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一层沿街东北侧商铺五年租赁权(第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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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一层沿街东北侧商铺五年租赁权(第十次)
项目名称 | 温州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一层沿街东北侧商铺五年租赁权(第十次) | 项目编号 | GL2025ZJ1017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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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4.4625万元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2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29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温州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一层沿街东北侧商铺五年租赁权(第十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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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 | 4.4625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2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29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瓯海区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 | ||
资产概况 | - | ||
资产描述 | 温州市域铁路S1线龙霞路站一层沿街东北侧商铺五年租赁权(第十次) | ||
重大事项披露 | 1、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按成交价的20%并以进一法取千位整数计算(不低于0.3万元),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2、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3、其它费用: 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4、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5、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方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并承担费用;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方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相关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6、承租方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7、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8、该商铺的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商铺内不得使用明火,气味、噪音、油烟及废弃物不对车站产生影响并满足消防、运营安全的要求,保证客流疏散通道的畅通。 9、承租方可开展招商经营管理,但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他人,禁止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进行转租。 10、承租方负责做好房产安全及美化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要求。 11、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方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2、承租方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凭到账信息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租期按照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 13、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 |
2、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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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批准日期 | - |
3、交易条件
是否缴纳保证金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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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意向方未在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可以参加招租活动(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信用中国”网站,意向方须提供对应的网站截图为准)。 3、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2025年6月止的前整两年时间)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参加租赁竞价活动(以提供公告日之后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为准,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为不合格)。 |
4、联系信息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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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5、图片及附件