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彭沥青拌合站资产整体转让(四次挂牌)
业主单位:徐州市交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江苏 · 徐州
发布:2025-10-19 02:41:00截止: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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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彭沥青拌合站资产整体转让(四次挂牌)
| 项目名称 | 大彭沥青拌合站资产整体转让(四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GR2025JS4001894-4 |
|---|---|---|---|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市交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290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20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28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大彭沥青拌合站资产整体转让(四次挂牌) | ||
|---|---|---|---|
| 披露价格 | 290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20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28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徐州市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文件。公告图片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为整体打包转让,不得拆分,具体实物、质量和数量以现场为准。 3、本次交易资产的拆除、吊装、处置、搬迁及运输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资产拆除后场地清除需符合转让方要求,以上费用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一旦进场与委托方进行标的交割,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标的物如果发生毁损、短缺、灭失等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在吊装、拉运、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及人员伤害事故,其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让方应在资产拆除、处置、清理完成后,按照资产转让交易合同要求负责该转让资产所在土地的复耕和恢复原状工作(10天内完成),以及后续土地归还当地政府的手续工作(10天内完成),与转让方无关。未按资产转让交易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完成土地复耕和恢复原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耕和恢复原状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交易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转让成交后,自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交易合同后至拆除拉运前,受让方应在转让价款及交易保证金之外,向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20万元的拆除拉运清理复耕安全履约保证金。拆除拉运清理复耕作业完成后,如无意外事故或转让方其他资产损失情况发生,交易机构将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将拆除拉运清理复耕安全履约保证金退还至受让方交款账户。 6、受让方需与徐州市交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徐州凯畅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两家公司分别签署资产转让交易合同。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市交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徐州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批准日期 | 2025-04-08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5-10-20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5-11-28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5)本公告已提及的其他需要意向受让方承诺的事项。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