐等)、装配式结构等;负责所有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包括人防门安装后的反坎浇筑、地面找坡、构造柱等);所有垫层、基础、结构混凝土墙、板、梁、柱的钢筋制安、砼工程及模板工程的施工、结构面原浆收光;后浇带施工,包括底板、顶板、外墙后浇带的防水节点处理、临时支撑及安全措施;结构裂缝、缺陷修补完成,无渗漏;负责人防工程相关的预埋工作(人防工程电气照明、给排水、防排烟等穿墙套管预留及其他人防工程相关的预埋工作);提供垂直吊装设备(如:塔吊)、临时支撑钢管等以便人防门现场安装;高支模工程监测;管线位移监测;配合结构实体检测工作,负责抽芯检测后的灌注封堵;配合第三方进行主体结构沉降观测;负责各专业结构件、套管预埋,预埋套管外处理;泵管、放线孔、外墙施工措施预留洞预留与填塞;电梯机房安装孔填堵、基础施工;含铝模深化设计。
2.按图纸完成地下室、商业及其他、标准层公区、户内等砌筑工程。地下室及屋面墙体砌筑、外围护墙、设备基础(除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外)、通风井、管井、防火卷帘轨道两侧封堵、土建洞口塞缝砌筑;砌筑完成清理墙面;完成预留洞口(机电桥架、管线、水管、风管、消火栓、电梯门洞口、电梯洞口)的预留洞口、砌体塞缝、水电开槽后的修复及挂网;地上公区、户内的墙体砌筑、外围护墙、设备基础(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外)、通风井、管井、土建洞口砌体塞缝;砌筑完成清理墙面;完成预留洞口(防火门和消火栓、电梯门洞口、电梯洞口)的砌体塞缝、水电开槽后的修复及挂网;对门窗、阳台玻璃栏板(栏杆)、百页等负责按设计要求进行预留预埋并保证洞口尺寸满足设计及现行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通风井、管井、屋面隔墙、风帽砌筑;成品烟道供应(含止回阀)及安装;负责各专业洞口预留、构件预埋及预埋套管外收口处理;负责套管、洞口第一次封堵后面层处理。
(五)装配式预制构件工程
装配式预制构件的深化和施工(包括楼承板、桁架楼承板、叠合板、梁、柱子、楼梯、PLC墙、预制砼墙等)、预制构件厂家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钢筋、砼、水电预留口、水电管线预埋等)、预制构件的厂库保管及运输、预制构件现场安装及吊装、各预制件与主体结构(砼、砌体)之间缝隙收口处理和砼浇筑、负责移交后的仓管及二次运输、负责提供有关材料资料及配合有关验收工作等,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六)人防工程
按人防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1.给水:人防图需要防护密闭处理的预埋套管;
2.排水:连接地漏热镀锌钢管(含防爆地漏、清扫口)、人防集水井排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含平时安装到位的设备);
3.通风:人防区域需要安装的通风管及配套设备(含风机、风管、阀门等平时安装到位的设备)及防护密闭处理的预埋件等通风设备;
4.电气:人防区域需要安装的电气设备(含线槽、线管、电线、电缆、电箱等平时安装到位的设备)及防护密闭处理的预埋套管等;
5.区域内所有人防门、门框预埋、吊环的供货安装、调试;人防封堵、止水框供应及安装;人防出入口砼结构、人防楼梯装修、人防出入口外装修涂料;人防预埋;人防区域墙地面天棚至装修完成面(含车库地坪漆、踢脚线),水沟井盖板,变形缝盖板,人防坡道及钢板;特殊功能房装修。
6.人防桥架:所有人防桥架施工。包括桥架周边的封堵,桥架与预留洞口间的封堵,桥架内防火封堵(必须用防火泥),桥架的跨接及防雷接地、抗震支架施工;
7.配电箱安装:主动力配电箱安装、电缆施工、设备调试;
8.配管预留预埋:所有结构中的人防配管(给排水、电气等)预留预埋;所有接线盒、过路盒预埋。包括配管中设置穿线铁丝;
9.配线及末端安装:管内配线安装、末端设备安装及调试;
10.防爆地漏:防爆地漏安装;
11.人防防排烟工程:(1)防排烟洞口预留(2)人防系统风管制作安装、风机采购安装及调试;
12.电气照明工程的预埋及安装施工;
13.负责洞口预埋及预留洞口处理;
14.人防指示牌供货安装等;
15.人防车道垫板、人防报警器制作安装;
16.人防图纸中所有穿墙套管制作和安装;
17.包含人防设施和人防验收;负责取得第三方单位人防检测合格的验收报告。
(七)建筑装饰工程
1.地下建筑装饰工程
按图纸完成全部内容,包含地坪工程,其中电梯厅及前室装修,开关房、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内装修,充电桩工程(低压柜出线端至末端所有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车库地面:(1)在雨季期间将地下室后浇带等封闭,使地下室地面清理干净并保持干爽,及时暴露并发现底板结构缺陷;将底板清理干净,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将发生明显渗漏位置的混凝土结构裂缝、蜂窝等缺陷修补完成;(2)刚性层浇筑(含留设排水明沟)原浆机械收光;用激光整平机浇筑收面;(3)车库及坡道地坪施工、养护、清理;(4)排水沟、沟盖板及篦子施工,集水井铸铁盖板安装,所有盖板须实际送检满足载重25t以上;(5)地下底板疏水板
地库功能房地面:(1)水泵房瓷砖地面、踢脚或墙裙施工;(2)其他功能房地面找平压光
地库及功能房墙面及天棚:(1)车库、地下室功能房墙面抹灰、防霉腻子、涂料(油漆),含污染修复;踢脚线;(2)车库、地下室功能房顶板天棚结构面清理、确保顶棚无渗漏、修补、防霉腻子、涂料施工及后续修补,确保无渗漏;
地下楼梯间(以首层防火门为界):(1)地下楼梯间楼梯踏步抹灰、瓷砖防滑条、踢脚线施工(2)地下楼梯间墙面抹灰(3)地下楼梯间墙面防霉腻子、涂料(油漆)(4)地下楼梯间天棚防霉腻子、涂料(油漆)
电梯前室:公共走道、电梯厅墙面抹灰;电梯门洞填塞及抹灰收口;
人防房间:根据设计图纸做法完成楼地面、墙面及天棚施工;人防门、外铝合金门窗安装及洞口填塞、收口、防水。
防火门、防火窗:供货、卸货、仓管和安装,及门窗框填缝灌缝;防火门窗抹灰收口(含门框填塞)、防火窗防水等。
2.地上室外建筑装饰工程
(1)按图纸完成全部外立面工程,包括不限于幕墙、外墙腻子、外墙漆、铝板(含外包铝板)、格栅、百叶、GRC、烟帽、风帽、变形缝安装收口及防水、散水、屋面及墙面保温隔热工程、外墙面工程(全部完成至装饰面、外墙砌筑墙抹灰、外立面门窗洞口收口、全砼外墙清理打磨,所有留设洞口的封堵,平整度需满足0-4mm;外墙面砖、文化石等湿贴、干挂)、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包括外墙及阳台涂料、及分隔缝。包括空调机位、空调板结构清理、防水保护层、找平层、找坡层、屋面女儿墙、屋面机房外立面、外立面排水管、首层架空层墙面、天棚外墙涂料及分隔缝施工)、屋面装饰工程(包括屋面、露台刚性防水层或刚性层及屋面天沟施工;屋面、露台防水保温保护层;屋面、露台防水;屋面、露台保温;屋面蓄水试验)、外铝合金门窗洞口填塞后收口及防水处理、外墙的各种洞口第一次封堵后处理(如空调洞口,燃气洞口)等、墙干挂石材(包括骨架及石材饰面铺装固定,与建筑面的非抹灰收口填缝)、瓷砖石材、封堵收边等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幕墙四性试验、抗拉拔试验由承包人负责。
(2)外墙完成至装饰面(涂料、湿贴石材、瓷砖等饰面)、外铝合金门窗洞口填塞后收口及防水处理等、外墙的各种洞口第一次封堵后处理(如空调洞口,燃气洞口)等、外墙干挂石材:骨架及石材饰面铺装固定,与建筑面的非抹灰收口填缝。
3.地上室内建筑装饰工程
首层(入户大堂除外)、楼梯及楼梯间、架空层、所有井道(包括强弱电井、水井、风井等)、设备用房(包括不限于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弱电机房、电梯机房、人防间等设备用房,但开关房、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除外)、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站装修在本次招标范围,按图纸完成。
首层入户大堂,电梯厅及前室,公共走道走廊,商业,公建配套,开关房、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内,住宅套内装修(天地墙装修)等以上工程仅完成天面结构面、地面结构面、墙面至抹灰面(含挂网,门窗洞口收边收口,不含装配式预制构件、铝模现浇墙面)、公区地面结构面清理、公区天棚修平并清理干净,具体以图纸要求为为准。其余装修工程纳入后续范围。
套内、套外室内公区(除风、水、电、管、电梯等各类设备井道楼梯间、公区设备房墙、地、天棚至装修完成面)墙完成至抹灰面,天棚、地面混凝土表面修平并清理干净后移交
地上楼梯间(以首层建筑外轮廓线为界):(1)楼梯间楼梯踏步抹灰、瓷砖防滑条施工、楼梯间踏步侧面收口;(2)楼梯间踢脚线施工、墙面薄抹灰、腻子、涂料施工,墙面标识带施工;(3)楼梯间顶部腻子、涂料施工,具体以建筑施工图构造做法设计说明为准。
室内精装修(精装修交付):(1)非木地板范围将楼地面混凝土表面修平并清理干净后移交,对非同层排水的卫生间,在排水管道安装及穿楼板或墙体洞口封堵完成做盛水试验合格后移交,对同层排水的卫生间,完成地面清理并做盛水试验合格后移交精装修单位;(2)室内墙面内墙普通抹灰、洞口收口、挂网格布,平整度需满足0-4mm;(3)室内墙面内墙薄抹灰、洞口收口、挂网格布,平整度需满足0-4mm;(4)室内有吊顶的过道、厨房、卫生间,完成顶棚修平并清理干净移交,非吊顶部位顶棚达到可直接刷涂料的标准,质量符合现行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5)户内防火门抹灰收口(含门框填塞)、门边砂浆二次收口;大于5cm的缝由承包人用细石混凝土填塞至2cm后再由入户门承包人塞缝;(6)功能房内隔音涂料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提供输便利条件,有关费用分摊并在配合费中包含,不得额外增加如加班、调度费用等。
室内装饰(毛坯交付)适用商业:(1)室内地面基层清理;(2)室内墙面内墙薄抹灰,门窗洞口收边收口、挂网格布;(3)室内天棚修平并清理干净。
地上功能房(屋面机房、避难层):(1)功能房地面找平压光,所有管线周边用水泥砂浆保护及后续修补;(2)功能房墙面抹灰,门窗洞口收边收口、防霉腻子、涂料(油漆)及后续修补;(3)功能房顶板天棚结构面清理、修补、防霉腻子、涂料(油漆)及后续修补,确保无渗漏。
管井强弱电、水管井:按图纸完成全部内容,并完成所有洞口的封堵,满足消防验收需要。
风井:风井墙面清理或随砌随抹。
负责成品烟道施工(包括止回阀安装、预留洞收口及防水处理)
户内出建筑物外墙的各种洞口第一次封堵后处理(如空调洞口,燃气洞口)等;
邮政信报箱的采购、制作、安装及报建通过验收通邮。
电梯:(1)电梯门洞砌筑封堵及抹灰收口、电梯洞口挡水反坎施工;(2)电梯安装之前,基坑的找平找坡,竣工验收前电梯基坑内排水、基坑维护及清理干净,保证电梯基坑底部与专用集水井连通、电梯井壁无孔洞并提供电梯安装配合,没有凸起物;(3)电梯井道隔音降噪。
按图纸完成门窗工程(包括深化设计),含外墙的门窗、外铝合金门窗洞口第一次收口(含塞缝)、雨篷、天窗、防火门窗(包括抹灰收口(含门框填塞),防火窗防水;供货、卸货、仓管和安装,及门窗框填缝灌缝等)、首层商业门、设备房的门、配套用房的门、管井门、阳台推拉门、外铝合金门窗洞口、垃圾收集站卷闸门、门楼电动推拉门及封堵收边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带锁门须将门钥匙统一编号移交物业公司。入户门及所有户内门(包括户内防火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按图纸完成全部栏杆工程(包括深化设计),含阳台栏杆、护窗栏杆、通道楼梯栏杆、屋面栏杆等全部栏杆(含栏杆杯口预留、杯口塞缝灌浆、预埋件、护盖、封堵收边、栏杆,扶手安装施工),防雷接驳预留至预埋接驳点,防雷接驳检测,其他的无障碍扶手(除室外无障碍扶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八)防水工程
按图纸完成地下室底板、承台、地下室顶板、外墙、屋面和露台、各级屋面、毛坯室内、地下室外墙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防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底板防水、顶板防水、地下室外墙防水;
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设备用房、消防水池、集水坑等防水及防水附加层施工;地下室功能房顶部防水及防水附加层施工;
基础防水导墙砌筑及抹灰、底板、顶板防水保护层、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护、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设备用房、消防水池、集水坑等防水保护层及基层;
屋面、露台防水基层处理、防水找坡层及保护层;屋面、露台防水及防水附加层施工;设置水龙头楼层防水及防水附加层施工;非精装修交付套内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墙面防水基层处理、防水保护兼具找坡层;非精装修交付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墙面防水及防水附加层施工,排水立管、烟道根部、燃气预埋管堵漏防水处理、推拉门下滑、门槛石施工到门槛石外侧;混凝土基层清理干净、修补平整;外墙外侧涂刷防水涂膜,外墙底部涂膜延伸到底板面;外墙外侧贴防水卷材及挤塑聚苯板保护层;完成室内卫生间沉箱防水、地面防水、墙面上翻30cm高防水并向卫生间门洞外延伸50cm及两侧各延展20cm,仅施工至防水层;穿外墙、露台、各级屋面等防水部位机电管线的防水封堵;负责公区套外有防水部位的找平、防水、保护层;负责桩头防水施工。室内公共过道、阳台、入户花园防水工程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九)给排水工程
1.给水工程:
(1)项目用地红线外接驳口至红线内小区总水表(含水表组)段管线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按图纸完成给水工程,从地块红线内小区总水表开始至楼栋内水管井水表组(含水表组)之间的所有管道及设备采购安装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水表及配套阀组、生活水池、智慧泵房(含深化设计)、屋面水池、检修盖/门、放空管、溢流管、浮球、液位计、生活水泵成套设备、消毒设备、给水管、所有给水套管预埋、生活水表、水井龙头、阀门配件、试压连接软管、远传抄表系统管线及设备(含深化设计)、取得水质检测报告等,楼栋内水管井水表组后至各末端用水点、户内龙头、角阀不在本次招标范围。③按图纸完成自来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基础制安装;给水系统孔洞预留、预埋及封堵:穿地下室外墙、屋面顶板、水箱(池)、建筑外墙的套管均预埋防水套管,穿梁、楼板的采取普通钢套管;套管内外封堵及防水施工;市政开梯及供水外网:市政管网开梯及临时基建梯口转换、市政接驳口至水泵房的管道、设备、水表、阀门井、管沟土方开挖与回填。包括给水管打压检验;水泵房:水泵房管道、阀门、水泵、变频装置及其附件安装、调试。包括给水管打压检验。泵房内水箱进出给水管安装(含溢流管、放空管和透气管、水位计以及其管道上的阀门、浮球控制阀等附件安装、调试,洞口封堵),以及其附带其它必不可少的工作;紫外线消毒器、水箱安装及供货(含槽钢、爬梯、人孔、检修盖(门)及锁具、进出水口单法兰等自带配件),及降噪专项深化设计;用户表前管道:水泵房出水管至楼层水表井水表之间管道、阀门安装及调试。包括给水管打压检验;水表(或远程抄表):水表安装、水表球阀、水表本体和配件或远程抄表控制系统安装;包括楼层清洁用水点(含水龙头安装);所有给水管线标识及户表编号;通过自来水公司验收;给水系统及水泵房移交自来水公司管理。
(3)商铺、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站等公共配套设施按图施工完成。
(4)地下室冲洗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道至末端冲洗龙头,人防用水、发电机房由市政给水管道至末端给水管、水龙头预留。
(5)负责水质检测及有关验收、调试(如给水系统冲洗、消毒、调试、测试、灌水、通水、及压力试验、材料送检、验收等)、配合其他各专业分包验收及保修保养。
(6)自来水及消防其他专业等给水系统的孔洞预留、套管预埋及封堵处理。
消防给水工程,按图纸从地块红线外开始至各用水末端的所有管道及设备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不限于给水管、所有给水套管预埋、消防取水口及井盖、阀门配件、检修门及锁具、浮球、液位计、溢流管、放空管、消防泵组、消防箱/栓、水泵接合器、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泡沫灭火装置、末端试水装置等。
(7)商业给水工程,按图纸从地块红线外开始至各商业用水末端点位的所有管道及设备采购安装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给水管、所有给水套管预埋、水表龙头、阀门配件、洗车库用水、商铺用水、物业管理用房用水、垃圾收集站用水、发电机房用水。
(8)以上所有支吊架、抗震支架制作安装均在本次招标范围。
2.排水工程:
(1)按图纸完成商铺、住宅、公建配套公共区域排水至接入红线外市政排水井(并完成永久排水证办理),包括室外管网、排水观测井、排水管及配件、排水系统孔洞预留预埋及封堵、所有排水主立管安装、排水套管预埋、潜水泵成套设备、排水检查井、防坠网、导流槽、检查井盖、雨水口、雨水篦子、集水井盖、人防井盖、排水沟盖板、化粪池、隔油池、水簸箕、溢流管、管线标识、支吊架、抗震支架等,并确保排水畅通。户内包含排水立管及各层预留三通接口,不包含户内各末端排水点位至排水立管的管道及末端洁具等。
(2)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站的排水管线、洁具龙头及设备均在本次招标范围。
(3)户外公区地漏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屋面地漏、水井地漏、地下室排水地漏等。
(4)户内卫生间沉箱侧排地漏、阳台地漏、入户花园地漏、室内公共过道地漏及连接支管在本次招标范围,户内精装地漏及洁具采购安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十)消防工程
按图纸完成消防各系统主体结构及二次砌筑结构的所有机电管线、套管、底盒、设备基础安装、接线盒预埋,电气管线须预留穿引线并确保管线通畅。公共走道走廊、合用前室、电梯厅、首层入户大堂消防末端点位按精装修图纸定位安装。
按图纸完成消防各系统主体结构及二次砌筑结构的所有洞口预留及套管埋设,穿地下室外墙、屋面顶板、水箱(池)、建筑外墙的套管均预埋防水套管;穿梁、楼板的采取普通钢套管;风管套管预埋;消防系统套管内封堵。
消防风机、消防泵等设备基础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承包人机电管线穿越墙柱梁板等的防火封堵收口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配合预留风管穿墙洞口,配合预留风机房、消防泵房等设备房的土建临时洞口,并负责在设备进入后封堵收口。
承包人负责防火卷帘门的门导轨防火封堵收口。所有消防桥架、电缆电线、挡烟垂壁施工及标识。包括桥架周边的封堵,桥架与预留洞口间的封堵。桥架内防火封堵(必须用防火泥),桥架的跨接及防雷接地。
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出消防泵房管网、阀门、设备安装。包括: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的管道安装;消火栓、阀门及阀门井安装;灭火器摆放;管道色标制作、发光标志制作、安装;抗震支架安装。
消防泵房:包括消防泵房(含风机房)的一、二次结构、防水、墙面及天花抹灰、地面找平,设备房内刷白、地砖铺砌施工;消防水池出水管水泵、阀门及其附件安装、调试,具体按图纸要求施工。
消防设备供电:负责低压出线消防总箱、消防总箱至风机配电箱的接线及箱体安装。配电箱至消防设备(设备包含: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主机等)末端。配电箱至消防用电设备配管、配线、接线及调试。
独立室外消防环网:管网、阀门、设备安装。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安装;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阀门及阀门井安装;土方开挖与回填。
屋顶消防水箱:屋顶消防水箱、稳压泵组、泵组控制柜及连接管道、水箱的溢流放空管道、附配件供应安装及调试。
防排烟:平时通风、防排烟及加压送风系统风管制作安装、风机排风扇采购安装及调试、抗震支架安装、风口及阀门采购安装。
消防弱电配管:按图完成所有消防弱电的管线,安装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弱电线缆、设备及相关配件安装及调试。
消防电话及广播系统(不含电梯五方通话系统):消防弱电线缆、设备及相关配件安装及调试。
干粉灭火器及灭火器箱、气体(或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供应及安装及调试。
电气火灾漏电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弱电线缆、设备及相关配件安装及调试。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配管、接线盒、配线、灯具安装及调试。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疏散指示系统:疏散指示系统主机、配电箱、配线、灯具安装、编码与调试。
负责消防弱电系统包括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漏电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系统等线缆及设备安装及调试。
负责风机控制箱、消防水泵控制柜后端出线的配管、配线及设备安装。
防火门窗:户内避难间防火门门缝及过墙孔的填缝封堵,移交装修单位前的拆除恢复。
设备基础:设备(混凝土)基础制安装。
设备房内照明灯具、插座及其线路和动力配电(含配电箱)安装。
塔楼各层差压开关系统和地下室车库一氧化碳检测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并验收通过。
柴油发电机启动信号管线的施工连接及调试。
派出所、公交站的消防机电管线改造、系统接入、调试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包含所有系统接入、调试费用,所有验收费用,包取得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通过消防验收。
防火卷帘工程:
1.强电配管:配电箱至末端控制箱配管、控制柜至末端配管的配管预留预埋及配线、并线与调试;所有接线盒、过路盒预埋。包括配管中设置穿线铁丝;
2.强电配线:配电箱至末端控制箱电缆电线敷设及调试。
3.负责防火卷帘门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有关验收工作。
(十一)电气工程
1.地下室电气工程
专变部分从低压配电柜(不含低压配电柜)开始按图纸完成;发电机馈电柜至下级配电箱(含箱)内容在本次招标范围;公变部分从低压配电柜(不含低压配电柜、充电桩)开始按图纸完成;公变低压柜至入户电表箱段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地上室内电气工程
(1)公区预留预埋:所有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砌筑墙中预留预埋的强电配管。自总配电房至楼层配电总箱的配管预埋;地下室结构和墙体预埋;公区走道楼梯间灯具插座等配管预埋;屋顶机房及灯具、设备配管预埋;所有接线盒、过路盒、灯具盒及内保温墙面加高底盒预埋;配管预埋时,必须在配管中设置穿线铁丝并确保畅通。包含预留预埋管道的封堵。
(2)架空层、首层(入户大堂除外)、楼梯间、设备房、公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站:按图纸低压柜(不含低压柜)出线至配电箱至开关、灯具等所有末端的电气工程(动力、照明)均在本次招标范围。
(3)公共走道走廊、合用前室、电梯厅、首层入户大堂:按图纸低压柜(不含低压柜)出线至配电箱含在本次招标范围,配电箱后照明系统预埋管、穿线至末端灯具,电气末端灯具安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配电箱后消防系统预埋管、穿线至消防末端灯具及设备、消防末端灯具及设备在本次招标范围。
(4)商铺:低压柜(不含低压柜)出线至商铺内配电箱(含配电箱)在本次招标范围,配电箱后的电气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5)住宅、住宅户内:电表箱(不含电表箱、电表)出线至户内配电箱(含户内配电箱及箱内元器件)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户内配电箱至户内的所有回路电线管预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并穿线铁丝确保畅通;户内箱后至户内弱电箱插座回路的管线及调试通电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户内箱后至户内各末端(除户内弱电箱插座回路外)的电线的敷设、开关插座面板及末端设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户内电气末端点位按精装修图纸定位安装。
(6)地下室、地上功能房、地上楼梯间开关插座及灯具:开关插座及灯具施工;全部灯具安装完成后的整栋满负荷亮灯调试工程。
(7)其他区域按图纸完成,包括抗震支架、航空障碍灯及管线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通过民航部门验收(如有)。
(十二)防雷工程
按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不限于基础接地、接地体、避雷带/网、接地测试点、接地点、引下线、均压环、接闪杆、支架、等电位(含底盒面盖)、屋面爬梯管道等金属件的接地、外墙门窗栏杆百叶的接地、外幕墙铝板格栅的接地。户内卫生间等电位至末端点位的电线连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承包人负责取得第三方单位防雷检测合格的验收报告。
1.建筑物防雷接地:(1)按照设计图纸完成防雷干线、接地母线敷设、下引线、室外接地测试点、卫生间等电位接地点等施工及调试;(2)从桩基及结构主筋连接的防雷接地系统引出的接闪器、避雷针、测试点、构筑物等电位连接、接地引出线以及为其他系统预留端点等她
2.设备房接地:设备房、电气竖井、电梯机房、水泵房等部位按照设计要求预留足够接地连接端子板、环形接地网;
3.配电箱、管道接地:户表箱、配电箱、强弱电桥架、线槽、屋面的煤气管道、金属水管、爬梯等金属构件的接地
4.防侧击雷: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将建筑物外墙上所有金属门、窗、栏杆、百叶等导体进行可靠的等电位连接点位预留、均压环等施工及调试
5.防雷检测:本工程的防雷接地需满足当地防雷检测所(或验收部门)的做法要求,不因是否了解当地防雷检测所的做法要求而给予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防雷验收,并取得市气象局主管部门的防雷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及相关合格证手续,含向有关部门交纳防雷工程行政验收费用、或按当地验收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办理验收通过的服务咨询费。
(十三)空调工程
1.空调系统预留预埋:户内空调系统的穿梁、穿墙套管预埋,完成空调电源的配管、线盒预埋。
2.室外不锈钢防雨帽安装。
3.机房排风孔洞:孔洞预留、挡雨板安装。
4.空调套管:空调穿墙PVC套管、差压开关测压管的预埋。
(十四)智能化工程
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需按图纸及技术需求书完成所有智能化预埋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弱电智能化、电视、通信及网络系统主体结构及二次砌筑结构的所有机电管线、套管、底盒、接线盒、户内弱电箱(含电源插座)预埋,预埋电气管线须预留穿引线并确保管线通畅。包含抗震支架的深化设计及制作安装。整套户内弱电箱(含电源插座)的供货安装在本次招标范围内。需无条件配合智能化单位各系统协议对接、端口开发等工作。
其他:
1.公共区域所有结构中的智能化配管预留预埋。地下室智能化配管预埋、各弱电机房智能化配管预埋、各楼层智能化配管预埋,所有接线盒、过路盒、可视对讲底盒、内保温墙面加高底盒预埋;
2.智能化工程预埋套管外的封堵处理及公共配套区域预埋套管封堵后的面层处理;
3.负责户内预埋范围:电井至户内弱电箱、可视对讲机回路的电线管预埋,户内所有弱电智能化回路的电线管预埋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4.弱电机房的土建施工(包括结构浇筑、墙体砌筑、批荡抹灰、供电和照明系统安装等);
5.各防雷接地点埋设及预留;
6.周界及广播系统(不含消防广播)系统:所有周界系统的室内配管预留预埋。地下室至围墙配管预埋;所有接线盒、过路盒预埋。包括配管中设置穿线铁丝。所有周界系统的室外配管预留预埋。建筑物至围墙配管预埋、围墙结构内配管预埋;所有接线盒、过路盒预埋。包括配管中设置穿线铁丝;
7.配合弱电智能化调试、测试及有关验收工作,配合智能化单位各系统协议对接、端口开发等工作。
(十五)电梯工程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承包人负责电梯按钮、机房、井道、厅门的孔洞吊钩预留及封堵收边,负责电梯设备基础、支墩的制作安装,负责接通电梯临时电源以保证调试验收,负责永电通电后将电梯临时电源转换为永久电源。承包人负责配合弱电智能化单位、消防单位、精装修单位等进行安装调试及验收。承包人负责提供电梯使用、运行维护、开梯管理,以配合精装修、弱电智能化等单位的室内施工改造。预留电梯二次装修空间和荷载,电梯轿厢二次装修不在本次招标范围。电梯层门需由发包人指定配色。所有样板房所在塔楼的临时电梯(含临时机房及临时机房结构)的施工、维保及拆除均包含在本次范围内。
(1)根据设计建筑、结构、电气图纸,提供电梯专业深化图。
(2)电梯电源柜(含)到电梯控制柜安装及接线及调试;电梯井道插座、电源配管、接线盒、配线安装及调试;
(3)电梯设备供货、电梯安装及调试、负责所有设备从出厂到安装现场的运输(包括水平和垂直)的提运、储存、吊装、就位等工作,设备的现场保管直至电梯移交物业公司完成。
(4)根据国家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竣工检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及全过程资料证照办理。验收合格后,负责电梯的保管工作。
(5)电梯井道内脚手架安装拆卸、井道内金属牛腿(由厂家配备及安装);井道应按有关规定装永久性照明灯和检修插座及爬梯。
(6)负责无偿进行电梯操作工的培训。
(7)负责过渡电梯使用期间电梯机房及电梯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督管理。承担调试验收后移交之前的照管责任。
(8)电梯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技术选型表。以上电梯工程事项涉及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再另行计价。承包人选定电梯品牌与供应商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相关采购工作。
(十六)燃气工程
不在本次招标范围,承包人须无偿配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单位进退场、用水用电、施工材料场内运输及堆放场地、脚手架及吊篮使用,整体验收及档案接收等所有涉及燃气工程的一切配合工作。
(十七)永电工程
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承包人须无偿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永电单位进退场、用水用电、施工材料场内运输及堆放场地、电器设备穿墙临时洞口预留及封堵、整体验收及档案接收等所有涉及永电工程的一切配合工作。
(十八)柴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项目整套柴油发电机设备供应的设计、供应、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包括轴端驱动散热水箱、减震器、底脚螺栓、设备基础等)、完整的排气系统(包括烟囱、排气管、所有的消声器、悬挂装置和热绝缘)、完整全套燃料输送系统(包括日用油箱、输送管滤污阀、阀门、日用油箱至发电机的管道及其他相关设备、需用的供油泵、输油管)、柴油发电机组至机组馈电柜至机组低压柜进线的电气连接(包括所有附属和控制设备的控制屏以提供完整的操作系统)、配合指导柴油发电机启动信号线路的连接及负责调试、直流电起动系统、排风管、烟井内风道(如有)、隔声装置等的供应,接通发电机房给水管至机组油烟净化装置,运输(含装卸),吊装、现场保管、安装调试、现场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降噪和烟尘处理)、成品保护、系统调试,验收取证(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机房环保工程,烟气处理工程(低空排放,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柴油发电机组扰民噪声检测与合格文件的提供,培训及其它相关服务。
承包人负责施工发电机组的土建设备基础。承包人配合预留发电机组的土建临时洞口,并负责在设备进入后封堵收口。承包人移交物业公司时确保油箱加满。
(十九)抗震支架工程
抗震支架工程按施工图纸、技术需求书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完成深化设计,并按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深化设计图纸完成相应工程内容,按要求完成验收。
(二十)室外市政配套工程
室外配套市政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二十一)海绵城市工程
按图纸完成排水管(含溢流管、穿孔渗排管)及配件、防渗膜、排水井/室的施工,其余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二十二)太阳能工程
太阳能光伏系统:按图完成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所有工作,包括不限于:太阳能光伏组件、逆变器、管线等采购,安装,包深化设计,包调试及通过政府验收。
(二十三)园林景观工程
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但是项目临时围墙成品保护、恢复、修缮完成,园林景观完成面30cm以下至地下室结构顶板回填土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小区绿化总水表后的绿化给水管道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二十四)门窗工程
按图纸完成雨蓬,门窗。雨棚现浇混凝土雨棚结构及外墙涂料施工;外墙窗工程安装施工;外窗喷淋试验;承担洞口尺寸不符导致的门窗与主体的砂浆封堵或剔凿;外铝合金门窗安装及外框填塞、收口、防水、喷淋试验;负责与防雷预埋与接驳、防雷检测工作;外门窗防水,外墙砂浆防水,窗框塞缝位置涂膜防水;各类雨蓬、空调百叶安装及收口;
(二十五)报建及验收
1.承包人负责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临时排水证、永久排水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占道许可证、人防报监、开通施工出入口等与施工相关的证照办理,发包人提供资料配合;如未完成办理导致承包人及发包人蒙受经济及名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本项目防雷、装配式、节能、环保、人防、消防、质量、安全、城建档案、卫生防疫、规划、给排水、白蚁防治、海绵城市、民航、邮政等专项验收工作,负责本项目海绵城市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并取得报告,配合永久用电、光纤入户、信号覆盖通信设施、有线电视工程等其他专项验收办理,并负责办理项目联合验收。
(二十六)工程检测
(1)承包人负责消防系统、防雷系统、节能检测、人防检测、水质检测的第三方检测费和监测费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所有材料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三性试验、幕墙四性试验、外墙抗拔试验,钢筋、混凝土、电线电缆、开关面板、节能材料、外墙砖材料等施工合同范围内需要的各种材料试验,单位由发包人委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桩检测、基础检测、实体检测、沉降观测等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负责委托并承担费用。
(4)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工作,承包人须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场地、人力、物力进行配合,如承包人拒不配合,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配合,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七)泛光照明工程
在本次招标范围。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及设计深化所包含的所需主/辅材的供应及安装、运输(含装卸)、前期跟踪、调试、验收、质保、缺陷修复(含在施工期间对其他单位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坏的修复)及其它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泛光照明灯具、遮光片、变压器、配电箱、电线/电缆、线管/预埋盒等主/辅材的供应及安装;
(2)负责从低压柜(不含低压柜)至泛光照明配电箱(含该箱及电源进线)出线至末端灯具的所有布管、布线及灯具安装工程,泛光照明配电箱不得凸出外墙面,且须与外墙统一颜色;
(3)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措施费;
(4)材料的吊装、卸车、搬运(包含二次搬运)、现场保管。
(5)灯具、室外接线盒的密封防水处理,管线施工孔洞的封堵工作;
(6)负责所有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以及验收所要求的测试、检查、试验,所供设备材料根据行业或主管部门要求应做的所有复验复检费用及其所需材料费用;
7)配合对幕墙相关部位装饰型材料进行灯具安装位置的加工改造;
8)负责外立面照明工程的调试、试运行工作;
(二十八)白蚁防治工程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包括1、楼房周围白蚁处理;2、墙外防白蚁沟毒土;3、埋地电缆沟毒土;4、首层、地下室地面墙基毒土;5、楼面墙基处理;6、沉降缝、伸缩缝处理;7、门框、窗框处理;8、室内管道、管沟处理等,按要求完成白蚁防治工程检测。承包人负责办理《预防白蚁竣工证明书》、《负责防治白蚁卡》等有关手续。
(二十九)竣工资料与竣工图
1.承包人合同范围内各专业竣工图由承包人自行编制或自行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编制;
2.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分包单位的资料收集及整理归档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取;
3.配合发包人永久用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等专业工程施工及调试,配合永久供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验收。
(三十)其他
1.涉及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大型设备吊装、幕墙等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
2.承包人现场接收基坑支护单位施工的临时围墙、施工道路、喷淋设施、围墙美化设施、临时办公场地临时设施时,应向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支付相应施工费用。
3.承包人新建的围墙、施工道路、加工场、材料堆场、临时办公场地、临时宿舍、门禁、监控系统等设施,必须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城投集团及发包人即时发布的最新要求。
4.所有过墙的管线、设备管线竖井、幕墙与结构的层间缝隙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封堵,所有设备的基础(开关房、公变房、专变房、高低压配电房除外)经深化设计,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5.为其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水、电接驳及垃圾集中清运,在条件允许下有偿为各分包单位提供至少一间办公用房。
6.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系统深化设计,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深化设计图纸。
7.负责统筹项目管线综合平衡,出具综合管线平衡图。
8.负责统筹整个项目各专业各系统技术和施工协调,保证各专业各系统无缝对接,按要求实现建筑各项功能,并负责调试、资料收集,完成验收所需全部工作内容。
9.发电机供货合同:发电机房内的土建工程施工(含设备基础);发电机房内的照明工程;负责设备基础及附属设施深化;负责发电机房内环保工程施工;负责设备安装及调试;负责发电机至低压柜的电源范围;
10.为各个系统预留孔洞、沟槽等(包含承包人自行施工机电部分所有预埋电管/水管的预埋、开槽、修补;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在现场砌块、砖墙内的开槽及修补由专业分包单位各自负责完成)。
11.各种套管、线缆、管道等与楼板/墙壁间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封堵。
承包方式:由承包人包深化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费、包检验检测、包调试、包报建报批、包验收、包培训、包移交、包质保、包结算等。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以综合单价包干,部分项目综合合价包干。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957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期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含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如有)及分包单位的工作时间(如有)、相关专业工程深化设计时间、含因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及通过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电梯、安全等各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直至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及完成本期所有工程施工达到交付标准的所有工期。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计划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时间为2028年12月30日。
工程竣工日期以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所载明的验收日期和完成本期所有工程施工达到交付标准的日期中时间靠后的日期为准。
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如下:
| 序号 | 关键工期节点 | 工期(日历天) | 完成时间 | 备注 |
| 一、 4#、3#住宅楼(32层) | ||||
| 1 | 4#主体结构达到正负零 | 98天开工之日起计98日历天 | 2026年8月24日 | |
| 2 | 4#主体结构达到预售条件(装配式4层) | 35天开工之日起计133日历天 | 2026年9月28日 | |
| 3 | 3#主体结构达到正负零 | 165天开工之日起计165日历天 | 2026年10月30日 | |
| 4 | 3#主体结构达到预售条件(非装配式22层) | 178天开工之日起计343日历天 | 2027年4月26日 | |
| 5 | 主体结构封顶 | 279天开工之日起计444日历天 | 2027年8月5日 | |
| 6 | 完成外立面工程 | 170天开工之日起计574日历天 | 2027年12月13日 | |
| 7 | 竣工联合验收完成 | 90天开工之日起计732日历天 | 2028年5月19日 | |
| 二、 1#、2#住宅(32层) | ||||
| 1 | 1#、2#号楼地下室达到正负零 | 246天开工之日起计246日历天 | 2027年1月19日 | |
| 2 | 2#号楼主体结构达到预售条件(4层) | 65天开工之日起计312日历天 | 2027年3月26日 | |
| 3 | 1#号楼主体结构达到预售条件(非装配式22层) | 195天开工之日起计442日历天 | 2027年8月3日 | |
| 4 | 主体结构封顶 | 226天开工之日起计539日历天 | 2027年11月8日 | |
| 5 | 完成外立面工程 | 180天开工之日起计749日历天 | 2028年6月5日 | |
| 6 | 竣工联合验收完成 | 90天开工之日起计957日历天 | 2028年12月30日 | |
| 备注:(1)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销售需要进行1#~4#楼的开发建设,具体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的每栋单体开工令之日起计算总工期及各关键节点工期。(2)如发包人根据销售需要提出缩短1#~4#楼的总工期天数或任何关键节点工期天数,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在缩短的总工期天数及各关键节点工期天数不超过10%的情况下,承包人承诺不就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 | ||||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承包人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为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前述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的,应当以更严格的为准。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后续发布有关样板工地的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其执行。
交楼目标:集中交付期到访交付率不小于90%,集中交付期整体交付率不小于85%。
五、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必须取得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后续发布有关样板工地的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其执行。本项目邻近广花公路及永利路(规划),周边存在住宅小区及邻近建筑物,同时场地内存在地铁线路施工。承包人须充分考虑市政道路、地铁线路施工对本项目施工带来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给本项目施工进展带来的干扰。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
六、绿色建筑目标:本项目按照绿色施工最新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达优良标准,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必须取得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绿色施工目标:必须达到“绿色施工”合格标准。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等市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文件。
七、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小写):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税率为9%。其中抗震支架工程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防雷工程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智慧泵房工程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白蚁防治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泛光照明工程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包干总价为元,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
上述税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规定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本合同所涉及的发包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也全部为含税价。
本合同各阶段款项均可用人民币以支票、汇款、承包人认可且无追索的商业保理等方式支付,若使用承包人认可且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支付所产生的贴息、财务费用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第2点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 发包人: | |
| 名称:广州市广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
| 传 真: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帐号: | |
|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 |
| 承包人: | |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
| 传 真: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帐号: | |
|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并由施工单位搜集、填写、整理办证等所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及取回证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⑷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⑺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发包人书面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不可抗力;
⑺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不提出工期延误书面报告,视为同意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重新设计,并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不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
⑸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并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⑴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⑵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调整金额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⑸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⑹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见专用条款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见专用条款的约定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发包人、承包人对新增、变更价款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31.5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非因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而作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7工程洽商及会议纪要不作为变更计量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书面认可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并书面认可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60天内,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八份交发包人,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以上要求递交的所有资料后60天内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价款的书面核实意见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33.3发包人在核实工程结算价款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0天内,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⑵质量保修期;
⑶质量保修责任;
⑷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⑵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⑶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⑷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⑵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⑴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意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且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最新发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需求,承包人提供具体技术方案及施工工艺,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确认后执行。
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4套经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本合同委托范围涉及各专业工程图纸的深化设计要求:按发包人发布的招标图纸、技术需求书及招标文件第七章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深化设计(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5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设计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七章要求建立本项目BIM系统,相应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职务: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才对发包人有约束力,若只有监理签字和(或)监理单位审核盖章而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承包人不得据此主张权利:
(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格;
(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7)材料、设备品牌或档次的变更;
(8)通过验收。
监理工程师在职权方面未尽事宜或有关调整,由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职权:作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必须由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并经发包人盖章后方可生效。
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所有工作往来均须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再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并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该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人员无权行使监理职权。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
7.1.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7.1.1.1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7.1.2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人员配备承诺及招标文件的人员配备需求组建项目经理部。其中,主要管理人员须完全按照投标承诺不作更改,在开工前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它管理人员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之要求提交名单及相应资料报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开工前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书面通知为准。
7.1.3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即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7.1.3.1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承包人须事先报监理单位审批,且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承包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承包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3)离场3天以上,承包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个日历天。
7.1.3.2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承包人须立即撤换该人员,且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等于或优于前任人员。
7.2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4承包人投入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工程管理人员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等于或优于前任人员。更换项目经理后,承包人必须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手续。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须于7个日历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撤换,所调换来的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等于或优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且该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发包人只能提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2)本项目区域水、电资源紧张,如开工前发包人未能解决施工用水、电接驳,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报装和接驳工作,相关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按时足额缴纳费用,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连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不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查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校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包含分包图纸及各专业的深化图纸),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非发包人原因导致预留预埋错误,承包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8)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铁、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除文物保护外,上述所有保护工作及相关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施工临时排水证、占道施工许可、夜间施工、树木迁移等施工和验收必要的许可及证明。
(2)按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相关基金及押金等,因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扣(罚)款项均由承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专用条款第8.1款各项义务,工期顺延。
8.4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8.4.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8.4.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
8.4.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指令施工或施工进度、质量等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完成或另行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施工,相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扣除,同时承包人按该部分费用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划支付申请书”,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工程进度月报表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进行分析,并标注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机械设备及劳动力投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建设单位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良好的状态。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应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规范和市住建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的通行。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