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租赁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该项目租期5年,租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水电及费用收取。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正式移交租赁物之日起,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卫生、通信、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出租方已将水电安装到位,承租方不能私自报装和安装水电设施(含一切水电设备、水电表、变压器、增(扩)容设备等),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及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物垃圾清运费200元/月,按季度支付,交费时间与租金交纳时间一致。
5、租金按季度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起计算,每3个月为一个季度。其余费用(如水电费等)按约定正常缴纳。承租方应按成交确认书要求的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季度租金,自第二个季度开始每个季度租金于上一季度第二个月最后一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完毕。承租方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起始日起,年租金逐年递增3%。
6、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赁期间未能通过相关检查工作或受到处罚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7、未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基础内部结构和原有外观设计结构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进行其他改善或者增设他物行为。如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从事上述行为的,该租赁物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建、报批、协调等前期工作所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和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8、租赁期间,该租赁物出现如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客观原因造成该租赁物无法使用、需部分或全部收回的,出租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1)在通知承租方后单方解除合同,全部收回租赁物,且出租方对此不作任何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部分收回租赁物,由承租双方协商变更租赁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出租方有权在通知承租方后单方解除合同,单方面全部或部分收回租赁物,且出租方对此不作任何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应提前5日将租赁物收回事项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服从。在收到出租方收回租赁物通知后5日内,承租方须完成相应租赁物清理搬迁工作、恢复原状(出租方要求按现状接收的除外)并将租赁物完好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不作任何赔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得到政府补偿,租赁物部分及招租前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若政府补偿款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投资的成本,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逾期不搬离而影响出租方收回及政府工程建设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在承租方无违约情况下,出租方按照收回租赁物面积比例无息退还承租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审核和退还承租方已预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使用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租赁物部分收回的,收回当年租赁物未收回部分年租金=收回当年租赁物年租金/租赁物面积×租赁物未收回部分的面积。其中收回当年租赁物年租金计算以收回的租赁物第一年租金(详见租赁合同)为基数,按照年租金逐年递增3%计算。从收回部分租赁物后的下一个计租年份起,每年年租金以未收回部分年租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递增。出租方部分收回租赁物的,双方应在收回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范围、租金、结算事宜等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双方未能就部分收回租赁物协商一致,承租方放弃租赁未收回部分的租赁物,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物,并不做任何补偿。
9、如遇政府或有关部门建设需要或出租方需要导致租赁物面积发生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出租面积对租金进行调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出租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对此条款所涉事项发生,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赔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承租方承担合同项下租赁资产评估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评估公司支付,承租方不交纳该费用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足额赔偿。
11、未尽事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1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通过现场查勘等方式了解租赁物业现状,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竞租活动即视为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蔡女士,联系电话0771-5498127)。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需自行阅知。
1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
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
0771-285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