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项目
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
预公示时间:2026年3月20日-2026年3月25日17:00止,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议或问题的,请在预公示期内向指定邮箱1292387567@qq.com提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已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2022】419号、甬发改审批【2022】40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2.2建设规模: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起于江北区孔浦站,经镇海城区、九龙湖、龙山、掌起、观海卫、慈溪城区,终至慈溪高铁站(与通苏嘉甬高铁站换乘)。线路全长约64千米,其中高架线长约39.4千米;隧道段长约23.5千米,其中山岭隧道约1.5千米、地下隧道约22.0千米;U型槽过渡段长约1.1千米。共设13座车站,其中地下站7座、高架站6座,平均站间距5.3千米。线路中部设龙山车辆基地1座。全线设110kV牵引电力变电所2座。本工程控制系统拟接入新建的宁波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
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起于鄞州区小洋江站,经云龙、横溪、塘溪、咸祥后于甬莞高速象山港大桥东侧50米(两桥梁边净距)并行跨海,进入象山境内后经贤庠、大徐、象山城区,终至大目湾站。线路全长约61.45千米,其中高架线长31.35千米(含跨海段6.2千米);路基段长度0.91千米;隧道段28.32千米,其中山岭隧道22.42千米、地下隧道5.9千米;U型槽过渡段0.87千米;共设10座车站,平均站间距6.83千米,其中地下站2座,高架站8座;线路北端设云龙车辆基地1座、南端设南部新城停车场1座;全线设置云龙牵引变电所和南部新城牵引变电所。本工程控制系统接入拟新建的宁波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
以上对工程的描述具体以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3计划工期:
366日历天(2026年5月15日-2027年5月15日),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调整工期。
施工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工验收之日。
2.4招标范围:
Ⅰ标段: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慈溪市全范围除龙山镇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Ⅱ标段: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慈溪市龙山镇,镇海区、江北区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Ⅲ标段: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鄞州区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Ⅳ标段: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象山县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具体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2.5标段划分:4个标段;I标段约 万元,Ⅱ标段约 万元,Ⅲ标段约 万元,Ⅳ标段约 万元。
2.6质量要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
②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可由任一成员单位委派。
3.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4其他要求:
3.4.1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3.4.2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4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3.4.3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 月 日09时00分至2026年 月 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1/login.html)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4.2 招标文件费用0元(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请登录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s://ygcg.nbcqjy.org:8071/login.html)自行免费下载。
4.3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点击报名并支付100元系统使用费。在项目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将报名时填写的开票信息流转至平台财务人员统一开出数电发票(无须付款人申请),付款人可在交易系统中(或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自行下载打印。
4.4 特别说明:如遇两家(含)以上已签到供应商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相同,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并提示“响应无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当场拒收此类响应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Ⅰ标段 万元整;Ⅱ标段 万元整;Ⅲ标段 万元整;Ⅳ标段 万元整。
5.2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电子保函
5.3 交纳要求:
(1)银行转账(或电汇)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2)电子保函:直接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函(具体操作可查看“用户指引”区内的《电子保函操作说明》)。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 月 日15时整。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如招标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本次招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电子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 月 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1/login.html)”。
6.2 逾期未完成线上上传、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予以拒收。
6.3 投标人无需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直播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2/),在线观看开标直播过程。
6.4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除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外,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7.系统使用费
宁波市阳光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nbcqjy.org/)平台动态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8.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gzw.ningbo.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宁波轨道交通官方网(www.nbmetro.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
联系人:柯宁、季金恋子
电话:0574-83888483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郡柳路280弄35号(轨道交通项目部)
联系人:张洁、姚玲娜、蒋鹏程、陈芸、段丽伟
电话:0574-87689053、83882816
邮箱:1292387567@qq.com
招标文件-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预公示).pdf技术标准和要求-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项目(预公示).pdf
更多详情请参考
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
复垦(复林)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月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
(复林)工程施工
招标人名称: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备案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约管理部(盖章)
备案日期:二〇二六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时间安排表
| 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 | 2026年月日23时59分 |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2026年月日9时30分 |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6年月日10时00分 |
|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 2026年月日15时00分 |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
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已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
改审批【2022】419号、甬发改审批【2022】40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
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
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2.2建设规模: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起于江北区孔浦站,经镇海城区、九龙湖、
龙山、掌起、观海卫、慈溪城区,终至慈溪高铁站(与通苏嘉甬高铁站换乘)。线路全长约64
千米,其中高架线长约39.4千米;隧道段长约23.5千米,其中山岭隧道约1.5千米、地下隧道
约22.0千米;U型槽过渡段长约1.1千米。共设13座车站,其中地下站7座、高架站6座,平
均站间距5.3千米。线路中部设龙山车辆基地1座。全线设110kV牵引电力变电所2座。本工程
控制系统拟接入新建的宁波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
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起于鄞州区小洋江站,经云龙、横溪、塘溪、咸祥后于甬莞
高速象山港大桥东侧50米(两桥梁边净距)并行跨海,进入象山境内后经贤庠、大徐、象山城区,
终至大目湾站。线路全长约61.45千米,其中高架线长31.35千米(含跨海段6.2千米);路基段
长度0.91千米;隧道段28.32千米,其中山岭隧道22.42千米、地下隧道5.9千米;U型槽过渡
段0.87千米;共设10座车站,平均站间距6.83千米,其中地下站2座,高架站8座;线路北端
设云龙车辆基地1座、南端设南部新城停车场1座;全线设置云龙牵引变电所和南部新城牵引变
电所。本工程控制系统接入拟新建的宁波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
以上对工程的描述具体以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3计划工期:
366日历天(2026年5月15日-2027年5月15日),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调整工期。
施工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工验收之日。
2.4招标范围:
Ⅰ标段: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慈溪市全范围除龙山镇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
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
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Ⅱ标段: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慈溪市龙山镇,镇海区、江北区临时用地(用林)
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
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
Ⅲ标段: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鄞州区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
业;
Ⅳ标段: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象山县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及相关服务,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土以及配套设施作
业。
具体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2.5标段划分:4个标段;I标段约万元,Ⅱ标段约万元,Ⅲ标段约万元,Ⅳ标段约万
元。
2.6质量要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
②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可由任一成员单位委派。
3.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
格,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
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4其他要求:
3.4.1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3.4.2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4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4.3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月日09时00分至2026年月日23时59分(北
京时间,下同),登录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1/
login.html)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4.2招标文件费用0元(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请登录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
统(https://ygcg.nbcqjy.org:8071/login.html)自行免费下载。
4.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点击报名并支付100元系统使用费。在项目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
内,系统自动将报名时填写的开票信息流转至平台财务人员统一开出数电发票(无须付款人申请),
付款人可在交易系统中(或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自行下载打印。
4.4特别说明:如遇两家(含)以上已签到供应商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
相同,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并提示“响应无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当场拒收此类响应文
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Ⅰ标段万元整;Ⅱ标段万元整;Ⅲ标段万元整;Ⅳ
标段万元整。
5.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电子保函
5.3交纳要求:
(1)银行转账(或电汇)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
系统”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2)电子保函:直接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
函(具体操作可查看“用户指引”区内的《电子保函操作说明》)。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15时整。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
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如招标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本次招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电子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
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月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
件上传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1/login.htm
l)”。
6.2逾期未完成线上上传、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予以拒收。
6.3投标人无需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不见面开
标直播系统(http://ygcg.nbcqjy.org:8062/),在线观看开标直播过程。
6.4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除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外,
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7.系统使用费
宁波市阳光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nbcqjy.
org/)平台动态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8.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宁波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gzw.ningbo.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
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宁波轨道交通官方网(www.nbmetro.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
联系人:柯宁、季金恋子
电话:0574-83888483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郡柳路280弄35号(轨道交通项目部)
联系人:张洁、姚玲娜、蒋鹏程、陈芸、段丽伟
电话:0574-87689053、83882816
邮箱:1292387567@qq.com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联系人:柯宁、季金恋子电话:0574-83888483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郡柳路280弄35号(轨道交通项目部)联系人:张洁、姚玲娜、蒋鹏程、陈芸、段丽伟电话:0574-87689053、83882816 |
| 1.1.4 | 项目名称 | 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浙江省宁波市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4 | 安全目标 | 确保不发生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上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无人员伤亡影响类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和形式:招标人澄清发出的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他:/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澄清、修改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时间安排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形式:请将要求澄清内容加盖单位章后将复印件及word电子版发送至1292387567@qq.com(邮箱地址)。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双信封单信封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条款内容,修改为:3.1.1投标文件包括技术及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技术及资信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资信标自评分表;九、承诺书;十、其他资料。(一)项目负责人委任书(二)承诺函(三)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五)投标人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内容商务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本次招标设最高投标限价,Ⅰ标段万元;Ⅱ标段万元;Ⅲ标段万元;Ⅳ标段万元。其中:暂估价为元、暂列金额为元、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元。暂估价、暂列金额为建筑垃圾减量化费用。本项目报价最高限价在修改、澄清文件中明确。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方式,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将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2)投标人的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3)根据《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文。1.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2.投标人可参考以下依据,自行组价:(1)本工程施工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3)工程量清单;(4)其他资料,如: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招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料等;(5)定额套用:按以下顺序优先套用定额:a、《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b、《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c、《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d、《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e、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6)工程费用取费标准:①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有关取费标准。②建筑渣土处置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具体按照工程量清单总说明。(7)人工、材料单价的报价参考依据:①人工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单价按照2026年第2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取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②材料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中,有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均按照2026年第2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2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版)、2026年第2月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信息价取定,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当期市场价取定。以上所有材料价均为除税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3.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办理并支付费用,此项费用不纳入本次投标报价。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12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2.其他: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汇款不予退还;(2)以电子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年至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月日以来 |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年(年月日以来)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电子标书: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 |
| 3.7.3(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标书:应当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tdxe”的电子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详见时间安排表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是,退还时间: |
| 4.2.4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另见招标文件约定),视为拒收: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手册约定的其他情况(5)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主持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的内容;(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计划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8)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9)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10)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 |
| 5.2(4) | 开标程序 | 现场直播;(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12)公布中标候选人;(13)开标结束。特别说明事项: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及资信标)统一开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商务标)按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开标,若投标人少于3家,则后续标段不再开标。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2.其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每个标段1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gzw.ningbo.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宁波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www.nbmetro.com/)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或电子形式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保险或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签约合同价。(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不要求 |
| 8.5.1 | 投诉受理机构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监督部门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约管理部地址:宁波市青莲路528号(原宁穿路3399号)邮政编码:315100电话:0574-83884628 |
| 9 | 是否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 | □否■是,具体要求:详见《网上开评标系统操作手册》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1)已完工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2)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注:①完工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完工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②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不含)之前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工的,则还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能证明该项目未完工的证明材料。③合同中未能体现项目规模、结构形式,则还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④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
| 10.2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d.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b.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 10.4 | 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需满足以下要求:(1)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
| 10.4 | 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查询 | (2)中标候选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中标候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2023年1月1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如查询结果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 10.5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6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7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本前附表为准。(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参照DB33/T1248-2021《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相关要求执行,满足但不限于标准要求(4)价款结算方式: |
| 缴专不行项本建中计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施工过程分段结算(5)农民工工资保a.投标人应在投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b.农民工工资支用条款中明确。(6)□实施BIM的(7)■投标人存在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目。(8)本招标文件项(9)中标单位如为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10)建筑垃圾处(11)每个标段中标设工程交易费。a.以中标价作为b.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根据下列标准算: | :分段节点按证金:标前仔细核查本农民工工资保证付按照当地相关内容:撤销投标文件和等情形或被行,招标人可以拒目负责人一般情未办理进浙备案浙备案相关手续置:由承包人按人按以下标准收费的计算基数标人向招标代按差额定率累进 | /企业农民工工金管理制度执文件执行,具/无正当理由放政部门查实存在绝投标人再次况下是指项目的省外企业,。相关规定处理和规定缴纳中标;理机构支付中标法及30%的 | 划分资保证金行。体在合同弃中标、违法投标该经理。须在签订服务费、服务费。下浮比例 | |||
| 服务类型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费率中标金额(万元) |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 100-500 | 1.1% | 0.8% | 0.7% |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0.008% | ||||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0.006% | ||||
| 1000000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
| 10.8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洁电话:0574-87689053邮箱:1292387567@qq.com | |||||
| 10.9 | 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送达地址:1292387567@qq.com或宁波市鄞州区郡柳路280弄35号(轨道交通项目部)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0574-87689053其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
| 10.10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具体要求如下: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商务标纸质书面文件:一式六份电子版文件:(1)技术及资信标(不加密)贰份,其中一份为光盘,一份为U盘;(2)商务标(不加密)贰份,其中一份为光盘,一份为U盘:装订要求:建议技术及资信标按A4或A3纸(技术标封面扩展 | |||||
| 10.10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成A3纸格式)印刷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提倡使用软封面,一本投标文件厚度超过5CM需分册装订。建议商务标按A4纸印刷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提倡使用软封面,一本投标文件厚度超过5CM需分册装订。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
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
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
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及资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资信标自评分表;
(10)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商务标: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资信标自评分表;
(11)承诺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①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写入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投标函内。
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
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
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
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
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应提供
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
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关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如职称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网上开评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
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
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投标文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阳光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
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
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
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主持人按
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4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
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
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
确认。
7.3.2①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
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
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7.4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
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7.8.4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
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
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
报价。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
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2.4款、第5.4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
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年版)
|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家。 |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中标(成交)通知书
|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
| (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盖单位法人章)(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该项目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已备案。(盖章)年月日 | |||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一式份,招标人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单位、宁
波产权交易中心各份。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
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投标评审价偏差值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技术标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3)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或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 |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形 | 情形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一致;(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低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规定费用低限值;(3)规费、税金报价符合现行规定;(4)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5)未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分:100分,权重80%资信分:100分,权重20% | |||
| 2.2.2(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2.2(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投标评审价的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2)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为元至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范围: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其成本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4)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公式一: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公式二: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次低投标评审价×权重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1-权重B2);公式三: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1-C);公式四: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次低投标评审价)/2;公式五:评标基准价=低于各投标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式六:评标基准价=未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评审价。式中:■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从(将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费产生的11个数值)中随机确定;权重B:从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权重B1、权重B2:从15%、16%、17%、18%、19%、20%、21%、22%、23%、24%、25%中随机确定;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次低投标评审价:指从低到高的第二个投标评审价,当出现投标评审价相同时,相同的投标评审价仅计取1次参与排序,若投标评审价均相同时,次低投标评审价即为该投标评审价;■C为下浮系数:从0.1%、0.2%、0.3%、0.4%、0.5%、0.6%、0.7%、0.8%、0.9%、1.0%、1.1%中随机确定。(5)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的确定:■①当投标人的数量<N家时,选择公式一;当投标人的数量≥N且<100家时,选择公式一、二、三;当投标人的数量≥100家时,选择公式一、二、三、六。其中,N=45。□②选择公式六。若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注: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及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等随机确定的数值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分别抽取,并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应分别抽取。②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 2.2.2(2) | 不平衡报价扣分计算方法 | /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3(1) | 技术评分标准 | 施工方案及工艺(50分) | 施工进度计划工程筹划、资源配置和劳动力组织 | 50 | 45 |
| 主要施工技术措施 | |||||
| 主要风险源分析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 |||||
| 周边建筑和环境保护措施 | |||||
| 协调工作(30分) | 与周边社区、居民沟通协调机制 | 30 | 27 | ||
| 与周边单位、政府部门协调措施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与交警、城管、交通、环保、水利、资规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措施 | ||||||
| 与邻近标段和其他承包人协调配合措施 | ||||||
| 工程管理(20分) | 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控制措施 | 20 | 18 | |||
| 文明施工及社会和谐保障体系建设、反腐倡廉 | ||||||
| 工程造价控制 | ||||||
| 工期保障措施 | ||||||
| 合计 | 100 | 90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评分因素一般在评分值的90%-100%范围内采用记名方式各自打分。若出现打分超出评分范围的,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否则将作无效处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打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技术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3(2) | 资信评分标准 | 基本分(30分) | 投标人统一得基本分。 | |||
| 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60分) | 信用评价等级A级得60分,B级得50分,C级得40分,D级得30分,其他不得分。信用评价等级以开标当天“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施工企业(市政工程领域)评价等级信息为准。 | |||||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10分) | 投标人独立承担过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土地整治或农田(或林地或复垦或复绿)施工业绩(不包括分包和境外承包合同),有一个业绩得6分,增加一个加4分,直至满分10分。注:业绩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确认。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说明:(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自评分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2)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3)联合体投标的,类似项目经验按联合体得分较高的一方计取,其余评审项按联合体牵头人得分计取。 | ||||
| 2.2.3(3) | 商务评审标准 | 投标评审价偏差值计算:(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偏差值=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则偏差值=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开启。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投标评审价偏差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偏差值相等时,评标委
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不平衡报价扣分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技术及资信标初步评审
3.1.1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
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技术及资信标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技术、资信标
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B。
3.2.2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3商务标开标
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对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
3.4商务标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评审价偏差值的计
算。
3.4.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
标。
3.5商务标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计算出投标报价偏差值。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不平衡报价扣分;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成
本的投标人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计算出投标报价偏差值。
前N名指前5名(5名及以下的取前3名),若有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相同,则
通过摇号确定其排序。
3.5.2评审得分=A×80%+B×20%-不平衡报价扣分。
3.5.3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评标结果
3.7.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评审价
偏差值由小到大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8评审争议
3.8.1招标文件理解争议
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
于
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8.2投标文件理解争议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3.8.3评标委员会对同一事项理解争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协商;
(3)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宁波至慈溪、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临
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工程施工
技术标准和要求
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目录
1.总则
2.概述
2.1工程描述
2.2主要工程内容
3.工程要求
3.1安全要求
3.2工程质量标准
3.3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
3.4复垦(复林)措施
3.5土壤培肥措施
4.工程施工管理
4.1施工管理
4.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4.3临时工程
4.4环境保护
4.5线外工程
4.6成立发包人应急抢险救援队
4.7农民工工资管理
4.8其他要求
5.测量和监测
5.1现场施工测量
5.2地面建筑物监测
6.技术规范及标准
6.1设计与技术规范
6.2施工与验收规范
6.3材料规范
6.4安全规范
6.5其他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要求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本技术要求中任何条款的叙述
中没有特定规定的,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我国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习惯做法或国家
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
1.2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
规范,同样能够保证工程达到相同质量或更高的质量时,承包人报经监理人、设计
单位、发包人批准后,也可使用,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
何责任。关于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与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
由承包人在向监理人的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在期望监理人批准的日期前至少28个工
作日提交。如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不能保证工程达到相
同的质量时,则仍应执行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
1.3本技术要求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发包人,
但须符合合同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1.4除本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
的现行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标准、规范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
要求高的为准。
1.5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规定和要求,及监理人的指
令进行施工。
1.6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新颁,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采用时,在报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如有必要)批准后,方可执行。
1.7各节的标题及用词术语
(1)本技术要求为使用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使用时应将本技术要求
视作一个整体,各章节的标题仅起提示作用,不是本技术要求的一部分内容,也不
应作为解释本技术要求的考虑因素。
(2)监理人一词是指包括监理人代表在内的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总称。
(3)天: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2.概述
2.1工程描述
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以下简称“宁慈线”)是串联宁波主城与北
部副城的市域铁路北翼骨架线,线路覆盖江北区、镇海区、慈溪市等核心区域,项
目全长约64公里,设13座车站,龙山车辆段1座、牵引变电所2座。线路起于2
号线孔浦站,终至慈溪高铁站。
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以下简称“宁象线”)是串联宁波主城与南
部副城的市域铁路南翼骨架线,线路覆盖象山县、鄞州区等核心区域,项目全长约
61.45公里,设10座车站,云龙车辆段1座、牵引变电所2座。线路起于小洋江站
(与4、7号线换乘),终至大目湾站。
2.2主要工程内容
2.2.1农田复垦、林地恢复主要工程内容
主要工程内容为宁慈线、宁象线全线施工期间临时占用农田(林地)进行复垦(复
林),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恢复并作物种植,局部挖填
土以及配套设施作业,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原产权单位。
上述范围具体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
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场内施工用水
场内施工用电
施工区域内障碍物清除及处理等
施工区域内管线调查、迁移配合等工作
施工区域内拆迁、临时借地、绿化迁移等配合工作
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保护等
临时工程的施工、安装及拆除
施工设备: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需要的一切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工程要求
3.1安全要求
确保不发生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被上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等部门通
报,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无人员伤亡影响类事故。
3.2工程质量标准
临时用地(用林)复垦(复林)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
验收合格,其中复林工程在验收后养护期按24个月考虑。
3.2.1土地复垦(复林)质量控制标准
本项目复垦(复林)方案中确定恢复方向为水田、旱地、果园、林地、坑塘水面。
根据土地复垦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耕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如下:
(一)水田复垦标准
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0.7以上。水田田块面平
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0厘米以内,通过耕作后格田内高差达到±3厘
米以内。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0.6m。水田排涝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1日暴雨1~3
日排至耐淹深度。
1、地形:土地平整后与周边区域平齐或相协调,不能出现明显的高低不平状况。
复垦为旱地时田面坡度不超过15°;复垦为水田时田面坡度不超过6°。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6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
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规定的I类土壤环境质
量标准。
3、配套设施(包括灌、排水、道路、林网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
范》(GB5028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
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4、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粮食及
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
5、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长
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垦方向为水田和旱地,土地复垦后土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
准:
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表(水田)
| 耕地 | 水田 | 地形 | 地面坡度(°) | ≤6 |
| 平整度 | 田面高差±3cm之内 | |||
| 土壤质量 | 有效土层厚度/cm | ≥60 | ||
| 土壤容重/(g/cm³) | ≤1.35 | |||
| 土壤质地 |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 |||
| 砾石含量/% | ≤5 | |||
| pH值 | 6.0-8.0 | |||
| 有机质/% | ≥1.5 | |||
| 导电率b/(ds/m) | ≤2 | |||
| 配套设施 | 灌溉 | 达到当地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 ||
| 排水 | ||||
| 道路 | ||||
| 生产力水平 | 产量/(kg/hm2) | 达到周边地区同等土地利用类型水平 |
(二)园地复垦标准
1、地形:园地复垦后地面周边地形相协调,地面坡度不大于20°。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等于3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环境质量符合《土
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I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配套设施(包括灌、排水、道路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
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要求。
4、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果实中
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
5、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长
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垦方向为园地,复垦后土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表(园地)
| 园地 | 地形 | 地面坡度(°) | ≤20 |
| 土壤质量 | 有效土层厚度/cm | ≥30 | |
| 土壤容重/(g/cm³) | ≤1.45 | ||
| 土壤质地 |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
| 砾石含量/% | ≤10 | ||
| pH值 | 6.0-8.5 | ||
| 有机质/% | ≥1 | ||
| 导电率b/(ds/m) | ≤2 | ||
| 配套设施 | 灌溉 | 达到当地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 |
| 排水 | |||
| 道路 | |||
| 生产力水平 | 产量/(kg/hm2) | 达到周边地区同等土地利用类型水平 |
(三)林地的复林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1、有效土层厚度大于等于3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环境质量符合《土
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I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配套设施(道路)应满足当地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有控制水土流失措
施,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要求。
3、复林区定植密度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要求,郁闭度有林
地、其他林地≥0.35,灌木林地≥0.40。
4、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规格标准参考浙江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DB33/177-2005),造林技术措施符合《浙江省营林作业设计规范》(浙林〔2004〕
10号)要求。选择造林树种苗为隆起苗,苗的根部应带3公分土球,且每亩种植树
种苗不得少于110株。
5、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项目区所在地属于
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垦方向为林地,复林后土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土地复林质量控制标准表(林地)
| 林地 | 有林地 | 土壤质量 | 有效土层厚度/cm |
| 土壤容重/(g/cm³) | |||
| 土壤质地 | |||
| 砾石含量/% | |||
| pH值 | |||
| 有机质/% | |||
| 配套设施 | 道路 | ||
| 生产力水平 | 定植密度/(株/hm2) | ||
| 郁闭度 |
| 灌木林地 | 土壤质量 | 有效土层厚度/cm | ≥30 | |
| 土壤容重/(g/cm³) | ≤1.5 | |||
| 土壤质地 | 砂土至壤质粘土 | |||
| 砾石含量/% | ≤20 | |||
| pH值 | 5.0-8.5 | |||
| 有机质/% | ≥1 | |||
| 配套设施 | 道路 | 达到当地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 ||
| 生产力水平 | 定植密度/(株/hm2) | 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要求 | ||
| 郁闭度 | ≥0.4 | |||
| 其他林地 | 土壤质量 | 有效土层厚度/cm | ≥30 | |
| 土壤容重/(g/cm³) | ≤1.5 | |||
| 土壤质地 | 砂土至壤质粘土 | |||
| 砾石含量/% | ≤20 | |||
| pH值 | 5.0-8.5 | |||
| 有机质/% | ≥1 | |||
| 配套设施 | 道路 | 达到当地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 ||
| 生产力水平 | 定植密度/(株/hm2) | 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要求 | ||
| 郁闭度 | ≥0.35 |
具体参数以设计图纸为准。
3.2.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因土壤
污染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不利影响。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
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
略;超过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
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铜、铬、锌、
镍、铅8个项目,风险筛选值见表1。
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单位:mg/kg风险筛选值 | ||||
| pH≤5.5 | 5.5 | 6.5 | pH7.5 | |||
| 1 | 镉 | 水田 | 0.3 | 0.4 | 0.6 | 0.8 |
| 其他 | 0.3 | 0.3 | 0.3 | 0.6 | ||
| 2 | 汞 | 水田 | 0.5 | 0.5 | 0.6 | 1.0 |
| 其他 | 1.3 | 1.8 | 2.4 | 3.4 | ||
| 3 | 砷 | 水田 | 30 | 30 | 25 | 20 |
| 其他 | 40 | 40 | 30 | 25 | ||
| 4 | 铅 | 水田 | 80 | 100 | 140 | 240 |
| 其他 | 70 | 90 | 120 | 170 | ||
| 5 | 铬 | 水田 | 250 | 250 | 300 | 350 |
| 其他 | 150 | 150 | 200 | 250 | ||
| 6 | 铜 | 果园 | 150 | 150 | 200 | 200 |
| 其他 | 50 | 50 | 100 | 100 | ||
| 7 | 镍 | 60 | 70 | 100 | 190 | |
| 8 | 锌 | 200 | 200 | 250 | 300 | |
| 注:①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②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 ||||||
3.2.4水稻插秧标准
复垦插秧时参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专家指导组制定的《早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种植制度、栽插季节、生产模式等选择生育期适宜、优质、
高产、抗逆、适应性好、发芽率和分蘖力较强、适于机插的当地主推品种,并应通
过品种审定;应统筹考虑早稻与晚稻品种生育期,合理搭配,确保安全抽穗,实现
双季机插高产。适宜机插秧的壮秧应根系发达、苗高适宜、茎部粗壮、叶挺色绿、
青秀无病、均匀整齐。根系短、白、粗、多,盘结牢固,提起不散。叶龄3.0—4.5
叶,苗高12—18cm,最大不超过25cm,秧龄20—30天。移栽后发根力、抗逆性强,
能够早扎根、早活棵、早发苗。
根据作业时间和进度,合理安排起秧时间和规模,做到随起、随运、随插;应
尽量减少秧苗挤压和秧块搬动,避免运送过程中秧块变形及秧苗折断。起秧时,应
先拉断穿过盘底渗水孔的少量根系,连盘带秧一并提起,再平放,小心卷苗脱盘;
宜采用秧苗托盘和运秧架运秧;运至田头时,应卸下平放,使秧苗自然舒展,并及
时采取遮荫措施,严防暴晒,避免秧苗失水枯萎。
3.2.5土壤培肥标准
为了使土地满足作物对肥力的要求,根据项目区土壤现状结合《耕地复垦质量
控制标准》对土壤有机质含量要求以及耕地质量等别预设,针对性施用商品有机肥
和土壤调理剂,提高土壤肥力。pH质量控制在6.0~8.0,管护方应当定期对土壤进
行培肥,酸碱性进行检测,土壤呈碱且pH≥8时,增施有机肥,补充土壤中的有机
质,增强土壤结构及改善养分分布。施用酸性化肥,在化肥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一些酸性肥料。例如磷肥可以采用磷酸二酯或过磷酸钙,从而达到酸性肥料降低土
壤pH值的目的。土壤呈酸性且pH≤6时,可以施加石灰,将土壤中的秸秆杂草收拾
干净,再往土壤中施加生石灰,翻耕,调节土壤中的酸碱度,使其呈现中性。精准
施肥,需要先测量土壤中含有的元素和缺乏的元素,再根据作物的需求进行配制肥
料,降低化肥的施用量,以此达到防治酸化的目的,而且最好给作物施加有机肥,
因为有机肥具有较大的缓冲性。
本项目进场前,承包人需委托具有土壤相关指标检测计量认证(CMA)资质的
专业机构采样、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原状土土壤检测,检测内容包括重金属八项(包
括镉、汞、砷、铜、铬、锌、镍、铅)、PH值、农药残留物、土壤质地检测,在重
金属等指标达到农作物耕作条件、肥力指标达到耕地预设等别要求,方可进行下步
施工。拟对每亩施用商品有机肥600kg(注:商品有机肥施用量根据《耕地土壤综
合培肥技术规范》(DB33/T942-2014)与本项目土壤检测报告计算所得)。实际需
求以达到满足临时用地复垦(复林)验收要求为前提,按实际计量结算。
在耕作层土壤清运至场地前,承包人需委托具有土壤相关指标检测计量认证
(CMA)资质的专业机构采样、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原状土土壤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重金属八项(包括镉、汞、砷、铜、铬、锌、镍、铅)、PH值、农药残留物、土壤
质地检测,在重金属等指标达到农作物耕作条件、肥力指标达到耕地预设等别要求,
方可清运至施工场地。
在完成耕作层土壤回覆后,承包人需委托具有土壤相关指标检测计量认证
(CMA)资质的专业机构采样、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对土壤进行重金属八项(包括
镉、汞、砷、铜、铬、锌、镍、铅)、PH值、农药残留物、土壤质地检测、有机质
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土壤质量指标目标值编制土壤污染检测调查评定报告
和耕地质量评定报告,最终以通过资规部门验收为标准。科学合理调整商品有机肥、
配方肥施用量和培肥时间,直到复垦后的土地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按照“谁损毁,
谁复垦”的原则。
复垦后管护工程设计,对复垦后的土地要进行监测,由后续种植单位定期监测
周围土地质量,并进行土地种植工作。可在监测的同时进行土地管护工作,采取扶
植、浇水等措施,保证复垦后作物的存活率。
土壤培肥工程必须在耕地复垦验收之前达到规范标准,保证临时用地能够顺利
完成验收并移交给产权单位。
在完成复林施工后,承包人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自查报告。
(一)复林验收自查核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出具相关自查核查报告。
2、相关报告通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程序后作为成果依据。
3、验收自查核查包含面积核查、造林成活宰和株数保存率调查、株数调查、管
理情况检查、作业设计检查、施工情况检查、自查验收情况检查、管护情况检查等
内容。
(二)土壤污染检测调查评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耕作层土壤污染检测评定结果表
2、评定依据
3、耕作层土壤污染检测评定对象
4、耕作层土壤污染检测过程
耕作层土壤污染检测过程包含资料收集、指标确定、检测单元的划分、布点、
样品采集、检测项目和方法、监测单元划分和采样点布设示意图、评定单元实地采
样和景观照片、耕作层土壤污染检测报告等内容。
(三)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表
2、评定依据
3、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对象
4、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过程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过程包含资料收集、指标确定、单元划分、外业调查、单元
等别评定、结果校验等内容。
5、评定结果总体评价及相关建议
6、附件
附件包含耕地质量分等实地调查表、土壤检测结果表、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单元
信息表、评定单元土壤采样点分布图、评定单元实地调查景观照片等内容。
3.3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
本工程计划工期如下,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施工并通过验收。
工期要求:本标段施工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2027年5月15日,总工期
366天。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期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工期安
排。
3.4复垦(复林)措施
临时用地占用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方向为水田,即
恢复原状。复垦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土壤培肥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3.4.1工程技术措施
(1)土壤重构工程主要包括表土剥覆工程和地表清理工程。表土剥覆工程主要
是临时用地使用前表土剥离工作和复垦时表土回填工作。土地损毁前先将表土进行
剥离,复垦时再将表土回填铺设,若表土不够,可通过补充土壤回填的方式来满足。
所剥离的表土不含垃圾杂物、硬粘土块或直径>5cm的砾石。在剥离前应进行清除
及掘除,先移除地表植物及杂物,再挖松表土表层土壤,将土壤剥离出来,运至项
目区周围区域就近保存堆放,在进行犁底层夯实后立即回填。表土回填后需对土地
进行翻耕。该工程建设土地平整前应剥离表层土壤。
(2)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田间道路工程和灌溉排水工程。根据周边地块
道路系统和灌排系统,合理布局恢复临时用地的道路工程和灌排工程,保证田块的
交通通达度与灌排要求。
3.4.2监测措施
土地复垦监测是督促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复垦能够按时,保
质、保时完成的重要措施,是调整土地复垦方案中复垦目标、标准、措施及计划安
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预防重大事故和减少土地造成损毁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
现我国土地复垦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项目土地复垦监测方法包括调查与巡查和土壤质量监测。
(1)调查与巡查
调查与巡查时定期采取线路调查或全面调查,采取GPS定位仪,照相机,标杆,
尺子等对土地复垦(复林)范围内损毁土地利用现状和面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
测记录。监测分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结合复垦(复林)进度措施,制
定检测内容,定期进行监测。不定期进行整个复垦(复林)区域踏勘调查,特别是大
雨及暴雨后对具有潜在土地危险的地段的临时查看。若发现较大的破坏区土地利用
的变化或流失现象,及时监测记录。
(2)土壤质量监测
土壤质量监测主要对复垦的土壤质量进行监测。依据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MYT1120-2006)中确定的监测方法对复垦后的耕地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有机
质含量、土壤质地、pH值、有效磷、钾、耕作层厚度等。通过对比复垦前后地力等
级,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指标进行专项提升,确保复垦后地力等级不降低、耕地质量
等别有提升。
3.3.3管护措施
在恢复土地植被保护管理工作是复垦(复林)工程的最后程序,其重要性不亚于
规划和植被培育阶段。设施管护根据地区的性质和气候、土壤、物化性能、土地利
用等特点做出考虑,采取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农作物需加强管理
与管护,采取扶植、浇水等措施,保证复垦(复林)作物的存活率。
(1)种植:耕地复垦后,要及时落实种植责任制,跟踪水稻、蔬菜等作物种植
情况避免土地抛荒。
(2)施肥:为改良复垦区的立地条件,需要商品有机肥和来提高土壤肥力,改
良土壤的理化性质,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3)设施维护:对复垦区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进行管护,主要包括沟渠、田间道
路等,应按时有计划地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无损坏,保障复垦项目正常
生产工作。
3.5土壤培肥措施
土壤培肥工作一般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
规划,逐步实施,以达到有效地改善土壤生产性状和环境条件的目的。地力培肥过
程共分两个阶段:①保土阶段,采取工程或生产措施,使土壤流失量在容许流失量
范围内。如果土壤流失量得不到控制,土壤改良亦无法进行。对于耕作土壤,首先
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②改土阶段,其目的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改良土
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改土措施主要是种植豆科绿肥或多施农家肥。当土壤过砂
或过黏时,可采用砂黏互掺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红黄壤地区的侵蚀土壤磷
素很缺,种植绿肥作物改土时必须用磷肥。
本方案耕地拟按每亩施用600kg有机肥进行地力培肥,具体以实际发生计量为
准。临时用地复垦前后,保证耕地质量等级、土壤pH值等均不下降,符合土地复垦
要求。
4.工程施工管理
4.1施工管理
本标段施工专业性较强,现场交叉施工多,因此要求承包人对各项工程内容的
施工工艺和工作流程有较深入的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承包人应该
根据工程特点、工期和质量需求,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确保合
同工期的顺利实现。
各土建标移交承包人的场地标高若高于犁底层底标高,则由承包人委托具有土
壤相关指标检测计量认证(CMA)资质的专业机构采样、通过实验室分析对犁底层原
土进行土壤质地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研判能否利用犁底层的原土。
场地内需外运的土方处置,按照行业主管单位的相关制度、文件执行。耕作层
土层土方,由发包人负责统筹协调,承包人负责运输及施工作业。耕作层土层土方
回填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报审土方运输路线及运距,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下
一步施工。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条件,充分考虑施工、机械进出等各类施工便道的设置措施,
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1.1施工场地
(1)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
仅作为施工生产用地,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位置、面积可能会调
整,但对合同工期不作调整。如承包人根据施工安排,认为发包人所提供场地不足,
承包人自费解决满足生产及生活所需增加的临时用地。
(2)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内的管理工作,不得任意砍伐树木、拆除或损
坏管线或建筑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对施工现场的
用水、用电、安全、卫生、施工协调等负全部责任。
(3)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恢复场地,如发包人无特别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原样恢复场地。
(4)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对场地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环境卫生、冬季除雪、污水排放等负全责,并不得干扰周围
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应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
场地,如不清退,发包人将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5)承包人进场后,应按照发包人管理要求做好周边施工项目之间的施工场地
协调及相互配合工作,现场施工材料及机具必须安排专人看管,不得随意占用施工
场地,否则造成的所以损失自行承担。
4.1.2主体施工准备
4.1.2.1施工准备
1、对工程范围内进行全面清理,清除建筑垃圾,挖除杂草、树根等一切杂物。
2、完成施工前的“三通”工作,即通水、通电和通路。
3、建好临时建筑,主要包括施工管理房、民工工棚、仓库及场内临时道路等。
4、合理选择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地,主要包括砼拌合地点的布置,砼骨料等建
筑材料的堆放场地。
5、在工程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的管线等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对
这些资料进行确认,对有疑议的部分应自行现场考察、组织补充管线和障碍物调查。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这部分费用。
6、熟悉设计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7、复测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
8、按监理人要求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交通疏解方案,并自行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
9、做好技术交底和培训,安排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0、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程序,协调各工序和各专业间的配合工作。
11、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
12、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并做好供应。安排好预制构件和非标准件加工以
及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13、核实场内拆迁项目的情况,并报监理人交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处理。
14、架设供电线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确定材料、设备和土方及建筑垃圾运
输路线包括泥浆在内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的方案和措施。
15、做好场区的临时排水、车辆、车轮冲洗设施及场地、道路硬化。
16、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
17、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
18、落实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9、办理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的相关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4.1.2.2主体工程施工
土地平整严格控制填土的高程及回填区平整度。
土地平整后,必须满足耕作要求,包括地表平整、横向地表坡降及纵向地表坡
降三个指标,满足三个指标后方进行耕作层的填筑。
4.1.3相关制度
(1)承包人应建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及社会和谐
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的运转机制,明确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班组)
的职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建立项目调度指挥
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的调度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上体系或管理制度
在中
(2)建立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文件的审批制度,承包人的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综合应急预案等,均
须由承包人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其中需要组织专家组论证的重要施
工方案和安全论证方案,参照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2010】31号文件要求执行(更
新)。其余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文件,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签署后方可上报。
4.1.4承包人的组织机构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工程特点、难点,选派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人
员从事本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组织机构,该机构主要领导
均必须常驻现场,指挥生产。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交详细及完整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
员名单、资质、职权报监理人审批。
由项目负责人进场后编制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图表。此组织机构要涵盖合同
所有各个领域,并明确组织机构表中每个人的相应职能、职责和职权及工作流程,
并向发包人审批备案,管理人员名单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职管理人员:
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环保管理及健康、进度计划的编制
及管理、测量及放样管理、工程协调、管线迁移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
若组织机构成员需变动,均应事先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2)项目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①工地的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投标承诺应一致,并满足合同的要求;
②承包人的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应到位;
③未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机构管理人员;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置1人。
②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本工程领域相当熟悉,在整个合同期间
应指导和监督实施健康和安全计划,定期对已经批准的承包人的健康和安全计划进
行检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过相应的安全课程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件。
当监理人要求检查时,应出示他们参加培训的证明或类似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履行国家及宁波市建筑安全施工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4)针对上述要求,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①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和规定处理外,发包人保留更
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权力。
②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处理外,发包人保
留更换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的权力。
4.1.5工程报告单
(1)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单,主要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
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验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
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原始现场测绘资料,以及需说明的事项等,该报告
单需经监理人审批后,才能开工。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下列工程报告单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
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
告单以及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报告单等。
4.1.6施工技术文件
(1)施工图
正式开工前,由监理人组织并主持设计交底。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
参加。
(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将审批后的本标段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
计,报送监理人批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机构、施工总平面布置、施
工总进度(附网络图、横道图)、施工方法和技术、施工设备和材料计划、供水供
电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工程测量和监测、安全措施、质量计划和保证体系、风
险源分析、风险管理体系及预案,以及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交通
疏解、管线改移配合控制措施等。监理人将组织并主持施工组织设计讨论。
承包人应在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下,编写“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在
实施前14天报监理人审批(一式4份)。经批准后,由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人员交底,
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应由承包人法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
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应附送一套电子文档。
(3)临时设施的施工文件
承包人应在临时设施实施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监理人报送该临时设施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文件(一式3份)。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绘制详细的施工图
纸后提交监理人审批。
(4)竣工图
在本合同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及宁波市的工程竣
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或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要
求竣工图描述与实物相符,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
4.1.7施工测量
(1)测量
本标段测量控制网由发包人负责建立,在由承包人负责对交桩后的控制点维护
保管工作。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和监理人交桩。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
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作为施工放样依据,其精度按现行规范等有关规定,恢复
定线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人及测控中心核查。在每段(项)测量完成并经
监理人核查前(需测控中心检测的应经测控中心核查前),该段(项)工程不得动
工。测量工作应由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主持,并配有符合规范精度要
求的测量仪器。
发包人将定期组织专业测绘单位、承包人对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应及
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对相关的测设基准资料进行修正,以保证各施工阶段
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2)标桩的保护
对于所有的永久性标桩,包括特征点、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等,承包人应
树立易识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
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位移,承包人应根据测量监理人的
指示,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3)标桩位置的变动
由施工而引起的标桩位置的变动,包括把标桩暂时移到附近点,承包人应及时
将这些变化通知监理人,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控制放线标桩及设计标高的修正
如承包人在现场放线测量中,认为发包人或设计部门提交的现场控制坐标点、
水准点或图纸某些设计坐标、标高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请监理人核
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处理,在测量监理人做出正确判断前,对上述有争议坐标、标高
的标桩和现有地面不应扰动,并暂停使用。
(5)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
计、施工放样和竣工测量等测量工作,并对施工测量设计、施工放样和竣工测量等
测量工作的质量负责。
(6)合同段衔接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个合同段的承包人共
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7)施工测量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
4.1.8施工方法与工艺
1、土地平整工程
施工工序:生土回填压实(本次施工及招投标不包含此工序及内容)——犁底
层回填压实——表土回填——田埂修筑——土地翻耕
2、农田水利工程
渠道工程
(1)施工程序:放线——开挖——验槽——模板安装——钢筋制作安装——渠
底垫层铺筑、砼底板浇筑——侧墙浇筑——模板拆除——洒水养护。
(2)施工方法:
①放线:用皮尺量距拉线,洒上石灰,定出桩号,用水平仪测量,计算挖填深
度,打上标记。
②开挖:根据测量的数据进行沟槽开挖,
③验槽:沟槽开挖好后,进行沟底高程和横断面几何尺寸复核,并打上侧墙砼
浇筑高度标志。
④模板制作、安装
模板制作:根据基础结构特点,模板的设计、制作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
度、刚度和良好的密封性,能承受砼在浇筑和振捣过程中产生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
避免产生移位、漏浆,以确保砼结构外形尺寸准确。模板的设计、制作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其制作误差应在规范及设计允许的偏差范围内。
模板安装:木模板安装前,先将模板运至工作面附近堆存待用,清洗干净模板
表面,然后在模板表面刷脱模油或烤涂石蜡,再进行模板安装。安装模板时,按设
计要求和建筑物结构尺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将模板紧贴建筑物设计轮廓或
仓面边缘线地面侧立,然后采用大石块、砼预制块或圆木内、外对称支撑固定平衡
模板。对于渠墙砼边缘(沿水流方向)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安装后校正模板。
模板安装完毕后,进行校正工作,校正完毕,即可进行砼浇筑。
⑤渠底垫层铺筑、砼底板浇筑:在渠底按设计要求铺筑碎石垫层,按压平实后
在其上浇筑砼底板,施工时保证砼底板厚度。
⑥侧墙浇筑:砼浇筑前,先洒水湿润建基面,砼仓面一般长10m,采用人工从
仓面一端向另一端平层。每一仓面砼采取分层浇筑成型,采用胶锤轻打模板表面,
直至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出现汽泡,并开始泛浆为止。
⑦模板拆除:模板的拆除应在砼强度达到0.1Mpa,并能保证砼表面及棱角不因
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拆除时先松木支撑,然后用撬棍拨模底或模板端头将其
撬松,最后小心拆卸,拆卸下来的模板应及时冲洗及清理,以便下一仓砼浇筑用。
⑧洒水养护:砼浇筑完毕后一般12~18小时内即开始洒水养护,养护时间14~28
天。
3、田间道路工程
(1)施工工序:施工准备—测量放样—土方开挖—夯填土路基—路床验槽—碎
石垫层铺设—回填压实度检验—交工验收。
①土方开挖施工:由于开挖深度较浅,拟安排反铲挖掘机、自卸汽车配合挖装
运土,在接近基底2m范围内,由人工辅助开挖修坡修底。
②夯填路基:人工分层摊铺,采用轮胎式振动压路机碾压4~6遍,具体碾压参
数届时由现场确定。在构筑物边角碾压机械不易压实及靠近构筑物1m范围内不宜采
用压路机压实的部位,辅以辅以小型打夯机夯实。
③垫层施工:垫层的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料,铺设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需要碾压的应按要求进行碾压。
路基填压实作业:填料在铺料、平整、洒水润湿,并要求洒水后进行碾压压实,
碾压编数通过试验确定。拟选用YZ-12T振动碾,采用进退错距法,进行施工碾迹搭
压宽度不应小于10cm,碾压时行驶速度为2km/h。搭接位置不小于平行路轴线方向
0.5m,顺道路轴线方向行驶,机械碾压不到的边角部位,采用12马力蛙式打夯机夯
实,局部人工木夯夯实。
在路肩施工完毕后施工,即可用汽车运砂、碎石料至施工地段上进行路面面层
施工,用人工运至现场工作面上进行摊铺,摊铺的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再用振动
压路机压实。碎石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且级配良好、不得有超粒径的现象发生,
不得含有石粉、风化石或软石。
其中关于种植土回填,各土建施工标涉及道路红线外地块临时用地的,由各土
建施工将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恢复到原状土层,由设计单位做好标高设计,由承
包人根据现场实际填到设计标高,具体情况以设计方案为准。
4.1.9工程的总体筹划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严格执行发包人下达的各项计划、指令;发包
人为了统筹全线工程的各项施工衔接而设立“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并在施工组织中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确保“关键工期”的完成;同时,由于各种
原因,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的情况,确立新的“关键工期”项目,承包人应采取
积极的措施,调整施工组织安排,建立新的网络工序线路计划,配合发包人完成新
的“关键工期”项目。
(2)承包人的工程筹划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物、管线以及施工影响区内的障碍物状况调查;场地准备(含大临设施、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工程施工顺序;工程材料计划;工程管理人员及劳动力
配备计划;工程机械的计划(特别是大型的起重设备、挖土设备、脚手架支撑等大
宗周转材料配备的配备计划);交通占道、改道及还道计划;施工用水用电计划、
前期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及归档等。
(3)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每季最后一个月
的22日提供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季度进度统计报表,在每月22日递交下月
的施工计划,其内容包括拟按期完成的工程量、材料的耗用量、劳动力安排、材料
(设备)的计划安排等;每月22日递交质量安全月报。以上进度计划报告文件(一
式4份)报送监理审批。具体计划与进度统计工作要求参见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进度
管理规定。
(4)承包人向监理递交的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和质量安全月报(一式4份)
应附有适当的说明以及形象进度示意图和照片,以满足监理有效地审议工程进度,
并有可能批准修订实施进度。否则监理有权退还报告或要求重新修改后递交。工程
进度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包括临时工程在内的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②材料的实际进场、消耗和储存量;
③机械设备的进场和使用安排;
④工程实施的形象进度。
(5)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各类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的
需要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4.1.10试验与检测
(1)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程设备,应依据国家、行
业有关标准,选定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手段,进行检验和试验,未经验证合格的物资
不得投入使用。材料的搬运和贮存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本工程项目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和进场施工材料、构配件
的见证取样检测,具体项目见表1~2,由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相关费用
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检测金额每半年核算一次,由发包人
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减,支付给检测机构。
(3)承包人中标后,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设计要求及发包人相关管
理制度送至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承担试件制作、养护、取样、送样、检测
等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合同中不包含的其他检测项目,按相关规定要求委托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如上级部门或发包人认为
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合同中不包含的其他检测项目也涉及结构安全,需要发包人委托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送至本节(3)条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
承担相关费用。
(5)取样送验与试验具体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6)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材料试验取用的材料费用,已包含在相
关工程项目的单价中。
(7)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检验和试验发现有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项目时,
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或不合格项目通知书后,按照监
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缺陷进行改正,直至发包人或监理人满
意为止。
表1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 序号 | 样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单位 | 备注 | |
| 1 | 混凝土试块 | 抗压 | 组 | ||
| 2 | 抗渗 | 组 | |||
| 3 | 弹性模量 | 组 | |||
| 4 | 混凝土 | 膨胀率 | 组 | ||
| 5 | 电通量 | 组 | |||
| 6 | CL-扩散系数 | 组 | |||
| 7 | 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 | 组 | |||
| 8 | 组 | ||||
| 9 | 水泥浆试块 | 抗压 | 组 | ||
| 10 | 水泥土试块 | 抗压 | 组 | ||
| 11 | 砖 | 抗压强度 | 组 | ||
| 12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 抗压强度 | 组 | ||
| 13 | 干密度 | 组 | |||
| 14 | 钢筋力学 | 反向弯曲 | 组 | ||
| 15 | 最大力总延伸率 | 组 | |||
| 16 | 拉伸、弯曲 | 直径<25 | 组 | ||
| 17 | 直径≥25 | 组 | |||
| 18 | 重量偏差 | 组 | |||
| 19 | 钢筋焊接 | 抗拉、弯曲 | 直径<25 | 组 | |
| 20 | 直径≥25 | 组 | |||
| 21 | 钢筋机械连接件 | 拉伸 | 组 | ||
| 22 | 残余变形 | 组 | |||
| 23 | 最大力总延伸率 | 组 | |||
| 24 | 钢板 | 抗拉、冷弯 | 组 | ||
| 25 | 水泥 | 胶砂强度 | 组 | ||
| 26 | 凝结时间 | 组 | |||
| 27 | 安定性 | 组 | |||
| 28 | 比表面积 | 组 | |||
| 29 | 细度 | 组 | |||
| 30 | 胶砂流动度 | 组 | |||
| 31 | 氯离子含量 | 组 | |||
| 32 | 碱含量 | 组 | |||
| 33 | 混凝土用砂(细集料) | 颗粒级配 | 组 | ||
| 34 | 含泥量 | 组 | |||
| 35 | 泥块含量 | 组 | |||
| 36 | 氯离子含量 | 组 | |||
| 37 | 贝壳含量 | 组 | |||
| 38 | 轻物质含量 | 组 | ||||
| 39 | 表观密度 | 组 | ||||
| 40 | 堆积密度 | 组 | ||||
| 41 | 三氧化硫含量 | 组 | ||||
| 42 | 有机物含量 | 组 | ||||
| 43 | 云母含量 | 组 | ||||
| 44 | 压碎指标 | 组 | ||||
| 45 | 石粉含量 | 组 | ||||
| 46 | 亚甲蓝值 | 组 | ||||
| 47 | 坚固性 | 组 | ||||
| 48 | 混凝土用石(粗集料) | 颗粒级配 | 组 | |||
| 49 | 含泥量 | 组 | ||||
| 50 | 泥块含量 | 组 | ||||
| 51 | 表观密度 | 组 | ||||
| 52 | 堆积密度 | 组 | ||||
| 53 | 三氧化硫含量 | 组 | ||||
| 54 | 针片状含量 | 组 | ||||
| 55 | 碱活性 | 组 | ||||
| 56 | 吸水率 | 组 | ||||
| 57 | 压碎指标 | 组 | ||||
| 58 | 坚固性 | 组 | ||||
| 59 | 水 | pH值 | 组 | |||
| 60 | 三氧化硫含量 | 组 | ||||
| 61 | 可溶物含量 | 组 | ||||
| 62 | 不溶物含量 | 组 | ||||
| 63 | 氯化物含量 | 组 | ||||
| 64 | 沥青或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不透水性 | 组 | |||
| 65 | 耐热度 | |||||
| 66 | 拉力及延伸率 | |||||
| 67 | 低温柔性 | |||||
| 68 | 高分子预铺防水卷材 | 厚度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69 | 拉伸性能 | 拉力 | ||||
| 70 | 膜断裂伸长率 | |||||
| 71 | 钉杆撕裂强度 | |||||
| 72 | 防窜水性 | |||||
| 73 | 与后浇混凝土剥离强度 | 无处理 | ||||
| 74 | 泥沙污染表面 | |||||
| 75 | 热老化 | 拉力保持率 | ||||
| 76 | 伸长率保持率 | |||||
| 77 | 单组份聚氨酯防 | 固体含量 | 组 | 车站防水 | ||
| 78 | 水涂料 | 表干时间 | 材料 | |||
| 79 | 实干时间 | |||||
| 80 | 拉伸强度 | |||||
| 81 | 断裂伸长率 | |||||
| 82 | 撕裂强度 | |||||
| 83 | 不透水性 | |||||
| 84 | 加热伸缩率 | |||||
| 85 | 粘结强度 | |||||
| 86 | 吸水率 | |||||
| 87 | 定伸时老化 | 加热老化 | ||||
| 88 | 人工气候老化 | |||||
| 89 | 热处理 | 拉伸强度保持率 | ||||
| 90 | 断裂伸长率 | |||||
| 91 | 遇水膨胀聚氨酯止水胶 | 固含量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92 | 表干时间 | |||||
| 93 | 7d拉伸粘结强度 | |||||
| 94 | 低温柔性 | |||||
| 95 | 拉伸性能 | 拉伸强度 | ||||
| 96 | 断裂伸长率 | |||||
| 97 | 体积膨胀倍率 | |||||
| 98 | 长期浸水体积膨胀倍率保持率 | |||||
| 99 | 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 | 体积膨胀倍率(%)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100 | 高温试验 | |||||
| 101 | 低温试验 | |||||
| 102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外观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103 | 含水率 | |||||
| 104 | 氯离子含量 | |||||
| 105 | 细度 | |||||
| 106 | 抗折强度 | |||||
| 107 | 抗压强度 | |||||
| 108 | 湿基面粘结强度 | |||||
| 109 | 施工性 | |||||
| 110 | 砂浆抗渗性能 | 带涂层砂浆的抗渗压力 | ||||
| 111 | 抗渗压力比(带涂层) | |||||
| 112 | 去除涂层砂浆的抗渗压力 | |||||
| 113 | 抗渗压力比(去除涂层) | |||||
| 114 | 混凝土抗渗性能 | 带涂层混凝土的抗渗压力 | ||||
| 115 | 抗渗压力比(带涂层) | |||||
| 116 | 去除涂层混凝土的抗渗压力 | |||||
| 117 | 抗渗压力比(去除涂层) | |||||
| 118 | 带涂层混凝土二次抗渗压力 | ||||
| 119 | PVC塑料防水板 | 拉伸强度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120 | 扯断伸长率 | ||||
| 121 | 撕裂强度 | ||||
| 122 | 不透水性 | ||||
| 123 | 低温弯折 | ||||
| 124 | 加热伸缩量 | ||||
| 125 | 热空气老化 | ||||
| 126 | 耐碱性 | ||||
| 127 | 粘结剥离强度 | ||||
| 128 | 止水带 | 硬度 | 组 | ||
| 129 | 拉伸强度 | ||||
| 130 | 扯断伸长率 | ||||
| 131 | 撕裂强度 | ||||
| 132 | 膨润土防水毯 | 单位面积质量 | 组 | ||
| 133 | 膨胀指数 | 组 | |||
| 134 | 吸蓝量 | 组 | |||
| 135 | 拉伸强度 | 组 | |||
| 136 | 最大负荷下伸长率 | 组 | |||
| 137 | 耐静水压 | 组 | |||
| 138 | 膨胀土耐久性 | 组 | |||
| 139 | 膨胀剂 | 比表面积 | 组 | ||
| 140 | 抗压强度比 | 组 | |||
| 141 | 凝结时间 | 组 | |||
| 142 | 限制膨胀率 | 组 | |||
| 143 | 减水剂 | 减水率 | 组 | ||
| 144 | 泌水率比 | 组 | |||
| 145 | 含气量 | 组 | |||
| 146 | 凝结时间差 | 组 | |||
| 147 | 抗压强度比 | 组 | |||
| 148 | pH值 | 组 | |||
| 149 | 氯离子含量 | 组 | |||
| 150 | 细度 | 组 | |||
| 151 | 含固量 | 组 | |||
| 152 | 28天收缩率比 | 组 | |||
| 153 |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 粘结强度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154 | 抗渗压力 | ||||
| 155 | 抗压强度 | ||||
| 156 | 抗折强度 | ||||
| 157 | 收缩率 | ||||
| 158 | 吸水率 | |||||
| 159 | 柔韧性(横向变形能力) | |||||
| 160 | 抗冻性 | |||||
| 161 | 耐碱性 | |||||
| 162 | 耐热性 | |||||
| 163 |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车站) | 剪切粘结强度 | 7d | 组 | 车站防水材料 | |
| 164 | 14d | |||||
| 165 | 拉伸粘结强度 | 未处理 | 7d | |||
| 166 | 14d | |||||
| 167 | 浸水处理 | |||||
| 168 | 热处理 | |||||
| 169 | 冻融循环处理 | |||||
| 170 | 碱处理 | |||||
| 171 | 防水剂 | 净浆安定性 | 组 | |||
| 172 | 凝结时间 | 组 | ||||
| 173 | 抗压强度 | 组 | ||||
| 174 | 渗透高度比 | 组 | ||||
| 175 | 透水压力比 | 组 | ||||
| 176 | 泌水率比 | 组 | ||||
| 177 | 48h吸水量 | 组 | ||||
| 178 | 粉煤灰 | 细度 | 组 | |||
| 179 | 烧失量 | 组 | ||||
| 180 | 含水量 | 组 | ||||
| 181 | 需水比 | 组 | ||||
| 182 | 三氧化硫含量 | 组 | ||||
| 183 | 游离氧化钙 | 组 | ||||
| 184 | 安定性 | 组 | ||||
| 185 | 碱含量 | 组 | ||||
| 186 | 活性指数 | 组 | ||||
| 187 | 矿粉 | 密度 | 组 | |||
| 188 | 烧失量 | 组 | ||||
| 189 | 流动度比 | 组 | ||||
| 190 | 活性指数 | 组 | ||||
| 191 | 三氧化硫含量 | 组 | ||||
| 192 | 比表面积 | 组 | ||||
| 193 | 含水量 | 组 | ||||
| 194 | 钢绞线 | 抗拉强度 | 组 | |||
| 195 | 钢绞线最大力 | 组 | ||||
| 196 | 非比例延伸力 | 组 | ||||
| 197 | 最大力总伸长率 | 组 | ||||
| 198 | 弹性模量 | 组 | ||
| 199 | 松驰试验 | 组 | ||
| 200 | 锚具、夹片 | 锚具硬度 | 个 | |
| 201 | 夹片硬度 | 片 | ||
| 202 | 锚固系数 | 孔 |
表2结构实体检测项目
| 序号 | 样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单位 | 备注 | |
| 1 | 混凝土裂缝 | 深度 | 条 | ||
| 2 | 宽度 | 条 | |||
| 3 | 混凝土构件 | 回弹 | 构件 | ||
| 4 | 超声回弹 | 构件 | |||
| 5 | 取芯抗压 | 个 | |||
| 6 | 取芯抗折 | 个 | |||
| 7 | 混凝土构件 | 抗渗取芯 | 组 | ||
| 8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构件 | |||
| 9 | 楼板厚度 | 块 | |||
| 10 | 层高 | 间 | |||
| 11 | 管片结构性能检测 | 管片混凝土强度 | 组 | ||
| 12 | 钢筋配置 | 直径 | 构件 | ||
| 13 | 数量 | 构件 | |||
| 14 | 碳化 | 构件 | |||
| 15 | 间距 | 构件 | |||
| 16 | 植筋、化学锚栓 | 拉拔 | Φ≤10mm | 个 | |
| 17 | Φ12-18mm | 个 | |||
| 18 | Φ20-25mm | 个 | |||
| 19 | Φ≥28mm | 个 | |||
4.1.11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安全、配套完整、并能满足施工质量
和进度的要求,同时满足《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
要求,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及施工安全的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邻近的道路、结构物、公用设施或财产受到损
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人发出了
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变更通知执行。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
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
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
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过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
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试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
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
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
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3)所有施工机械应定期保养、调试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调试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承包人随时应为
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充足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
行。
(4)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应做到:
工地汽车出入门口均应设置冲洗槽,用水枪将外出的汽车冲洗干净,确认不会
对外部环境产生污染后,方可让车辆出门:装运建筑材料、土方石、建筑垃圾及工
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若有违规、违
法行为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5)特殊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按照附件《特殊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执行。
4.1.12材料
本合同工程的材料与器材、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
备:除发包人供应外的发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认定后由承包人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无论发包
人和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
包人负全责。
承包人需在2个月前明确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
型号、性能等,且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规定采购而
被发包人和监理人清退时,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干材料如未
经发包人同意自行调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为发包人认可的品牌,同时按此
项材料价的15%支付违约金。
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二个月报计划给
发包人、监理人,并由发包人、监理人派员参加选点、看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
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参考品牌由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需
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采购设备、材料或未及时采购发包人已确定参考品牌、规
格的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任何设备、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
格后方能使用。
承包人不得因为发包人未确定无价材料的价格而拒绝施工,也不得以此作为影
响工期的借口。
(l)质量要求
①凡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符合
本要求的规定,并预先经监理人批准的合格材料,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定购或自采
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须附有材料的样品及材质、使用的有关说明和
质量保证书。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
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②凡本要求未就某些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说明时,则该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
的质量要求。
③没有监理人的事先同意,不得采取任何代用材料。
④监理人对材料的料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已
被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监理人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未经批准合格的材料。
⑤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检验或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
经完成,均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而且可按未检验或未批准的作业不予验收和
支付。
(2)进货检验与试验
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程设备,应依据国家、行业有
关标准,选定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手段,进行检验和试验,未经验证合格的物资不得
投入使用。
(3)搬运与贮存
①一切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害,环境不受污染,使材料的
数量与质量能在施工现场准确地接受。
②材料的贮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的要求,应注意防火、防水、防
潮、防盗、防洪、防风,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
③贮存起来的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